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声,多项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延长!注意,这8项政策3月末到期
去年在财政收支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我国连续发布实施了7批28项减税降费政策,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和企业纾困。今年财税政策也“不急转弯”,对此前30个文件中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延长执行期限。
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和《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记者统计发现,本次税费优惠政策延长共涉及到30个文件,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和科技创新发展,也进一步照顾了受疫情影响较大需要持续纾困的湖北中小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
财政部部长刘昆曾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表示,减税降费是稳企业、保就业,促进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接下来,制度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继续实施。阶段性的减税降费政策适时退出,对2020年出台的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在研究论证基础上,部分适当延长执行期限,部分到期后停止执行,不搞“急刹车”。小微企业税费优惠突出强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力度,提高小微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后劲。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提出,该公告主要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分别对25个文件所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期限。
根据记者梳理,延长执行期限后的税费优惠政策重点包括: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该公告还将动漫产业相关企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养老机构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税费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于应对疫情所实施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主要对四类政策执行延长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湖北中小微企业、电影企业纾困发展。
根据记者梳理,该公告涉及了4类税费优惠政策:
1、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3、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两部门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共涉及8项政策将延长到3月末到期,具体来看: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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