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函!股份制银行助贷、联合贷业务红线划定!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研究员王慧杰。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前言:助贷和联合贷业务问题凸显
一、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在信贷领域的业务合作模式
二、最新“助贷”、“联合贷”业务的监管要求
三、结语
前言:助贷和联合贷业务问题凸显
11月2日,银保监会和人行的官网发布了关于网络小贷监管的最新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网络小贷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业务制定了最新的业务规则,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消息一出,业内开始担心,未来助贷和联合贷还能继续吗?笔者认为,2020年年中颁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中,对商业银行与各类合作机构的贷款合作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这说明监管已经认可了助贷和联合贷,因而这两种业务模式肯定是可以继续的。
目前,监管部门也在不断研究这些业务模式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套利空间,防止其野蛮生长。从而可以看到,在此期间监管在操作上对这类业务做了一定的收紧。所以像以前那样,一家机构可以用极低的出资比例撬动天量信贷规模的做法,肯定要受到限制了。
目前,金融委已经表态: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这意味着纯粹为放款方做导流或金融科技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都会全面纳入监管。
近年来,各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为拓展信贷领域的业务,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与多类第三方机构开展了合作。这些第三方机构不仅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受到金融监管的机构,也包括从事获客导流、金融科技、委外催收等不在金融监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这些第三方机构有助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增加业务量、获客量,并降低运营成本;但随之而来的销售误导、过度借贷、信息安全、资金安全等风险也日渐凸显。
前期,银保监会股份制银行部发布2020年第36期监管提示《关于规范股份制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在信贷领域业务合作的监管提示》,显示宁波银保监局通过调查发现某行在与某险企、某第三方机构银保合作业务中存在不承担信用风险却坐收高额费用,银行贷前调查未履行到位、风控审核流于形式、审批完全依托险企保单、忽视审查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贷款用途,且还在未与客户见面的情况下直接将贷款放至相关账户等问题。即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银行并未对相关业务做实质的风控,而沦为了资金通道。
尽管上述情况是宁波银保监局在辖内发现的问题,但业内人士都清楚,这些现象并非个案。由于不少传统金融机构自身的局限,其零售信贷领域的营销获客、系统搭建、风控建模、贷后催收等环节,都高度依赖合作机构来扩大信贷规模。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趋势中,各类相应风险也逐渐暴露。因此,配套的监管规则也正在这几年中在逐步进行完善,把补上之间的一些监管空白和漏洞。
笔者接下来将结合网络小贷中的联合贷新规,在此分析和展望联合贷、助贷的业务模式。
一、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在信贷领域的业务合作模式
从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在信贷领域的合作模式看,主要就是“助贷”和“联合贷”两大模式。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助贷业务,通常指助贷机构利用自身掌握的获客、风控及贷后管理优势,向银行等推荐借款人,由银行等对客户做风险审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等,助贷机构从中获得一定的服务费(根据目前监管对银行开展助贷业务的要求,所有费用先由银行统一收取,再按约定比例分配给助贷机构),说白了就是助贷机构提供资产和技术服务,银行提供资金。从目前金融委的表态看,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意味着接下来助贷业务很可能会出台更进一步的规范。我们先来看一下,目前主流的助贷模式包括“融资担保模式”、“保证保险模式”、“信托模式”及“分润模式”。
去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要求,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只有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具体流程如下:
借款人从助贷机构获取贷款产品信息,并向助贷机构提交借款申请;
助贷机构将经过初步筛选的借款人向银行推荐,银行等放贷机构自主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授信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助贷机构引入持牌的融资担保公司向银行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由助贷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
借款人违约时,融资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向银行等放贷机构进行代偿。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催收、诉讼等贷后管理。
今年银保监会也先后印发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督办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对相关业务模式进行规范。具体的流程如下:
借款人从助贷机构获取贷款产品信息,并向助贷机构提交借款申请;
助贷机构将经过初步筛选的借款人向银行等放贷机构推荐,放贷机构自主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授信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助贷服务机构引入保险公司向放贷机构提供保证保险;
借款人违约时,保险公司与放贷机构共同协商如果对逾期未还款项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双方按合同约定开展催收工作;
借款人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时间仍未清偿贷款或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时,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
信托模式下,信托公司一般都是通过助贷机构先找寻资产,审核通过后,再通过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进行放款。最初这个模式也是信托公司利用牌照,给助贷机构做形式风控,充当放款通道,助贷机构认购劣后级信托份额,并通过提供担保、回购、逾期补足等方式来承担业务的实质风险。
