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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朋好友贷款,这份法律后果你承担得起吗?

丽法宣 浙江天平 2021-07-11

导读


“借名”贷款已不是一件新鲜事。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会因为碍于朋友、亲戚的情面等原因用自己的名义贷款给他人使用。但做这件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最近,遂昌县法院办理的一批因贷款给他人使用而引发的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令人警醒——多起案件的被告都说自己是替他人贷款的,而他们所帮助的人居然是同一个“好兄弟”。深入调查发现,竟有20多人帮助过这名“好兄弟”贷款千万元,更有100多名担保人……而这名“好兄弟”却已逃之夭夭。



兄弟,帮忙贷点款

2017年

2017年,周某找到朋友赖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想要让赖某帮忙贷款30万元。周某向赖某表示自己在银行有熟人且会安排担保人,并口头保证自己会按时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给银行,赖某只需要出借一个户头就行了。


因为关系铁,且在赖某印象中,周某常年做生意,还经营着一家客流量较大的餐厅,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赖某一口答应了。


在周某的安排下,赖某来到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到账后,赖某将贷款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给了周某,便没有在意这件事了。前期周某每月按时偿还利息,这让赖某更加放心了。贷款到期后,周某以资金周转为由,请求赖某将贷款续贷了一年。


两年后,银行打来催收电话,赖某才发现已经联系不上周某,所借的贷款周某也没有偿还。


本以为这只是一起简单的“借钱不还”事件,但事情远不止这么简单……



被“坑”的远不止赖某一个

2019年

2019年7月,为赖某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来,宋某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接受了周某给的好处,给周某以及其介绍的赖某等人提供便利。


多笔贷款陆续到期,而周某却不见踪迹,眼见就要东窗事发,宋某迫于压力才投案自首(另案处理)。


深入调查发现,经周某介绍到宋某处办理贷款的人竟有20余人!担保人有100余人!除了赖某,还有陈某、王某、徐某、张某、董某……..


这20余人都是周某亲朋好友,他们不仅为周某贷款,而且还为其他贷款提供了担保,甚至还拉上了朋友共同担保,总涉案金额达千万元!他们借的贷款除少部分自己使用外,都交给了周某。





法院:请按期偿还贷款

2020年


2020年5月,赖某因未偿还贷款,被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贷款本息。


赖某觉得自己很冤枉,认为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且自己并没有使用贷款,不同意偿还该笔款项。


遂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为赖某办理贷款提供便利,并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赖某自愿与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担保人自愿在保证函中保证人处签名捺印,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发放贷款后,赖某未按约支付利息和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赖某将贷款交由周某使用,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因此,遂昌法院一审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赖某限期偿还贷款本息。


赖某不服,向丽水市中院上诉。丽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其他20来件案件也陆续诉至法院,裁判结果同上。因为轻信他人、帮人贷款,该批案件涉及的借款人、担保人有的无力偿还,有的消极履行甚至拒不履行,多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法官说法


通常来说,合同只对合同相对方有约束力。换言之,银行跟谁签合同,就只能向谁主张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即使借款人和担保人实际上未曾使用过任何款项。在借款人、担保人向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银行只能向赖某等人主张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而不能直接向周某主张。赖某等人在履行了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周某主张相关权利。

    

生活中,有人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不能从银行贷款,就想到了让亲朋好友帮忙贷款,亲朋好友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但是,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要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得起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后果,还会面临感情破裂、信誉受损等后果。因为一旦你名下的贷款不能如期归还,官司就会找上门。

    

理性的行为人需要主动打破熟人社会的“面子关”,帮助他人时既要考虑情谊,也要考虑后果,谨防“面子陷阱”,避免出现讲义气“拍脑袋”,导致事后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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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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