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新规:城商农商行不得办异地存款!网点开户不受影响!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2-12-08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 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未经授权,其他媒体、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不得转载。


2月4日,人民银行就加强存款管理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21年2月4日,人民银行召开加强存款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存款管理工作。该会议指出,必须贯彻落实金融为民的初心使命,持续强化存款管理。督促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服务当地的本源,不得以各种方式开办异地存款。继续加强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的监测管理,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很快,央行便开始让银行填写数据,统计调研。执行效率非常高。

不过这里有几个口径,笔者认为需要明确:

1、异地存款的界定。应该是不包括标准化线上交易场所的交易的,比如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业务应该不属于异地存款,比如线下同业存放。

2、对于异地存款的识别的另一个困难之处,是所谓异地和本地的界定比较困难。

从一份调研表中可以看出,异地存款是指存款人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远程渠道,在没有实体网点的地域(以地市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的存款

监管文件立法的出发点是控制互联网远程异地开户吸收存款。所以若是企业和个人直接来营业网点开户,应该不需要区分本地或者异地的概念,不受9号文立足本地的限制。毕竟这样的异地客户体量不会太大,不会形成大的风险。


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 解读:

前言

此前城商行和农商行异地展业主要是针对贷款或类信贷,也没有严格禁止,只是压缩。存款最近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的9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禁止第三方互联网引流的定期存款。但该文件对于城/农商行通过自己渠道(主要是依托自营互联网渠道吸储)所吸收的异地存款的态度并没有明确,只是模糊表述了“立足本地”。
此次央行专门就存款开电话会议,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异地吸收存款,是首次明确口径。这里主要影响的是部分城商行通过互联网渠道II类户吸收的定期存款。不过针对具体规则笔者认为央行仍然需要给出更为明确的口径。
毕竟,银行自营渠道II类户吸收异地存款并不会实质性扩大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而且当下各类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直销银行都可以通过II户来挤压本地城/农商行的存款空间。
而且,针对零售存款,应该如何界定“异地”?从央行调研表看,已经明确异地:存款人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远程渠道,在没有实体网点的地域(以地市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的存款。所以来营业场所办理存款不受影响。

1、关于城商行和农商行能否吸收异地存款的问题,最大的法律框架可以追溯到央行起草的《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稿

这个征求意见稿坚持农商行城商行服务区域本地的定位,新增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要求。
尽管之前银保监会也发文提出过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区、跨县经营的要求,但相关文件层级较低,而且只针对城区和县域农商行。该征求意见稿将城商行和农商行服务本地的要求上升到商业银行法层面,充分体现了监管对此的重视程度。
此外需要注意这里的“跨区域”的含义,主要是指不得在所设分行之外的城市或省份开展业务,如果部分城商行已经有异地分行,那么该分行可以在当地展业。
具体如何执行,仍然得看后续银保监会具体规章制度。从现在央行的态度来看,可能涉及的领域会比较宽泛,目前是从存款开始
此外,跨区域还应区分银行间和交易所线上市场,这些场所交易的债券/ABS/资金拆借,笔者认为也不属于异地。同业存款应该不属于“跨区域”,笔者认为应该豁免。还有就是票据贴现和交易,其实早在2018年21号文发布后,银保监会就已经禁止跨省交易。
同业投资科目中的SPV投资,尤其底层资产属于非标资产或者类非标资产(比如ABS,实际都是一级市场投资,无交易),这部分投资2017年后已经大幅度减少,但银保监会是否真的根据本条款禁止仍然有待观察。
贷款业务跨区域主要集中在互联网贷款层面(尤其助贷业务),在2020年7月份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要求“审慎”开展,“识别和监测”此类业务开展情况,并没有直接禁止,而且也没有比例限制。

2、央行和银保监会9号文早有端倪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号)提出:

十一、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条件的除外。

此外9号文其中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存款:
  •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 地方法人银行要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所在区域的客户。
  • 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注意其中最后一个条款仍然给互联网银行留存一个口子,但是要注意II户充值用于消费只能是活期性质,不能是定期存款或者定活两便。
总体而言自从11月初以来,对于互联网金融科技平台的监管风险发生比较大的变化,9号文之后第三方互联网的存款目前全部已经下架,执行立竿见影。
注意这里尤其对之前擦边球的引流做了详细定义,包括了宣传、展示、信息输入、购买入口等都不行。