目前监管对信托模式的助贷业务也做了相应的规范,只有有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才能提供增信服务。2020年9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规范了辖内的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目前信托模式的助贷流程如下:
借款人从助贷机构获取贷款产品信息,并向助贷机构提交借款申请;
助贷机构将经过初步筛选的借款人向信托公司推荐,信托公司自主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授信审查;
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信托公司可以自己直销,或通过银行等代销),募集完成后给审批通过的借款客户放款(信托公司可以在授信审批的同时成立信托计划,也可以等审批完成后再成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取决于约定的放款时效);
主要由信托公司负责监控、催收等贷后管理。
今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出台以后,助贷机构纷纷由原来重资产的担保、保证等模式,转为轻资产的分润模式。在这个模式中,银行等放贷机构承担风控与放贷审核职责、助贷平台则提供获客导流、辅助风控等服务,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利润分成,对助贷业务利润进行分配。
对银行等机构来说,要完成信贷投放规模的指标,如果有优质的第三方愿意提供客户或做技术服务,可以节省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分润模式下,银行等机构根据助贷机构提供的信息作为辅助,按照自己的风控逻辑和模型进行审批,风险一般都是由放贷机构来承担,银行等偏向于与一些规模大风控能力强的第三方机构合作,例如蚂蚁、腾讯之类的。据悉,蚂蚁通常会分润客户全部息费的30%左右作为技术服务费,个别的甚至五五开。采用分润模式,具体的流程如下:
借款人从助贷机构获取贷款产品信息,并向助贷机构提交借款申请;
助贷机构将经过初步筛选的借款人向银行等放贷机构推荐,银行等自主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授信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银行等和助贷机构事先协商确定各项收费比例,一般由放贷机构统一收取全部费用,再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给助贷机构。
这也是目前银行等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合作的主流模式,尤其蚂蚁和银行的合作基本以联合贷款为主。当前蚂蚁2.1万亿的贷款余额中,通过其名下的小贷公司出资1.68%,其余超过98%的资金除了来自发行资产证券化,基本就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然后蚂蚁收取30%的技术服务费。具体参见笔者之前的文章《起底蚂蚁金融帝国!》,在和蚂蚁合作过程中,银行等整体而言相对处于劣势地位。
联合贷,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按比例出资放款金额、按比例承担风险损失),合作发放联合贷的主体都必须有放贷资质,这是与助贷业务的本质区别。如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有放贷资质的主体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给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与没有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就是不合规的了,如银行与某金融科技平台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则属于违规。
对银行来说,与一些有放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既可以选择与其进行联合贷款,也可以选择对其纯助贷。助贷如果分润30%,其实本质上和联合贷自己出资1%分润35%的情况差异不大,但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联合贷的方式与银行共享客户的征信数据。当然,一般共享的数据是粗颗粒度的,且是脱敏形式的。一般来说,如果第三方机构推送的客户资质一般且违约率较高,银行会要求开展联合贷,通过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进行约束。对于风控能力偏弱的第三方机构,银行在合作时会要求其提高联合贷的出资比例。
像蚂蚁这样规模大、风控能力强的第三方机构,之前在银行与他们合作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尤其是一些中小银行,以往的零售信贷业务中,长期依赖抵押类业务,在纯信用类业务中,没有足够的风控经验。所以蚂蚁这样的公司,在与银行合作中的议价能力就很高。对蚂蚁来说,出资比例越高意味着耗用自有资金越多,且它可以通过收取30%左右的技术服务费来实现收益,自有资金的出资比例肯定越少越好,这样可以保留资金撬动更大的信贷余额。
现在,随着网络小贷单笔联合贷出资比例30%的规定即将出台,蚂蚁小贷的这种方式也似乎走到了尽头。不过蚂蚁已经拿到了一块消费金融的牌照,而目前监管还没有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限制联合贷各方的出资比例。但笔者认为,后续如果蚂蚁消费金融公司顺利开业,大概率也不敢像之前那么少的出资比例来搞联合贷了。
联合贷的具体流程如下:
借款人从银行自身的渠道或贷款合作机构获取贷款产品信息,并向银行或贷款合作机构提交借款申请;
银行和贷款合作机构分别对借款人进行自主授信审查;
审查通过后,银行和贷款合作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双方共同负责监控、催收等贷后管理。
二、最新“助贷”和“联合贷”业务的监管要求
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据此,在“联合贷”和“助贷”业务中,若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具有放贷资质而从事放款业务,构成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应被禁止和取缔的业务。
141号文以来,监管的文件一再强调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时候,必须先明确与其合作放贷的机构中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发放贷款的资质。
目前有放贷资质的主体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而金融科技公司、信息科技平台等助贷机构,是没有放贷资质的,这些主体只能在信贷业务中提供营销获客、金融科技等服务,而不能给这些主体提供放贷资金或与其联合发放贷款。
2013年以来大量出现的互联网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主要是通过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导流或提供金融科技服务给银行进行助贷业务,一部分有放贷资质的机构(主要拿到的是互联网小贷牌照,少数机构近年来拿到了消费金融牌照)也是以极少的出资比例与银行等合作发放联合贷款。典型的如蚂蚁,一直强调自己是科技驱动的公司,给合作伙伴提供金融服务,放贷资金主要来自合作伙伴或者发行资产证券化,自有资本金比例在贷款余额中不到2%。
尤其是一些中小银行来说,如果独立发展零售信贷的规模,从场景开发、系统搭建、人才培养、业务推广都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和人力,而通过与互联网巨头合作,只要出资金,其他工作都可以主要依靠这些巨头来完成,轻轻松松就可以做大零售信贷的规模。但信贷业务,本质上就是一项传统的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巨头数亿甚至十多亿用户背后的社交行为、消费行为等大数据分析做出来的风控,是否能真正控制风险,本身还待验证。贷款放出去,规模效益马上就能看到,短期内这些中小银行的数据看起来很漂亮,而风险表现往往是滞后的。
