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了!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回应属个人犯罪
近日,有媒体报道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
(下称工行南宁分行)
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
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首
大额存单必须用指定密码
趁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建红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 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
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
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建红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2017年下半年起,梁建红让另一被告人黄雨凤,为其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两人均使用电脑软件编辑、套印,以及伪造工行营业网点公章的方式伪造上述银行票证。经鉴定,本案扣押的419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份为伪造。
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蓓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之后,梁建红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蓓。时蓓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蓓控制的账户。
据报道,多位受害者近日表示,中间人向他们许诺,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额外补贴2%的利息。但他们之所以相信梁建红,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并且每次她们都是在银行现场办的业务,全程被工商银行当作VIP贵宾接待。
据梁建红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找一些投资渠道,从2011年11月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2021年11月19日,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工行南宁分行:系个人犯罪行为
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2.5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受害人代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认为梁某的行为不是盗窃应构成职务侵占,因为被害人都是在工行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在梁建红专用的VIP室。
梁建红本人在法院辩解称,受害者对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不过法院表示,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3月18日,针对储户2.5亿存款“不翼而飞”一事,微博账户“广西工行宣传”回应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针对有媒体报道梁某骗取受害人资金,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工行南宁分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专家认为投资者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责任,判决书中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相关银行业法律人士也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该人士表示,“案中一审刑事判决,对梁建红原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予评判的定论亦是符合相关诉讼规则的,该结论并没有限制涉案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挽回或减少自身损失的救济途径”。
南方财经记者也同时查询到,2020年8月25日,广西银保监局发布五则行政处罚信息,对涉案银行和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对受害者而言,追偿是其重要目标之一。而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刑事判决结束后,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刘春泉律师认为,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另外通过民事途径起诉银行,看银行是否存在管理瑕疵从而导致表见代理。投资者存在一定过错,银行是否存在过错需结合证据判断。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向记者表示,客户与银行建立存款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客户在存款法律关系中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刑事、民事等多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需要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在存款法律关系过错亦需要考量。依法保护存款利益是我国《商业银行法》一项重要原则。
在客户储蓄的过程中,从法理层面来讲,客户应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虽然在民法典里面没有明确提到,但我们通常认为客户应当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在这个案件当中,客户密码需要自己设定,但是使用的却是“企业”要求的密码,且把身份证交给了梁建红,显然不符合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的柜台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的情况。
从银行的业务层面来讲,银行应尽可能将其业务流程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公众公开,但这项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不能因银行没有尽到提醒或注意义务让银行担责。
刘春彦副教授还建议,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商业银行以适当形式公示其业务流程,以便客户了解银行工作的具体流程,避免操作风险和相应法律风险。
综合:新闻坊、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央广网、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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