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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金融对外开放11条重磅新规,影响几何?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2-06-24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 孙海波,资深研究员 常淼;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汪灵罡,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摘抄;欢迎个人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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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0日,金融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又提出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写在前面

总体而言,此次金融委公布对外金融开放的内容比较具体,甚至涉及到了非常细节的业务层面。尽管这样看上去会略显琐碎,但实则非常实用。

此外,此次公告中,还特地为外资创造了一种新类型的金融机构:外资控股的资管合资公司。

事实上,历经过去长达13年之久的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从监管到市场都逐步认清了一个基本局面——就微观层面而言,国内金融体系内部的竞争已经相对足够激烈。而外资的竞争实力,不论是在银行、证券、还是保险领域,都可以说是处于绝对的劣势——外资的市场份额在过去10年均历经了大幅度倒退。

所以,这里的金融领域有足够的底气,亦不惧开放。只要能够保持大家在同一个监管的起跑线,不搞超国民待遇,且都能严格遵守中国本地的法律法规,那么这样以一种更加开放的姿态来促改革,是值得高度肯定的。


本文纲要

一、金融开放11条全文及逐条解读

二、人行有关负责人具体介绍

三、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四、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一、金融开放11条全文及逐条解读

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

2019年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对美国标普全球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标普信用评级(中国)予以备案。同日,交易商协会接受标普信用评级(中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注册。

该公司于同年7月12日也首发评级报告,并已经融入了中国市场,采用中国市场专用的评级体系,和国内评级体系接轨(换句话说,就是采用了AAA批量,AA-是垃圾债的标准)。

但标普信用评级尚未自动获得交易所评级资格。根据2018年9月份证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公告,监管已在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的统一,只要获得其中一个市场评级资质,可以开启绿色通道互认。

这里的外资评级机构,笔者理解是仍然要在中国成立一个独立法人,再向相应的机构申请备案和注册获得评级资格。从规则上讲,两个市场对境外评级机构已经是放开了,这次只是作为一个姿态,为今后扩大对外开放,引进更多评级机构进来做铺垫。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

理财子公司如今有多家已经开业(如建信理财、工银理财、交银理财,等等),另外多家银行已经获得了筹建批复,比如宁波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杭州银行等。

不过,目前尚无由外资银行发起设立理财公司。目前获批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尚未在公告中明确正式引入外资股东。

外资银行主要是圄于自身的理财业务规模非常小,自身发展实力有限,对申请理财子公司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至少截至2018年底,笔者了解情况是几无申请积极性。关于外资行发展情况,具体可以参见《41家外资行指标大盘点:哪家欢喜哪家愁?》。

当然,从最新监管讲话看,预计头部几家大型外资银行可能会试点理财子公司。不过和城商行、农商行不同的是,对于外资银行理财子公司,似乎是监管层比银行本身更积极;而城商行和农商行领域则是银行非常积极,但是监管严格审查和筛选。

但是,国内的大型城商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都希望能够和外资股东合资成立理财子公司。比如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本来银行层面就有外资股东,但是为了加快初期申请批复进度,目前为止获批的银行理财子公司都是独资。

未来如果外资金融机构参与设立理财子公司,可能会需要寻找更小的银行合作,或者是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在后期参与已经设立的理财子公司。

未来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资质类似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组合,但仍然有一些自身特色,比如可以做非标业务,公募业务范围稍有差异,短期内在银保监会体系内仍然保留过去银行理财经营特色。

最新发行的产品具体参见《首批1元起售的理财子公司产品已上架:7个角度详解工银理财子公司新产品》。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

(1)这是一个全新类别的金融机构。

目前银行和保险领域分别有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有24家,主要是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服务,投资方向集中在权益类、固收类、非标类,但是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执行。

前面已经提及,理财子公司是资管新规的产物 ,目前已经有建信理财、工银理财、交银理财、中银理财四家理财子公司正式开业,未来预计至少30-40家获得批复。

已经获得筹建批复、正在筹建过程中的理财子公司包括:农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理财子公司,中邮理财子公司,兴银理财子公司,杭州银行和宁波银行理财子公司。

但这里是指境外资管机构(比如贝莱德)可以和境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理财子公司合资设立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实际上可以说是保险公司或银行的孙公司。