对主要给银行等提供导流或金融科技服务的机构来说,它们的动力来自于撮合更多的业务,赚取息费中30%左右的流量费、技术服务费等。以贷款总息费10%为例,放款100亿,总息费收入10个亿,如果合作机构分润3成的息费作为技术服务费,就有3个亿的收入,而这个业务中如果合作机构出资比例只有2%,它的风险敞口也就2个亿,那它的动力肯定来自撮合更多的业务来赚取收入,而不是控制风险;如果没有引入融资担保或保险等增信措施,一旦出现坏账,主要出资方就是最终的承担者。
第三方合作机构从事的业务撮合、技术服务等,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活动。近期金融委已经定了调,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银保监会的首席律师在国务院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也表明了按照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11月2日晚出台的网络小贷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让网络小贷公司通过小资金撬动大资本的套利方式得到限制,接下来监管部门极有可能对纯助贷机构促成的贷款金额也引入监管指标。
银行作为放贷主体,应承担风控的主体责任,核心风控环节不能外包的“红线”实际早已划定。早在2010年的44号文就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但实际上直到2017年的141号文出来,银行才开始正式重视这一块。至于哪些属于核心风控环节,这次的监管提示里也明确规定了,“客户身份验证、合同签订、交易真实性审查、授信审批、抵质押物验证、资金流向监控、贷后管理等对风险判断和风险防控具有重要影响的环节”必须由银行在自身信息平台或营业场所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贷后管理环节严禁外包。之前的监管文件都是强调不得将授信审查、“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调查、贷后检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银行的贷后管理除了贷后检查,最主要工作的就是逾期催收。而银行一旦和第三机构合作了消费贷款,鉴于这类贷款单笔金额小但笔数众多,目前大部分银行往往会将相应的逾期催收委托给第三方催收公司的。由于之前频频爆出客户遭到委外机构的暴力催收,目前暴力催收已被列入扫黑除恶的对象。但是如果一旦监管部门彻底禁止银行将逾期催收的工作外包,对银行来说完全用自己的人力做这一块,新增工作量的增长就需要各家银行好好测算了。
目前的监管文件都一再强调银行对于涉及客户、风控、投资决策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领域,不能过渡依赖第三方合作机构。
譬如几个互联网巨头的金融科技实力很强,它们和银行合作放贷,在关键领域银行不能完全依赖这些巨头提供的信息或技术来做决策。
又如之前一些银行将繁琐的信贷审核工作交给第三方机构,自己只做形式风控,而第三方机构在合作中是否履行勤勉尽责的要求,银行并不能完全察觉,往往等出了事再去做调查。
由于前几年各家银行默认单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资金、做业务通道或者信用背书,是“不出力”躺赚的业务,忽视了银行自身作为放贷机构应当承担的职责,导致各类风险问题日渐凸显。在市场萎缩的情况下,要继续做好业务,放出去的钱必须能收回来,风控是核心。
此前,一些银行迫于“业务量”的压力,执行两套风控标准,对一些有第三方机构代偿或担保的业务,随意降低客户的准入标准,给一些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客户进行放贷或过度授信,往往客户最终根本无力偿还。即使之前有些第三方机构对银行进行了代偿,也给放贷的银行造成了声誉影响;一旦合作第三方机构自身发生问题,最终的风险仍然会转嫁给放贷的银行。
最新的监管提示也明确,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风控辅助的定位。也就是说,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授信业务也必须有自己独立的风控体系和授信依据,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只能作为授信的信息辅助和操作性辅助,最终客户能不能放款、放多少金额的,最终需要银行依据自身的风控标准进行决策。之前业务中,一些较为“强势”的第三方,会依据他们自己的要求,牵制银行的最终决策,部分银行的工作人员往往迫于压力去通过一些不符合银行风控标准的授信(如满足授信的材料不完整、客户或抵押物的资质不达标等),或人为提高授信额度(如依照客户的资质本来只能批10万,第三方非要银行给客户20万的授信等)。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要对任何合作机构坚守自己的风控底线和原则。
在141号文出台以前的“助贷”业务中,基于风控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要求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或私下提供兜底承诺。在此模式下,助贷机构一般负责获客、风控审核、贷后管理等,并且需要在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银行等往往对助贷机构推荐的借款客户做一个形式风控后发放贷款,若借款客户发生逾期,银行等直接扣取助贷机构存放的保证金,并由助贷平台进行贷后催收。这种合作模式模糊了风险责任的边界,容易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风控走形。该兜底模式下,银行等相当于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风控让渡给合作机构,放弃了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的真正审查和确认,沦为助贷机构的资金通道。与此同时,与银行等合作的助贷机构演变为了零售信贷的批发商,异化为“影子银行”,整个业务发展状况和相关指标脱离了国家金融监管,扰乱了金融秩序。
根据141号文的规定,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后来的监管文件都再三强调了这一点。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只有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为被担保人的借款提供担保。
互联网贷款风控的核心在数据,只有获取足够多的数据,才能构建有效的风控模型,这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产生的逻辑前提。在“助贷”和“联合贷”业务中,金融机构的授信审查、风险控制严重依赖合作机构提供的金融数据,但由于市场上金融科技公司鱼龙混杂,不排除个别公司借助“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未确认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使用范围的情形下,购买或使用非法爬取的个人金融数据,极易将合作机构的外部风险传导至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重大的风险隐患。从去年国家对大数据公司爬虫业务的执法风暴中可知,部分大数据公司在个人金融数据的收集、获取、使用和转让环节突破了监管和法律红线,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也已明确,如果银行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外提供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对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应该列入银行开展数据合作的“黑名单”。
根据当前的监管要求,银行在与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中,凡是由银行提供资金的,在资金划转上,必须由银行与客户账户直接对接形成资金闭环。2020年4月就有媒体曝出,某城商行曾与某分期平台合作的时候,该城商行先是把客户审批通过授信款项打给分期平台,平台再把钱打给合作的分期商户,等到客户还钱的时候,也是先把钱还给平台,后续由该平台来支配这些款项。这样的模式下,该城商行的合作分期平台通过拦截银行授信资金和客户还款资金的方式会形成大量沉淀资金,形成资金池。而这样的情况在之前的助贷业务中并非个案。
