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不是逃债避风港!财务高度混同,股东也要担责!
“这家公司的账户、房产、车辆我们都查遍了,还进行了现场调查,目前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
“这公司的经营情况一直都还可以,怎么可能瞬间就空了呢?会不会是公司的股东薛某把公司的钱都拿到他自己的腰包里去了?我要申请追加薛某为被执行人!”
以上对话中的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公司的设立可以实现
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
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大大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不过也正因为这一点
很可能也让股东逃债拒执
找到规避的“空子”
此时,债权人是否
就拿股东和公司没办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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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7年4月开始,淘淘宠物用品公司(以下简称“淘淘公司”)向一原材料公司购买了塑料颗粒。2019年2月,双方经结算确认,淘淘公司欠原材料公司货款10.8万余元。
可之后,淘淘公司却拒不支付拖欠的货款。原材料公司无奈将其诉至台州市椒江区法院。
2019年11月,椒江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淘淘公司支付原材料公司货款10.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原本案件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未曾想,淘淘公司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得已,原材料公司只能求助法院,申请执行。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遍了该公司的账户、房产、车辆,还进行了现场调查,就是没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遂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宠物用品公司的投资人薛某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被执行人企业工商公示信息一页,证明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薛某为公司投资人的事实。
经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属实,且薛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宠物用品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
故法院作出裁定,追加薛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对该案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就在法院追加薛某为被执行人的数日后,薛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偿还货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有些小伙伴看到这里可能还是云里雾里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
股东个人财产不是说跟公司财产是分开的么?
为什么薛某对公司债务还要负责?
法官释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公司的设立可以实现公司法人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这一优势刺激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比,大大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但这并不能成为一人公司可以随意逃避债务责任的避风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于股东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这一问题,法律规定,当股东自己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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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若主张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只有积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相混同,才能避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承担公司债务。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了解到淘淘公司已经没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该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审查程序中也未提供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故法院依法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股东薛某收到追加裁定后,即主动履行公司债务,也更加印证了其不否认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法官提醒
当前经济活动活跃,一人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并在服务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常有一人公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合同违约等情况发生。
一人公司不论从事何种工商业经营活动,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方能受法律保护。且一人公司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来管理,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尽量避免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否则即可能因无法举证不存在财产混同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公司债务。
编|执行小编团队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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