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省市发文社保全面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对企业有何影响?
15省市发文社保全面移交税务机关征收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新疆、西藏、吉林、山东、青岛、山西、湖南、江西、广西、贵州、四川等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自2020年11月1日(其中天津11月2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之前已有20多个省市实行税务征收,此次移交后,全国基本都采取税务征收社保的模式。
按照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曾明确从2019年1月1号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2018年底,绝大多数省市都只是先移交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给税局,企业社保暂缓移交。
原因有多个:
一是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涉及到的人数、数据等较多,前期工作可能未做充分准备。
二是社保征收移交消息出来后,引发不少民营企业的担心,因为的确存在一些企业没有按照应缴额度进行提交,而税务部门掌握工资数据,征管能力强,企业合规会大幅度增加成本,同时也担心过往会追缴,一些企业甚至已经做好了减少员工、注销公司、降低薪酬、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的准备。
后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专门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当前各地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正处于准备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着力于做好衔接工作,积极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并在改革工作中坚持只变更征收主体,原有政策继续保持不变的基本原则。
在征收方式上各省市存在差异,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就是此前大家熟悉的。
实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费款所属期、费款金额等。
缴费人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社保、医保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已核定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都一样采用上述方式,不作区分,上海、山西、新疆、深圳市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可能也是最主流的模式。
第二种模式,征收方式存在部分差异。
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差异化方式。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
山东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各式可以根据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征收方式进行区分。
第三种模式,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并非由“社保(医保)核定”,而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或申报缴费,这种方式有可能是最彻底、最严格的征缴方式。
湖南采用的是这种方式,这种方式可能是企业最没用安全感的模式。
以下各地发文按照顺序排列: 01北京、02天津、03上海、04深圳、05新疆、06西藏、07吉林、08山东、09青岛、10山西、11湖南、12江西、13广西、14贵州、15四川评论:很多人对于社保移交税务局征收后对于企业产生何种影响非常关注。
一句话总结:“短期暂无影响,长期要看执法力度变化”,社保依法缴纳是趋势,但何时进行执法力度调整,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从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模式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税务代征模式”,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是“税务全责征收”,即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数额核定、征收在内的全部征缴环节。
鉴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工作,如果实行“税务全责征收”模式,社保基数的核定由税务机关负责,企业出现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不一致的问题将受到更严格监管。同时,部分企业出现的员工异地缴纳社保问题也会暴露。比如,某上海公司招聘的员工来自北京,员工虽然到上海公司工作,但希望社保还是在北京缴纳。目前惯常的做法就是上海公司发工资,员工社保通过劳务公司的“大户”模式在北京缴纳。这个问题目前北京、杭州等地已经开始监管。在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模式下,这种个税、社保缴纳地不一致问题也更容易暴露出来。
目前征收职能移交税务局仍然采用的是一个平稳的过渡方式,即社保基数核定仍然由社保部门负责,社保部门将核定缴费基数发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只是承担的单纯代征职能,负责征收和社保欠费的催缴。
无论是社保部门还是税务部门征收,对规范运作的企业来说,社保负担是一样的,只是换个征收渠道而已。主要的影响,是目前很多民营企业存在大量的社保不规范现象,是否要“严格”执法的问题。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从各省市的发文来看,目前都是采取社保核定、税务代征模式,政策导向上,也是希望平稳过渡,短期内应不会对执法力度进行大的调整。
当然,未来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社保基金面临压力时,社保规范化迟早会提上议程。
鉴于《社会保险法》尚未全面修改,目前税务机关尚未取得对社保欠费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虽然全国各个省、市社保征收职能基本都要移交税务局,但在目前税务代征模式,企业涉及缴费基数、异地缴纳社保问题可能暂时不会立刻爆发,因为在江苏、广东、浙江这些社保征收职能早已移交原地税部门的省份,企业以前上述问题一致也都存在。但是,后期随着税务机关全面接收社保征收工作,税务机关和人社部门在信息共享方向加强合作,以及社保缴费信息全国联网的完成,企业社保缴纳中的不规范问题迟早都要纠正。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天津为11月21日起实行)。
1、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注:各地对本次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具体内容的表述略有差异。
征收方式湖南: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广西: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
附原文:
●湖南●
●贵州●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20年第19号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00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具体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办事指南等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2号通告)。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按本公告明确的征收期限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rst.guizhou.gov.cn/zwgk/zdlyxx/sbxx/202010/t20201030_64670146.html
●广西●
根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一)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按照各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通过用人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已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人社、医保部门缴费渠道同时停止。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1日至8日,企业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暂停办理,自2020年11月9日起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人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医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参保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医 疗 保 障 局
2020年10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rst.gxzf.gov.cn/xwdt/xwdtzxgg/t6842123.shtml
●北京●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
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查询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征收期限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1.“税库银联网缴税”,即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陆“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
2.“银行批量扣款”,即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
3.“银行端现金缴税”,即已签订或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录“单位客户端”或到各区社保(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的税务窗口,也可到综合办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持此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原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缴费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在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前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方式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继续使用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的缴费方式和缴费账号,每月由商业银行定时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项
因各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9日起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应于11月25日前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1月9日前在原缴费账号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缴费人在下载、使用单位客户端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010/t20201030_2125791.html
●江西●
原文链接:http://rst.jiangxi.gov.cn/jxhrss/tzgg/20201030/15240.html
●新疆●
原文链接:http://rst.xinjiang.gov.cn/rst/c100405/202010/e378eb346661449789ea0793953ae769.shtml
●山西●
原文链接:http://rst.shanxi.gov.cn/zwyw/tzgg/202010/t20201030_192435.html
●吉林●
原文链接:http://hrss.jl.gov.cn/gg/202010/t20201030_7685730.html
●山东●
原文链接: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30/202010/a9bad169-5e25-4979-894d-bda72e71e59a.shtml
●四川●
原文链接:http://rst.sc.gov.cn/rst/gsgg/2020/10/30/f05b01c2138a426ba2c4464bdf31d811.shtml
●上海●
原文链接:http://rsj.sh.gov.cn/tgsgg_17341/20201030/t0035_1395230.html
●天津●
注:天津为2020年11月21日起实行。
原文链接:http://hrss.tj.gov.cn/xinwenzixun/zxwj/202010/t20201030_4034543.html
●西藏●
原文链接:http://hrss.xizang.gov.cn/sy/tz/202010/t20201030_120080.html
●深圳●
原文链接: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8232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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