这类金融机构具体营业范围,投资限制,公募还是私募,监管指标控制都尚不明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外资机构的选择将多元化,如果是外资银行可以自行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参股,外资资管机构既可以参股理财子公司也可以和理财子另外再设立一个外方控股的资管机构。

(2)目前外资资管机构主要除了参股公募基金之外(参见本文后面针对公募基金的外资名单),另外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在境内到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境内募集资金境内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境内募集资金境外投资(QDLP)。

外商独资私募基金主要以两种法律形式存在: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rivate fund manager, PFM);②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hip, QDLP)。

PFM和QDLP这两类机构的区别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和固定收益产品,而QDLP只能向中国境内投资人募集资金,然而再投资于境外一级或二级市场。QDLP有上海模式和青岛模式,从目前市场实践看来,上海模式较为成功。

从母国来看,来自美国的外商独资私募基金的占据了绝对多数,这也充分显示了美国机构在全球资产管理市场中的强势地位。

从市场开放程度来看,PFM和QDLP从一开始就允许外资100%控股。只要满足基金业协会关于外资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要求,境外投资资管管理机构就可以在华设立100%外资控股的PFM。

而QDLP稍微过程繁复一些,需要在设立前与上海/青岛市金融办及上海/青岛国家外汇管理局沟通投资额度。

以下名单是在中国已经私募展业的国际上头部20多家资管巨头,未来如果在国内和理财子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成立外资控股的合资公司,这些机构将很可能是第一批。

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rivate fund manager, PFM)(截至2019年7月21日)


外商独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hip, QDLP)(截至2019年7月21日)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

(1)这里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主要是指从事养老金管理业务机构,包括: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这里未必都是保险机构,比如建行设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就是银行系,原银监会批复。目前,尚无外资设立此类公司。

其中原保监会在2015-2016年关于养老金管理业务主要是通过养老保险公司从事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发布了部分监管规定。

  •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首次明确养老保险公司从事养老保障业务的规范,包括合格委托人,初始金额,投资范围比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等。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230号),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银行层面,2015年,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原银监会批复)。实际是首家成立的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23亿,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起(85%),引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5%)作为战略投资者共同设立。经营范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与上述资产管理相关的养老咨询业务。

2018年后,中国保险领域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监管先后批准3项市场准入和经营地域拓展申请,分别为:中英合资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安达集团增持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参与跨京津冀区域保险经营试点。

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还批准了中法合资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筹建山东分公司、中美合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公司等筹建省级分支机构申请。

2019年3月15日,银保监会同意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家出资设立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天津市。这也是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

此次批筹,将使国内专业养老保险机构的数目增加到9家

机构

成立时间

2018年

总资产

(亿元)

综合偿付

能力充足率

(2018)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4-12

101.18

299%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4-12

459.8

249.83%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01

45.93

不适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05

44.98

不适用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08

247.18

218%

大家(原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3-12

未披露

未披露

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09

50.84

不适用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7-10

46.86

不适用

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

*不适用:即该机构主要经营企业(职业)年金管理业务、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以及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等信托型业务,暂不涉及其他保险产品的经营,因此不适用偿付能力的信息披露要求。

(2)此外需要区分养老金和企业年金。养老金管理公司同样可以从事企业年金业务,但是企业年金额外需要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则限制,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需要按照其相应规范执行。

(3)为何外资如此关注养老金管理公司,主要是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银保监会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包括:跟踪总结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优化税收政策。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协调,继续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市场。未来制定《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日常监管》的文件。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

目前货币经纪公司只有5家,全部为合资形式,外资控股。

虽然法规层面可以申请境内独资货币经纪公司,境外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二)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且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六)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但实际上,目前5家货币经纪公司都是合资为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上海国际货币经纪,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目前尚未有独资的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

截至2018年,国内有人身险公司86家,是寿险、健康险、养老险公司的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4号);第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后来,在上海自贸区和海南自贸区等政策中,进一步放宽了股比限制,允许外资控股51%。

目前为止,人身保险公司目前外资持股比例较高的就两家:宏利人寿保险;友邦保险比较特殊,其在中国营业全部以友邦保险分公司的形式展业,没有在国内注册法人。从这两家的展业看,国内市场占有率也处于下降状态,几乎只能说是微乎其微。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