2020年5月,六部委发的文强调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这一点最新的监管提示扩展到了股份制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所有业务,要求银行必须要把放款的资金直接打给借款人或经借款人授权的受托支付的对象,而客户在还款的时候需要直接把款项还给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
此前的互联网贷款新规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目前最新的监管提示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根据最新的监管提示,对一些有过不良从业记录的或曾经遭受有关部门重大处罚的机构,需要银行自动把他们加入合作的黑名单,之前交情再深也不能合作了。对于经营P2P贷款、首付贷、债务代偿、股票配资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也需要银行加入合作的黑名单了。最新数据显示国内只剩下3家P2P了,这个规定出来,这3家P2P也基本上没有机会再与银行合作了(虽然这次的监管提示只是针对股份制银行的,相信其他银行或银行业机构也基本不敢再和P2P合作了),弹尽粮绝是迟早的事情了。
从以往的情况看,往往在准入环节对拟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比较严格,会做一系列的尽职调查,但是一旦开始合作业务后,就严重缺少过程的管理。特别是对之前一些有兜底、担保的第三方,准入以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了,躺着收钱,直到合作的第三方暴雷出事了,才发现对方的问题。这一点在之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中也已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从目前监管的思路看,降低融资成本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是主基调。2020年5月六部委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要求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严禁银行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普通公众的金融意识往往比较淡薄,看不清银行的“花式定价”方式,容易被“超低利率”“随借随还”“0门槛申请”等宣传内容误导,陷入“超前消费” 的债务陷阱,放贷机构需要把贷款的定价设置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让不知情的客户变相承担高昂的贷款利率。
目前最新的监管提示中也要求了凡是银行作为主要出资方的贷款产品,需要银行评估合作机构收取的各类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是否向客户做了明确展示。监管要求股份制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信贷业务,费用统一先由银行收取,再由银行按比例分配给相关合作方,这样也是防止合作方额外再向客户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前不久监管部门刚刚通报了招联消费金融在与银行、信托、小贷公司等合作的时候向借款人收取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但实际上并未向客户提供有别于单独放款客户的额外实质性服务。这也是监管目前需要重点整治的市场乱象之一。
对于各项额外收费过高、过滥,以及明显具有欺诈性的第三方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日后也需要银行把他们加入合作的黑名单了。
根据最新监管提示的要求,股份制银行要做好自身资金、客户资金、第三方合作机构资金的隔离,对每个客户和合作机构要实行分账管理。如果银行要对第三方机构这个主体进行授信的,要符合对第三方机构融资渠道和总额的监管规定,严格监控资金流向。根据目前监管部门的要求,信贷资金禁止流向房地产或股票、期货、衍生品投资等限制性领域。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也明确要求,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
此外,股份制银行要与第三方机构明确责任划分。权责义务都要在合同中做明确约定,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边界。银行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违规设定第三方机构担保或兜底条款,当然也不能违规向第三方机构提供隐性担保。
再次,要求股份制银行规范宣传营销管理。股份制银行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营销管理,严格按相关监管规制规范宣传材料和宣传行为,向消费者明示责任和风险,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向消费者传递不实信息,严格禁止第三方机构违规利用银行声誉进行背书。之前招商银行与钱端合作过一款理财产品,当时就以招商银行旗下互联网平台的名义进行宣传的,相当于招商银行给钱端做了背书,而项目逾期后,导致9000多人14亿至今尚未兑付。
三、结语
从年中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到之前的股份制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在信贷领域业务合作的监管提示及最新的网络小贷监管规则,都是监管在为“助贷”和“联合贷”业务正名。规则的确立,相当于监管部门对业务模式的认可。“助贷”和“联合贷”业务,通过各方分工协作,有利于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金融机构的效率,只要走上了合规之路,未来的路就可以走很远。
一
时间地点
【 2020.12.17—20日 上海站 】
【 2021.01.14—17日 上海站 】
二
讲师团队介绍
【孙海波】
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办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银行理财、债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服务于各类型金融机构。
【伍老师】
国内大型券商首席经济学家。曾长期供职于央行货币政策部门,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担任经济学家。
【H老师】
知名股份制银行任职总行产品经理、分行总经理助理、支行行长等多个岗位,历经公司、零售、资管等多个条线,对银行体系有着最深的体验和理解。
【黄再再】
高级合伙人律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PPP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一届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多次被Chambers and Partners、LEGALBAND等法律评级机构评选为专业领域卓越律师。主要的业务领域为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与资产证券化、保险,曾在金融机构中从事法律合规工作。
【王志毅】
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外汇研究部负责人,资深跨境金融专家。曾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自贸区分行国际部经理助理,11年一线国际业务经验,基础知识扎实, 业务能力全面。
三
课程大纲
第一讲 货币与货币政策
伍老师 12月17日全天
一、如何理解货币的本质及利率的决定?
