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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224号文终于有完整的解读版!电票和票交所一切都在这里

2016-11-05 专栏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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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巧合,更多是烙印。继2016年9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后,又一份决定我国票据市场未来蓝图的“224号文”于近日出台,即《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224号)。前者224号文是“银发”,后者224号文是“银办发”,前者定精神并定调了电票业务的极力推广,后者管执行并定调了纸票业务的全面电子化,最终目的即是淘汰纸票、票据业务全面电子化,一脉相承。

 

前者224号文定精神


前者224号文定精神,通过:

 

一方面提出纸票、电票业务办理时不对称的监管要求(主要指办理电票贴现时不需审核合同、发票等),一方面扩容电票交易主体、规范交易结算方式,一方面强行推出纸票淡出市场的时间表,以表明监管管部门对于近年来尤其是经济下行期,群魔乱舞的票据乱象下纸票业务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天生矛盾、尤其是纸票业务安全性存在天生缺陷的清醒认识,未来票据业务电子化已经是板上订钉,完善ECDS系统、筹建并上线运行票据交易平台(即各机构参与各类票据交易的综合性电子平台),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票据业务改革最紧迫的任务。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监管部门改革票据业务的总体思路:一是通过票据业务电子化,使得各类票据交易安全性得以保证,这是大前提;二是通过弱化票据业务尤其是贴现业务的办理要求,即电票贴现业务不需要审核合同及发票等,提高交易效率,进一步促进票据业务的繁荣发展。我国现实国情需要票据业务,一方面票据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易流通的金融工具,有利于改善我国企业信用不张、各方债权债务关系隐晦不明的现实困难,另一方面票据是服务于我国中小微企业的主要金融工具,通过“强承兑、弱贴现”的思路,在确保银行信用以及大型企业信用不被滥用的前提下,引入更多交易主体、改善交易效率,在资产荒的背景下,以旺盛的二级市场带动更多真实的承兑需求。

 

后者224号文管执行


后者224号文管执行:

 

一是明确时间点。票据交易平台拟于2016年12月8日组织交易系统试运行。

 

二是明确主体。票据交易平台对票据市场参与者实行会员管理制度: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成为会员(会员只能为金融机构法人)。会员下设系统参与者(后文可见,此处参与者包括虚拟资管参与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指非法人资管产品的管理者,称为虚拟资管参与者)、非法人投资产品(虚拟资管参与者管理的各非法人投资产品相互独立并作为系统参与者参与交易)可作为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系统。此处,表明此前热议的资管产品明确允许参与纸质票据交易。

 

三是明确上线步骤。按照接入方式和实现的主要业务功能,票据交易平台分二期上线,其中一期实现纸质商业汇票交易功能,会员以客户端模式接入平台,二期实现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功能,具备技术实力的会员可以系统直连模式接入。对于二期内容,还有部分内容不够清晰、具体,但不妨碍我们以下详细了解一期的细节内容。


票据交易平台(一期)主要细节


1、一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一期是为了完成纸票业务电子化。


前者224号文关于纸票、电票业务的时间表为: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不仅包括银票,还包括商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不仅包括银票,还包括商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一期的目的是纸票业务电子化,即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100万元以下的纸票业务理论上将来也必须全部通过票据交易平台办理,基本上通过大票拆成小票以规避电子化办理业务的设想被堵住。

 

二是一期的上线安排:

 

(1)2016年12月8日-2017年2月26日为系统试运行阶段。试点机构全部成为会员。其中2016年12月8日,银行类会员选择本行办理承兑业务的10家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完成系统上线,2017年1月19日,银行类会员选择本行办理承兑业务的10%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完成系统上线,2017年2月20日,银行类会员选择本行办理承兑业务的20%机构完成系统上线。


(2)2017年2月27日-2017年7月底为推广阶段。对于试点机构,2017年6月底完成全部系统参与者上线。对于非试点机构,2017年5月底前,所有市场参与者全部成为会员,每个会员至少安排1家系统参与者上线,2017年7月底前,所有会员的剩余系统参与者上线。推广阶段,各会员(包括试点和非试点)在规定的18个时间窗口灵活安排本会员下未上线系统参与者上线。