根据2004年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第九条 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当前,我国综合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24家,其股东几乎完全和保险集团公司一致,都是由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只有少量保险资管吸引一些信托或者保险集团旗下其他子公司参股。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

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即2021年不再设限。

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此次开放新政宣布2020年正式全面取消股比限制。

(1)合资券商

根据证监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即(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根据以上标准,我国现有已开业外资投资证券公司共12家。依据其境外股东属性大致分为4类:

  • 第1类即中金公司,其历史沿革较久、股东成份较多。1995年中金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资设立,2010年摩根士丹利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GIC等4家投资方,2015年于香港上市后引入公众股东。

  • 第2类合资券商的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所设在港中资机构,包括中银国际证券与光大证券。

  • 第3类合资券商的股东均为美国、欧洲地区的大型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于2004-2011年期间批设,包括高盛高华证券、瑞银证券、瑞信方正证券、中德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5家。

  • 第4类合资券商依据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设立,股东均为港、澳资机构,于2016年3月后批设,包括申港证券、华菁证券、汇丰前海证券与东亚前海证券等4家。

具体比例详见附表。

(2)合资基金公司

根据证监会官网数据,现在合资基金公司共44家。

暂未收集到全部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持股占比。据不完全统计,外方股东持股占比接近50的有16家,详见附表。

(3)合资期货公司

摩根大通期货目前是国内唯一一家中外合资期货公司,摩根大通持股49%。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

目前,国内债券承销资质大概分为5大类:

(1)金融债承销

名义上没有资格审批,但实际上金融债发行需要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审核,所以发行审核过程已经考虑到承销情况,是整体逐笔审批过程。

(2)国债承销团

此前财政部准入仅限于境内金融机构,但目前名义上已经废止,不需要准入。

(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交易商协会准入和后续评价管理。此次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市场A类主承就是指这类资质。

(4)企业债承销资质

企业债承销也是没有明确的资质准入,一般从分销做起,到副主承到主承。

(5)公司债承销资质

公司债承销全部是券商,只要有相关承销资质的券商就可以从事承销业务。

就目前而言,以上所有承销资质中,最具价值的A类承销资质,就是交易商协会准入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承销资质。

目前,尚无外资银行具备这类承销资质。A类主承销和B类主承销最大特点就是业务范围差异,就在于A类主承可以从事所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但是B类承销——比如城商行——只能从事本地企业的债务承销;而外资行只能从事境外企业境内DFI发行的承销(只有很少的几单试点)。

A类和B类主承销具体名单参见下表:

41家A类承销机构全部是国内大型国有、股份制和大型城商行为主,外加11家券商。外资银行也一直在尝试申请A类承销资质,已经有3家银行(汇丰、渣打、法国巴黎)获得了B类承销资质。

此次开放对外资的A类承销资质进一步允诺在外资放开。但实际上,从准入门槛来看,也需要考虑目前国内的41家外资银行和仅有几家外资券商当前的实力。可以看到,除非给外资银行和券商超国民待遇,否则按照公允的准入标准,几乎所有外资银行和券商当前并不符合准入条件。

从央行后面答记者问看,似乎主要考虑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然而,寄希望于外资机构能够引进境外资金,为境内信用债市场添砖加瓦,显然是有些偏乐观了。

就目前状况而言,能够进入国内信用债市场的境外资金非常有限(集中在利率债),而且进入渠道也不会是通过承销商。

未来在国内债券承销业务层面,竞争力也备受考验。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金融监管研究院 解读:

目前看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是资金进出的问题,开户本身非常便捷。

大致分为三种途径:

1、债券通,目前仅限于北上,也就是香港投资人通过债券通投资银行间市场债券。

2、QFII,通过境外募集资金,获得证监会资质审批后,央行备案开户直接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属于丙类户,在境内寻找结算代理人),目前额度充足,近期也在探讨是否考虑取消QFII额度限制。

3、境外金融机构或主权机构境内债券直投。

基于跨境人民币政策,比如境外清算行可以按照其海外吸收人民币存款一定比例投资银行间市场债券,2010年,人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对主权类机构放开且取消额度。2016年2月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6]第3号)鼓励认可的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取消投资额度限制。