1. 货币的本质内涵2. 货币与实体互动3. 利率的决定因素二、如何把握货币数量与资金价格关系?
1. 货币数量与资金价格:硬币的两面?2. 货币数量与资金价格:为何会背离?三、如何看待利率与汇率之间的关系?
1. 利率与汇率交互影响2. 汇率的决定因素剖析四、如何研判资本流动与货币政策走势?
1. 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与展望2. 资本流动如何影响货币政策五、如何分析货币政策框架与工具选择?
1. 央行货币政策框架2. 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六、如何看待结构性及非常规货币政策?
1. 结构性货币政策能否实现结构性目标2. 非常规货币政策的现实及其回归常态第二讲 商业银行基础概论
孙海波 12月18、19日内容
一、金融机构类型及特点(一)概论1.市场上几大类资金的总体特点(大行、中小行、同业部、金融市场部、资管部、信托、券商、保险)2.为什么不同机构,或者同一个机构不同部门的资金偏好差别如此之大?(二)金融机构分类介绍1.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1)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开发性金融机构(4)信用社(省联社)(5)资金互助社(6)财务公司(7)非银行支付机构2.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3)汽车金融(4)金融租赁(5)货币经纪(6)贷款公司(7)消费金融(8)理财子公司(9)AIC3.证券业金融机构(1)券商(2)券商资管公司(3)期货公司(4)公募基金公司4.保险业金融机构(1)寿险(2)财险(3)养老险(4)再保险(5)保险资管公司5.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控(2)地方金控(3)民营金控(4)互联网金控(5)金控公司申请决策6.地方金融组织(1)主要地方金融组织①融资担保;②小额贷款;③典当行;④商业保理;⑤融资租赁;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⑦区域性股权市场(2)民间借贷新规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影响(3)主要融资渠道二、从财报视角解析商业银行业务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基本指标(一)如何区分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二)什么是生息资产?各类资产中分别包含哪些会计科目?(三)什么是付息负债?付息负债和非付息负债分别包括哪些科目?(四)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而言,投资范围有哪些?如何理解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五)商业银行的一般表外业务分为哪几部分?(六)如何合理的计算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七)商业银行的成本来源主要是哪三方面?(八)商业银行的最主要的营业净收入是什么?(九)商业银行净息差是什么?净息差变动受哪些因素制约?(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商行在资产利润率上变动有什么不同特点?1
第三讲 央行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框架
孙海波12月18、19日内容
一、中国特色法定存款准备金
(一)存款准备金的基本要素(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三)定向降准如何做到精准滴灌(四)超额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备付金的异同(五)几种特殊账户的准备金: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财政存款、境外机构境内存放(六)法定存准如何从流动性管理工具转变为货币政策工具(七)存款准备金相关监管和考核指标二、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简介(一)央行货币政策的分类1.是否增加基础货币,扩张央行资产负债表2.主要分类(二)央行创新流动性工具和信贷支持1.SLF;2.SLO;3.MLF;4.TMLF;5.PSL;6.TLF;7.CRA(三)公开市场操作(OMO)1.回购业务:正回购、逆回购2.现券买卖:买断、卖断3发行.中央银行票据4.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中央国库、地方国库(四)央行再贷款前世今生1.央行再贷款的由来2.央行现行再贷款分类3.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详解三、社融指标及数据解析四、MPA体系五、国内支付系统介绍:CNAPS、CIPS(二)现代支付清算系统1.国内支付结算规则体系2.支付系统构成3.直连要求、清算流程4.清算账户和清算窗口5.国际主流清算模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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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孙海波 12月18、19日内容
一、前言
(一)概念及分类1.FMI定义2.FMI类型:PS、CSD、SSS、CCP、TR3.FMI原则适用范围4.FMI主要风险(二)中国推行FMI进程(三)国内三大金融基础设施体系1.交易系统(1)场内交易:上交所,深交所,股转系统,中金所,大商所,郑商所,上期所(2)场外交易:外汇交易中心,同业拆借中心、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北金所(3)其他交易所: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黄交所,票交所,保交所2.支付系统3.登记托管结算系统(1)交易所登记结算系统:中证登、中金所、大商所、郑商所,上期所(2)银行间登记结算系统:中债登、上清所(四)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现状和特点1.国内五类系统并没有明显界限,暂缺TR2.公司化运营趋势明显3.系统运营方彼此参股4.交易系统和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彼此渗透5.国际化水平不高6.各系统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市场分割严重7.场内和场外的基本区别8.CCP制度实行现状二、债券市场总述1.债券种类(1)政府债:国债、地方政府债(2)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债(3)信用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4)资产支持证券:信贷ABS、企业ABS(5)熊猫债(6)同业存单2.债券发行(1)发行审核制度: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备案制(2)发行审批机构、债券种类及发行条件:a.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b.发改委:企业债券c.央行/银监会:金融债、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d.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e.证监会3.债券定价(1)招标发行(2)簿记建档发行4. 债券交易(1)交易市场a.银行间市场b.交易所市场c.商业银行柜台市场d.自贸区债券市场(2)交易类型a.现券交易b.回购交易:银行间(中债登、上清所)、交易所c.债券借贷d.债券衍生品:债券远期、国债期货(3)交易方式a.