 

三是一期的过渡期业务安排。

 

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7月底,为过渡期。


2、过渡期纸票业务安排

 

主要有: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其增量业务在进行承兑,贴现前的质押、保证,贴现,贴现后的质押、保证、转贴现、回购、提示付款,止付信息登记,付款确认,追索与追偿,结清等纸票业务时均需通过票交所的客户端进行办理,并按照票交所的要求完成承兑信息、质押、质押解除、保证信息、贴现信息、承兑补充信息、初始权属、止付信息、止付信息解除、结清信息登记,并使用DVP模式进行清算;特殊的商票付款人开户行未在票交所系统上线的则无需登记,未上线的机构则按照线下流程办理。

 

贴现后,已登记的纸票票据实物应在票据实物上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并退出线下流转(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纸票不得再通过纸质背书流转),票据实物的保管与移库均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在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间办理。

过渡期电票业务安排。

 

仍通过ECDS系统办理,遵守原则。

 

3、过渡期非法人产品业务安排。

 

此处明确非法人资管类产品可参与票据交易。主要规则如下: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应先申请成为票据交易平台资管类会员,其总行或总部作为虚拟资管参与者加入票交平台。每个虚拟资管参与者管理的多个不同非法人投资产品作为相互独立的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平台。各非法人投资产品应在票交平台开立独立的交易账户、托管账户、资金账户。各会员的自营业务与其资管参与者业务严格分离。

 

未来影响


后者224号文是对前期央行筹建票据交易平台的落实文件,主要布置了纸票业务电子化的落实动作。在给定纸票业务小额化的时间表下,央行将通过接近8个月的纸票业务电子化“试运行+逐步推广”的过程,实现现有纸票业务将全部实现电子化操作,应该说不给票据交易的安全性留下一丝隐患。

 

同时,在电票业务引入更多交易主体的背景下,纸票业务也引入非法人投资产品(即各类资管产品),以促进票据业务的交易、流通,服务实体经济。

 

但224号文并未去除纸票的被歧视性地位,一是无论如何,纸票小额化时间表已经推出,未来纸票业务必将萎缩,二是纸票贴现依然要审核合同和发票并签注,纸票承兑仍然要审核交易背景实物资料(而非电票业务的影印资料)并签注,注定进一步萎缩。

 

此外,后者224号文也未明确指出未来ECDS的命运,对于如何将ECDS系统整合进票据交易平台,我们将视目以待。


以下为224号文全文:

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224号


上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防范票据市场风险,提高票据交易效率,中国人民银行等建票据交易平台并拟于2016年12月8日组织交易系统试运行。为保障系统顺利投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事票据承兑、贴现、交易、质押、保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批加入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配合票据交易平台做好系统上线业务、技术准备工作,确保系统安全、平稳上线。票交所系统试运行及推广上线期间的时间节点、业务安排等详见《票交所系统(一期)参与者上线方案和过渡期安排》(附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及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法人,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填写相关报表,核对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一致,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票据交易筹备组。 附件票交系统(一期)参与者上线方案和过渡期安排
票据交易平台对票据市场参与者实行会员管理制度,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成为会员,会员下设系统参与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和非法人投资产品可作为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系统。按照接入方式和实现的主要业务功能,票交所系统建设分为两期,票交所(一期)实现纸质商业汇票交易功能,会员以客户端模式接入;票交所系统(二期)实现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汇票交易功能,具备技术实力的会员可以系统直连模式接入。在综合考虑票据业务流动性、系统上线风险以及各参与机构准备情况的基础上,票交所系统(一期)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分批上线策略。票交所(一期)于2016年12月8日投产试运行,试点机构同时完成上线。2017年5月底前,所有市场参与者法人均作为会员加入票交所系统(一期),推广工作全部完成。票交所系统(一期)业务方案和接入技术指南详见《票交所系统业务方案(一期)》、《票交所系统(一期)接入指南》。
一、系统试点上线安排
2016年12月8日-2017年2月26日为系统试运行阶段。2016年2月8日,试点机构(名单附后)全部成为票据交易平台会员;各银行类会员分别选择全行承兑业务机构中的10家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完成系统上线;2017年1月19日,各银行类会员分别选择全行承兑业务机构中的10%作为系统参与者完成系统上线;2017年2月20日,各银行类会员分别选择全行承兑业务机构中的20%作为系统参与者完成系统上线。各会员分别选择授权贴现机构、交易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完成系统上线。试运营期间,票据交易平台及试点机构应密切监控业务和系统运行情况,根据问题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试点成功后全面推广上线。
二、系统推广上线安排