具体整个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对外开放进程梳理,可以参见公众号“跨境金融监管”文章《扩流入:债券市场开放进程梳理》。

总体而言,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投资的大门已经开得很大,未来进一步开放空间仍然有,但已经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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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金融业开放措施

7月20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相关情况。


一、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

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稳步推进信用评级对外开放。

  • 2017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7号),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对外开放。同时,随着我国信用评级对外开放的推进,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依法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境内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

  • 2018年3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配套规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具体程序和要求。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申请开展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提交注册评价材料。通过注册评价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按照接受注册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开展信用评级活动。

  • 2018年9月4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

  • 2019年1月28日,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包含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化产品以及境外主体债券在内的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

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境外发行人数量日益增多,境外投资人投资显著增长,外资中介机构队伍持续壮大。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人民银行指导交易商协会就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

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升其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向外方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三、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出并持续优化完善金融市场开放措施。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有效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投资需求,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提升投资效率,有必要整合不同开放渠道政策要求,打通债券和资金账户。

为此,人民银行在充分听取结算代理人、托管人和境外机构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9年5月通过人民银行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发布实施。

《通知》解决了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的债券过户、资金划转和重复备案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体现了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要求。



三、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持续推进对外开放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银行业保险业最新公布的对外开放措施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

本报记者近日就银行业保险业最新公布的对外开放措施采访了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

该发言人表示,银保监会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提升竞争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近日研究发布了7项对外开放新政策措施。


一、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引进在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专长和国际影响力的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引入国际上资产管理行业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合规风控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保监会将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银行加强与相关外资金融机构主动接触,持续鼓励和引导银行理财子公司做好引进外资工作。


二、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我国资管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巨大,现有资管机构难以完全满足快速增长的多元化市场需求。包括理财子公司在内的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机构,与国际先进资管机构相比,多数成立时间较短、经验较少。

目前,中资银行、保险公司与外资先进资管机构以业务合作为主,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有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资管实践和专业经验,促进资管业及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有利于发挥中外资资产管理机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和业务产品,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服务需求。

同时,现有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子公司可以与其参股的外方理财公司形成互补,适度错位发展。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前期可采取试点方式,优先支持国外市场公认的成熟稳健财富管理机构进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币资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币长期资金。

在试点过程中,银保监会将更加注重监管的专业性、审慎性、稳定性,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引导机构合规稳健发展,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三、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市场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主,规模和增长有限。而国内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只有1家由建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

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继续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会同相关部委共同做好养老金管理公司许可准入工作。


四、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2005年,国家批准开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试点以来,已设立的5家货币经纪公司积极开展境内外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对活跃我国金融市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世界排名靠前的五大货币经纪公司均通过合资方式参与设立了我国的5家货币经纪公司。

进一步提高货币经纪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外方股东的经营管理优势,提高货币经纪公司经营效率,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效率。

银保监会积极支持现有货币经纪公司的中外资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外资股比。同时,在综合评估新设货币经纪公司对现有市场竞争格局影响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外资新设货币经纪公司。


五、缩短外资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至2020年

2019年7月2日,在2019年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特别致辞时表示,将原来规定2021年取消外资寿险股比限制提前至2020年。

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并在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中及时落实规定。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六、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有利于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激发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市场活力,促进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更好服务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开放措施。

在扩大开放的同时,银保监会将继续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要求,加强股东资质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合规要求,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七、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目前,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外资保险公司需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大部分《财富》世界500强的外国保险公司都已进入中国,在中国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营业机构,将自身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资公司在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银保监会将立即启动相关法规修改,完成后即付诸实施。



四、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提前至2020年取消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答记问

7月20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这项开放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中国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发展有何积极影响?后续将如何落实?

答:近年来,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实施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不少外资机构对加大对华投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发展表达了积极的意愿,开放政策效果和各方反应良好,为加快推进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

提前于2020年内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是证监会认真落实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符合资本市场和行业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心和信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已取得长足进步,通过扩大行业开放,鼓励良性竞争,持续增强实力,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和营商环境,促进行业服务水平实现跃升,以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完善配套安排,扎实做好上述开放措施的落实落地,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开放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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