银行间市场:询价交易、点击成交(做市报价、点击成交报价)、请求报价b.交易所市场:竞价撮合、大宗交易、固定收益平台c.商业银行柜台市场d.自贸区市场(4)净价交易和全价结算(5)投资者要求5.债券登记托管(1)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一级托管)a.中债登:● 结算成员分类:甲类、乙类、丙类● 一级托管债券账户:自营账户、代理总账户b.上清所:● 登记托管债券种类● 结算成员分类:直接结算成员、间接结算成员(2)交易所市场登记托管(二级托管)(3)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登记托管(二级托管)(4)自贸区市场登记托管● 自贸区柜台业务●其他债券业务(5)跨市场转托管(6)对外开放托管体系a.全球通b.债券通6.债券清算、结算(1)清算与结算对比(2)清算结算方式a. 按照结算头寸是否轧差分:全额结算、净额结算(多边、双边)b. 按照债券交收和资金支付的关系分: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纯券过户(3)结算流程a.银行间市场:中债登、上清所b.交易所市场:中证登c.商业银行柜台市场d.自贸区市场e.跨境结算:RQFII 和 QFII投资者、境外主权类和商业类投资机构、债券通7. 担保品业务8.违约债券转让业务a.同业拆借市场违约债券转让业务b.北金所违约债券转让业务9.付息兑付10.异常监测11.应急结算三、债券业务基础设施1.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登)(1)中债登在债券市场中扮演的角色(2)中债登的主要职责(3)中债登托管的债券品种,如何托管(4)中债登的组织架构,股东、业务监管机构、人事任免机构,谁最有发言权(5)目前新业务(6)中债登三大业务系统(7)中债登直通式处理(STP)(8)中债估值及其他信息服务2、中国结算公司(中证登)(1)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2)账户系统(3)结算模式(4)业务职能(4)在债券市场中扮演的角色(5)商业银行中证登开户进行现券交易(6)三大结算机构互联互通3.上海清算所(上清所)(1)上海清算所的成立背景(2)业务职能和托管品种划分(3)多种结算模式的适用(4)何为CCP和QCCP(5)CRM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特点介绍(6)持有人名册服务(7)清算会员制度4.外汇交易暨同业拆借中心(1)交易中心成立背景(2)有哪些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3)债券做市和考核机制;(4)拆借会员和债券参与者差异;5. 交易商协会(1)交易商协会成立的背景(2)交易商协会主要监管的债券品种(3)交易商协会、交易中心、上清所、中债登的关系(4)发行注册分层管理安排6.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7.北金所(1)成立背景(2)簿记建档业务(3)交易流程8.中金所:国债期货业务9.商业银行柜台系统、报价系统10.银登中心、中信登、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四、不同场所结算模式(一)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结算模式(二)银行间市场的结算模式(三)期货交易的结算模式五、一行两会等的组织架构和主要职责 总览: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框架分析(一)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办、中办金融职责(二)央行1.央行三定方案整体变化2.金融委办公室的职责;大区分行体制调整3.关键部门职能调整分析4.货币政策司5.宏观审慎管理局6.金融市场司7.金融稳定局8.调查统计司9.支付结算司10.征信管理局11.条法司12.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三)银保监会1.办公厅2.政研局3.法规部4.统信局5.财会部(偿付能力部)6.普惠金融部7.公司治理部8.银行检查局9.非银检查局10.风险处置局(安全保卫局)11.创新部12.消保局13.打非局14.政策银行部15.大型银行部16.股份制银行部17.城市银行部18.农村银行部19.国际部(港澳台办)20.财险部(再保部)21.人身险部22.中介部23.资金部24.信托部25.非银部26.四大首席(四)证监会(五)财政部、发改委、地方金融管理局1.财政部:金融司、资管增值税、公募基金所得税优惠、政府融资2.发改委:企业债、中长期外债、PPP3.地方金融监管局(六)协会及公司化组织1.基金业协会2.银联、网联、百行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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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
H老师 12月20日下午
一、典型架构
(一)银行“基因”1. 股东背景2. 总行行长背景(二)典型架构1. 治理结构2. 纵向结构3. 权利制衡结构(三)商业银行板块详解1.零售金融板块(1)零售板块的主要职能(2)零售客群的服务体系(3)零售线条的考核机制(4)零售条线的日常工作2.公司金融板块(1)公司板块的主要职能(2)公司客群的服务体系(3)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4)战略客户的服务体系(5)自贸区业务的特殊性3.投行与金融市场板块(1)投金板块的主要职能(2)同业与资管的区分(3)投行的主要产品(4)资管的主要体系(5)金融市场的主要业务(6)标准和非标的管理4.风控板块(1)风控板块的主要职能(2)核心部门功能介绍(3)风控管理的要点a. 信贷逻辑b. 表内外管理c. 风控模式d. 审批流程e. 常见风险f. 风险问责5.中后台板块6.分支行板块7.子公司板块二、组织间协同
(一)板块协同:代销信托产品(二)总分支协同:机构业务产品(三)子公司协同:投贷联动产品、权益类产品(四)内外部协同:资产证券化产品(五)全流程协同(六)协同中的不协同三、变革与趋势
(一)市场洗牌与重构(二)逻辑与模式的变革(三)格局重构效果(四)总结1
第六讲 同业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
孙海波 01月14日内容
一、同业业务基本定义和特点(一)同业业务的部门架构(二)同业业务部和金融市场部异同点(三)只要交易对手是同业就叫同业业务?(四)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特点二、传统3项同业业务类型和特点(一)同业负债2019年的总体趋势(二)同业拆借1.参与主体2.价格指标、成交型、报价型3.实际期限和用途(三)买入返售、卖出回购1.标与非标2.买断式和质押式3.R和DR,Libor取消后国内利率体系建设(四)同业业务12个典型违规案例分析详解1、资本和拨备计提2、同业存单案例3、同业专营案例4、同业授信案例
5、委托定向投资6、同业监管比例
7、卖出回购案例8、如何理解限控领域
9、结构性存款的起落和处罚
10、纯资金通道和代持、兜底
11、私募ABS
12、同业借款三、同业投资及非标(一)同业投资生存逻辑(二)同业投资穿透逻辑1.授信、大额风险暴露穿透2.五级分类穿透3.资本金穿透4.资金流向审查穿透(三)同业理财骤降(四)同业投资大额风险暴露及授信1.匿名客户穿透尺度?2.附加风险资本如何界定?(五)年报看各家银行同业投资科目变动趋势四、同业业务对其他几项指标的影响(一)主要是LCR、NSFR和LMR三项指标;同业负债不能超过总负债1/3;同业融出不超过融出方一级净资本50%(二)同业业务资产负债匹配(三)如何用同业业务调节LCR(四)为何LMR会大幅度压缩同业业务空间(五)同业业务不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六)MPA的影响R007-DR007(2015-2016)季末特征R007-DR007(2017-2020)季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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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后资管时代”的资管新格局