在推广批次的总体安排上,市场参与者的推广按照“先易后难、先少后多、确保进度”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一)试点机构
对于试点机构,自2016年12月8日起参与试点,2017年2月27日起开始推广,2017年6月底前全部系统参与者的推广上线。
(二)其他市场参与者
对于试点机构外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自2017年2月27日起参与推广上线。1.截至2017年5月底前,所有市场参与者全部成为票据交易平台会员,每个会员至少安排1家系统参与者上线。2.截至2017年7月底,所有会员完成其剩余参与者的系统上线。
(三)推广上线的时间窗口
为使市场参与者能灵活安排上线时间,票据交易所将于2017年2月27日至7月每周一(法定节假日除外)安排实施推广上线工作,具体时间由市场参与者自行选择申报,票交所系统提供的推广时间窗口(共18个)如下:2017年2月27日2017年3月20日、27日2017年4月10日、17日、24日2017年5月8日、15日、22日、29日2017年6月5日、12日、19日、26日2017年7月3日、10日、17日、24日
三、过渡期业务安排

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7月31日为过渡期,业务安排如下:

(一)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安排。
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其增量纸票业务通过票交所系统客户端办理,相关规则如下:1.承兑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其增量的纸票承兑业务均需按人民银行和票据交易平台的相关要求在票交所系统完成承兑信息登记。2.贴现前的质押、保证(1)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其作为质权人、保证人办理增量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质押、保证业务时,均需在票交所系统查询银票的承兑登记信息,如有承兑登记信息,则需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质押及质押解除信息登记、保证信息登记。(2)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其作为质权人、保证人办理增量的未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质押、保证业务时,均需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质押及质押解除信息登记、保证信息登记,同时办理承兑信息补充登记,其中,付款人开户行未在票交所系统上线的商票,无需办理质押及质押解除信息登记、保证信息登记和承兑信息补充登记。(3)未上线的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保证人办理纸票质押、保证时,无需在票交所系统查询纸票的承兑登记信息,也无需在票交所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按现有线下流程办理质押、保证业务。3.贴现(1)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作为贴现人办理银票贴现时,均需在票交所系统查询银票的承兑登记信息,如有承兑登记信息,则需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如无承兑登记信息,则按现有线下流程办理贴现。(2)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作为贴现人办理商票贴现时,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和承兑信息补充登记,其中,付款人开户行未在票交所系统上线的商票,无需办理贴现信息登记和承兑信息补充登记。(3)未上线的金融机构作为贴现人办理纸票贴现时,无需在票交所系统查询纸票的承兑登记信息,也无需在票交所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按现有线下流程办理贴现。4.贴现后的质押、保证、交易、提示付款等。(1)已办理贴现信息登记的纸票,需在票交所系统办理初始权属登记。(2)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及初始权属登记后,已登记纸票的票据实物退出线下流转,系统参与者在办理质押、保证、转贴现、回购、提示付款等业务以及相应的清算结算时,均需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资金清算使用DVP模式。(3)未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的纸票,金融机构在办理质押、保证、转贴现、回购、提示付款等业务以及相应的清算结算时,按现有线下流程办理。5.票据实物的保管与移库。贴现人办理贴现后,应在票据实物上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并妥善保管票据实物。已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的纸票,其票据实物的库存移库和保管,均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在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间办理。6.止付信息登记。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作为付款人或付款人开户行,对已在票交所系统登记或补充登记承兑信息的纸票,均需按人民银行和票据交易平台的相关要求完成纸票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协助司法冻结、真伪存疑情况下的止付信息登记及相关的解除登记。7.付款确认。已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的纸票,付款人或付款人开户行通过票交所系统收到付款确认的指令,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完成付款确认等业务处理。8.追索与追偿。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作为票据权利人,对已在票交所系统登记权属的纸票,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下,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对贴现人、保证增信人、贴现保证人等其他系统参与者进行追索或追偿;贴现人在被追索、追偿付款后,向其他机构主体的追索与追偿在线下进行处理。9.结清。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作为付款人或付款人开户行,对已在票交所系统进行承兑信息登记但未进行贴现信息登记的纸票,需在付款处理完成后在票交所系统办理结清信息登记。
