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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正式回应个税方案了!快看你要少交多少税!

2018-03-09 文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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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部分内容提出针对个人所得税将进一步改革,提高个税起征点,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对于个税具体如何改革,这是大家目前比较关心的。


财政部回应个税新方案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怎么改?财政部都给出了最新回应!一起来看。



财政部回应:将启动个税修法,增加专项扣除:


将加快启动税收改革方案,同时启动个人所得税的修法。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至少有两大内涵值得关注。


一、确定要提高起征点,关于提高起征点,会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并且提出一个提高起征点的建议。


二、还增加了专项扣除,首先选择的重点就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此外还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最后具体确定专项扣除项目的规模和数目。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还要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模式,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个税起征点或将提至7000元或10000元


已经确定个税起征点会提高,至于个税起征点或提高到多少呢,先看下大家的提议:


1、工商联提议7000元


今年全国工商联将向全国政协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的提案》,建议个税起征点从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并提高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起征点,由目前12万元再提升至24万元。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建议从3%~45%降至3%~30%以下。


2、董明珠:建议个税起征点提至一万


“对于普通工人家庭来讲,3500元的起征点偏低了。”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透露,此次两会她将重点关注个税起征点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3月2日来京途中,董明珠均就个税起征点调整话题接受了媒体采访,她建议个税起征点调整到1万元。


以上只是提案,目前很大可能是将个税起征点调至7000元,个税和大家的收入密切相关,大部分人关心的问题提高起征点后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少交多少税呢?


提高个税起征点后,你将少交这么多税



这是目前为止的个税计算表,大家可以参考下,计算自己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年终奖所得


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说明:


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实际税率为百分之十四。

五、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


说明: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七、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普通案例分享


小明在2016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5400*20% -555= 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社保金-缴税 = 10000 -1100-525 = 8375元。


8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该项奖励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对于职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考虑到该项收入与年度工作业绩相关且数额往往比较大,在计算税款时采用“按年平均取低税率”的方法,降低税额、减轻个人负担。具体分两个步骤进行计算:


第一步


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


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一步确定出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注意事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计税方法执行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国公民王某2012年1月自单位取得当月工资3000元,同时领取全年考核奖金20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王某该笔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案例分析:


该笔奖金是单位对王某全年工作情况的考核奖励,属全年一次性奖金。因此,需要首先确定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之后再计算其应纳税款。


第一,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王某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故其每月平均奖金=[20000-(3500-3000)]÷12=1625元,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


第二,计算应纳税款


王某应纳税额=[20000-(3500-3000)]×10%-105=19500×10%-105=1845(元)

1、职工低价购房的差价收入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因单位低价售房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但不包含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免税的差价收益。

2、年薪制企业薪金收入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金收入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对于当年度发放的薪酬,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于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收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适用这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范围较窄,仅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2)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3、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收入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三个行业的企业经营效益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职工个人各月间收入差距较大,为此,现行税法对这些行业的职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做出特殊规定。


(1)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含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鉴于远洋运输业有跨国流动的特点,对远洋运输业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税时,允许在统一扣除费用的基础上,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同时,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的,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案例:某采掘业职工张某,自2012年起,每年3—10月份每月取得工资薪金3500元,1月份、2月份和11月份、12月份每月取得工资薪金8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张某按月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款。


案例分析:


采掘业属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张某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1)按月预缴税款

每年3—10月份不需扣缴税款;

其他各月应扣缴税款=(8000-3500)×10%-105=345(元)

年度扣缴税款=345×4=1380(元)


(2)按年计算、汇缴税款

平均每月应纳税款=[(3500×8+8000×4)÷12-3500]×3%

=1500×3%=45(元)

年度应纳税款=45×12=540(元)

应退税款=1380-540=840(元)

4、企业年金缴费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形式相同,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需要向有关管理机构分别缴纳保险费用。

5、提前退休人员取得补贴收入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这部分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减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6、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收入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后计算税款。具体是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孙某在某机械厂工作20年,2012年2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该机械厂向孙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9万元,同时,从中拿出1万元为孙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计算孙某取得的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其他资料:孙某所在地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万元。


案例分析:


1.计算应税补偿金数额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偿金=20000×3=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偿金=190000-60000-10000=120000(元)


2.计算应纳税款

孙某虽然在该企业工作20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能按12个月份数进行分摊、计税。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3500=6500(元)

每月应纳税款=6500×20%-555=745(元)

该笔补偿金应纳税额=745×12=8940(元)

7、单位支付给内部退养人员的一次性收入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机构改革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实行了内部退养。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税法规定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减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之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减除标准,按上述方法确定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分两个步骤计算: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相应的基数=一次性收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

根据上述基数,比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一次性收入+当月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8、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款的核定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见表3.9)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表3.9: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1)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新闻网、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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