黄再再 01月14日内容
一、资管新规现阶段能否实现对资管产品及机构的统一监管
资管行业的上位法分析 资管行业机构分业监管与功能统一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资管产品对资管新规的例外适用情形 直接催生了两大新的资管主体 禁止刚性兑付 禁止资金池 确定了相对统一的产品标准 限制非标债权投资 限制多层嵌套 非标债权&权益类投资 产品端&投资端 结构化&平层 嵌套式产品&单一产品 通道业务&主动管理业务 银行、信托、券商、基子及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 向市场募资的机构&主要管理关联方资金的机构 保险资管&保险资金 银行理财子公司 公募基金 信托 券商及基子资管 私募基金 保险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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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解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与投资方向
黄再再 01月14日全天
一、理解保险资金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一)什么是保险资金简要分析保险资金的来源和所包含的主要资金类型。(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特点1.分析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特点: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2.简要说明保险资金运用的上述特点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3.分析保险资金投资与其他金融机构投资的差异。(三)保险资金投资中的主要主体1.主体之一:保险公司2.主体之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了解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体系1.监管主体:中国银保监会2.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保登3.“白名单制”4.“行业金融产品”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管理业务
结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说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管理业务。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产品业务
(一)债权投资计划1.交易结构简要说明债权投资计划的交易结构。2.相关主体的条件说明委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等主体需要符合的条件。并且,重点分析保险资金对融资主体的选择标准。3.投资项目说明作为投资标的的项目需要达到的合规条件。同时,分析保险资金对投资项目的选择标准和偏好。同时,说明投资项目如为非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的,投资项目需要符合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方面的监管规定。4.增信结构说明债权投资计划的增信结构。同时,说明免增信需要达到的条件。5.登记说明债权投资计划的登记程序。(二)股权投资计划与保险私募基金1.说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基本方式: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基金。2.股权投资计划分析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与投资的过程中的监管要求。3.保险私募基金(三)组合类产品结合《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说明组合类产品的设立、投资等方面的要求。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结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重点说明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相关规定。1
第九讲 《民法典》、九民纪要对金融业务的影响
黄再再 01月15日全天
一、前言
1.《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重大意义简要说明《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民法典》制订的重要意义。2.九民纪要的发布与对金融业务的影响简要说明九民纪要发布与所其体现的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原则。二、《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法》、《民法典》与合同效力相关的规定比较分析就《合同法》、《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对比,并且,结合九民纪要,说明法律与司法政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规定的变化情况。2.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实务的影响基于前述对比,分析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实务中各种交易结构的影响。三、九民纪要项下各方主体权利与责任的认定——从资产管理业务角度的分析
1.分析资产管理产品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分析信托法律关系对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主体权利与责任认定的影响。2.分析管理人的权利与责任,以及九民纪要相关条款对管理人的责任认定可能产生的影响。3.分析托管人的权利与责任,并结合实例说明托管人的责任认定。四、《民法典》对信用增级的影响
1.保证结合《民法典》与九民纪要的规定,分析保证相关条文和司法政策的修改或者变化,并说明此种修改对保证实务操作的影响。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就担保决议的审查进行分析。2.抵质押结合《民法典》与九民纪要的规定,分析抵质押相关条文和司法政策的修改或者变化,并说明此种修改对抵质押实务操作的影响。3.新型增信方式结合《民法典》与九民纪要的规定,分析债务加入、回购、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新型增信方式相关条文和司法政策的修改或者变化,并说明此种修改对债务加入、回购、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新型增信方式实务操作的影响。1
第十讲 商业银行各类计算公式
孙海波 01月16日全天