(二)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业务安排。
电票业务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办理,并遵守原ECDS业务规则
(三)非法人产品业务安排
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可申请成为票据交易平台资管类会员,其总行或总部作为虚拟资管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系统,其管理的非法人产品作为相互独立的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系统。每一个非法人产品均需在票据交易平台开立独立的交易账户、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金融机构自营会员的业务应与其资管会员的业务严格分离。已上线的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若其投资标的为已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的纸票,则其交易及相关业务处理均需通过票交所系统进行。
四、影像文件要求及电子登记权属章相关要求
(一)影像文件相关要求
向票交所系统上传影像文件要求:16bit以上彩色图像;文件扩展名为“.jpg”或“.JPG”;分辨率为300dpi;文件大小不超过512KB。采集的图像应与原实物票据等长等宽;背书粘单影像必须包含完整骑缝章。
(二)电子登记权属章有关要求
贴现机构办理纸票贴现应在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人名称,并在纸票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纸票不敷记载需要粘单时,按正常流程在骑缝章处签章后,在粘单背书人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纸票不得再通过纸质背书流转。“电子登记权属章”样式要求如下:专用章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2.5厘米,须有“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及12位支付系统行号(见下图)。专用章所刊汉字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五、技术准备及报表填报要求
各金融机构须按要求准备专用台式计算机、票据扫描仪(仅银行业金融机构需配备),租用专用通信线路,完成接入票交所系统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试点机构需在2016年11月10日前完成;非试点机构需在上线前1个月完成。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自身实际,申报下属系统参与者的推广上线日期,确定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专用业务终端数量及网络连接方式、宽带,填写《票交所系统(一期)参与者推广计划申报表》、《票交所系统(一期)参与者终端及网络信息调查表》《金融机构加入票交所系统申请表》,于2016年11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金融市场部)。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法人,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按时填写及报送相关报表,并核对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一致,于2016年11月12日前将《票交所系统(一期)参与者推广计划申报表》、将《票交所系统(一期)参与者终端及网络信息调查表》及《金融机构加入票交所系统申请表》的电子版发送到pjsxt@hotmail.com邮箱,纸质版传真至021-50330672.
六、系统上线应急处置
(一)系统参与者故障处置
当系统参与者上线发生异常情况时,总体的应急处置策略为:当系统参与者操作失败时,先进行技术救治,如确认无法在确定时间内排除故障的,将取消该系统参与者上线。
(二)票交所系统的故障处理
当票交所系统故障时,票据交易平台将立即启用应急预案,优先救治票交所系统,暂停系统参与者上线。待票据交易所系统故障排除后,再认真研究,在确认问题不会重复出现的基础上,重新安排系统参与者上线。
票据交易平台和系统参与者应根据上线安排和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票交所系统业务方案(一期)》、《票交所系统(一期)接入指南》、《票交所一期参与者推广计划申请表》、《票交所系统(一期)参与者终端及网络信息调查表》及《金融机构加入票交所系统申请表》的电子版另行下发。附:票交所系统(一期)试点机构名单。

附:票交所(一期)试点机构名单一、试点商业银行(共35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徽商银行、苏州银行、浙商银行、杭州银行、浙江稠州银行、北京银行、汉口银行、广州银行、重庆银行、渤海银行、宁波银行、广东南粤银行、恒丰银行、九江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二、试点财务公司(共2家)
美的集团财务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
三、试点证券公司(共3家)
招商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
四、试点基金管理公司(共3家)
华泰证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试点机构总计4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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