一、监管指标与监管评级(一)32项主要监管指标可以分为哪几类?哪些属于监测指标,哪些属于监管指标?达标频率如何?(二)CAMELS+定量评级指标中的各个字母所表示的含义是什么?(三)如何理解监管评级相对于外部评级的不同点?(四)评级等级和监管的关系是什么?评级结果会和业务挂钩么?(五)央行宏观审慎评估1. 2020年MPA新增3类行业的信贷评估指标2.央行MPA,央行监管评级,银保监会的监管评级差异二、贷款相关指标(一)民营企业增量指标(二)并购贷款集中度比例(三)小微、三农贷款比例1. 小微企业不良率2. 小微贷款增速指标的调整3. 普惠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及增长率4.“首贷户”占比要求(四)项目资本金要求及其他贷款融资比例1. 最新项目资本金要求2. 银团贷款3. 汽车贷款(五)央行信贷额度管理,也称“合意贷款”(六)农村金融机构特殊指标(七)村镇银行考核基础指标三、信用风险(一)信用风险指标分类及概述(二)资产质量指标1. 一级不良资产率2. 二级不良贷款率(三)集中度指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与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1.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2.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3. 全部关联度(四)逾贷比(五)集中度指标—户均贷款余额(六)风险迁徙类指标1. 正常贷款迁徙率(一级指标)2.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及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二级指标)3. 不良贷款迁徙率(七)风险递补类指标1. 盈利性指标①成本收入比(监管指标)②资产利润率(监管指标)③资本利润率(监管指标)2. 准备金充足程度①资产损失准备率②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拨备率及拨备覆盖率)③最新的动态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八)大额风险暴露1. 表内授信风险暴露2. 特定风险暴露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4.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5.潜在风险暴露及其他风险暴露四、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一)市场风险指标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巴Ⅲ)2. 市场风险核心指标(二)操作风险指标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巴Ⅲ)2. 操作风险核心指标五、流动性风险指标(一)监管指标1.流动性覆盖率(LCR)2.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3.流动性比例4.流动性匹配率(LMR)5.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6.月末存款偏离度(二)监测指标1.存贷比2.流动性缺口3.流动性缺口率4.核心负债比例5.同业融入比例6.最大十户存款比例7.最大百家同业融入比例8.超额备付金率9.同业市场负债比例10.同业融资限额(三)农村金融机构特殊流动性监测指标1. 短期资产与同业负债缺口率2. 7日内到期同业负债占比3. 同业负债成本偏离度4. 各项存款流失率5. 储蓄存款占比六、杠杆率七、盈利性指标1.成本收入比2.资产利润率3.资本利润率4.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非息收入占比5.净息差八、额度管理1.外债额度管理2.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管理3.银行间同业拆借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管理4.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5.同业业务集中度比例6.银行理财业务集中度比例7.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8.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集中度比例9.银行股权管理集中度比例1
第十一讲 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外汇管理与人民币国际化
王志毅01月17日全天
一、跨境资本流动
1、外汇管理框架: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下的资金跨境渠道2、经常项目可兑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新业态)3、资本项目渐进式改革与开放1. 跨境股权投资:ODI(境外直接投资)、FDI(外商直接投资)2.跨境债权:外债、境外放款3.跨境担保: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其他形式跨境担保4.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QFII/RQFII、QDII、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沪深港通及债券通二 、人民币国际化:跨境人民币发展的主要阶段、本外币管理差异、监管逻辑与难点及最新动向三、近期外汇新规解读及趋势展望(经常项目指引、跨境人民币新规、外汇便利化、自贸区/港等)四、个人外汇管理(一)个人结售汇管理 1.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便利化”结售汇额度 个人购汇申请书“六不得 分拆结售汇 现钞出入境管理
1. 继承和移民财产转移2.证券投资
(三)个人常见的外汇违规情形
1、违规个人直接投资
2、违规个人担保
3、违规证券投资
4、违规境外买房
5、违规分拆:蚂蚁搬家
6、违规地下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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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课程日程安排一览
●12月17日
第一章 货币与货币政策
●12月18、19日
第二章 商业银行基础概论
第三章 央行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框架
第四章 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上)
●12月20日
第四章 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下)
第五章 商业银行组织架构
●01月14日
第六章 同业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
第七章 “后资管时代”的资管新格局
●01月15日
第八章 解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与投资方向
第九章 《民法典》及九民纪要对金融业务的影响
●01月16日
第十章 商业银行各类计算公式、风险指标
●01月17日
第十一章 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外汇管理与人民币国际化
第十二章 个人外汇
五
课程费用
【时间】:2020年12月17日-20日
2021年01月14日-17日
【地点】:上海(酒店备选杨浦区或者浦东浦电路附近,最终以开课为准)
【费用】:8天总计费用¥8800/人
选择前4天基础课程内容¥5200/人
选择后4天进阶课程内容¥5600/人
选择2天课程内容¥3200/人
以上费用包含午餐、彩色教材印刷、(如完整参加4天)后续一年法询丰富的人脉资源、业内渠道、赠送法询纸质研究报告、答疑等
【优惠】:3人以上9折优惠
6人以上85折优惠
注:请于开课前完成缴费,缴费账户及发票开立请联系工作人员
【报名/咨询】:135 6429 1785(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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