3、目前城商行和农商行关于异地扩张此前相关禁止性规定

此前对于城商行异地经营的问题核心是清理异地非持牌机构,以及对异地贷款及类信贷业务严格控制。比如2020年监管就曾提及:

从区域结构看,城商行异地贷款风险高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有的行省外实质不良贷款率普遍较高,风险防控压力极大;

要严格管理异地对公信贷及类信贷业务,区分具体情况,对省外没有设立机构的城商行,要严控新增异地贷款或类信贷业务;对省外设有分行的城商行,要严防因管理半径过大导致风险管控失效,尤其是省外机构存量风险较大的,属地局应确保银行在理顺自身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的前提下,审慎控制异地业务规模。异地局也应加强与属地局的沟通联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稳妥处置风险。

4、异地存款的填报说明

此外因为对异地存款的9号文发布日期是1月14日,银保监会2021年的1104报表是2020年12月份修订发布,G01-IV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附注,存贷款明细报表新增互联网渠道吸收的个人定期存款。所以统计表口径和异地存款是完全不同的维度,互联网吸收存款也可能是本地也可能异地。
11 [通过互联网吸收的个人定期存款] 指个人客户在不通过银行网点、柜面、开卡机等实体开卡渠道,而直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渠道远程开立II类账户后吸收的定期存款。在银行机构已有借记卡、存折等I类户账户的客户,其关联的本行II类户不属于此统计指标范围。
11.1 [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吸收的个人定期存款] 指项目11中,银行机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引流、合作等吸收的个人定期存款。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资本充足率如何计算?

商业银行资本的购成主要包括哪三类?

初级内评法下信用风险缓释如何计算?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巴塞尔协议三最终版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哪些?

......

所有问题您将在《商业银行资本、流动性风险及1104报表全体系》系列课程中找到答案!

47节系列课,五大主题,法询专业讲师团带您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监管体系!

报名即可进入课程答疑交流群,与讲师学员沟通零距离!(孙院长也在群里哦😉)


No.1

课程简介


《商业银行资本、流动性风险管理及1104报表全体系》系列课程分为五个部分:巴塞尔协议发展历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他基于巴塞尔协议的风险管理、报表体系及监管道路、 巴塞尔协议未来的发展。共47个课节,提供电子课件。


No.2

讲师简介


讲师A

毕业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国际银行学与金融学研究专业,曾就职于国内知名券商。主导或参与多家商业银行的RWA及资本计量系统建设项目和运营,另外参加多家商业银行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项目。

讲师B

经济学硕士,多年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咨询及系统实施经验,FRM,CFA Level 3 candidate。擅长巴塞尔协议研究、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缓释、大额风险暴露、1104报表等方向。

讲师C

会计学硕士,10年银行从业经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财务管理经验丰富。曾参与新资本协议实施,RWA及资本计量系统建设等项目。

讲师D

12年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咨询以及系统建设从业经验,曾参与过多家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系统的咨询和建设工作,有丰富的中小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经验。

讲师E

多年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咨询经验,致力于风险加权资产及资本计量工作,且有多家银行的资本计量项目经验。

讲师F

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领域有多年的工作经验,主要负责为客户提供金融行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目前负责多家银行同期开展非零售内评系统需求分析和系统上线工作。

长按扫码,马上报名


No.3

课程大纲








第一讲 巴塞尔协议发展历史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的背景

二、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背景


第二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一、资本充足率介绍及计算方法

1、资本充足率概念

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3、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二、资本的概念

1、商业银行资本框架介绍

2、资本属性及合格性标准

3、浅析商业银行资本现状

4、资本补充建议

三、权重法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一般信用风险计量

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

3、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计量

4、专业贷款信用风险计量

四、内评法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内评法RWA计量概述

2、关键参数计量

3、内评法RWA计量实战

4、内评法与标准法差异

五、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1、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六、信用风险缓释

1、信用风险缓释的概念

2、信用风险缓释合格性认定

3、信用风险缓释分配与计量

七、国内外资本监管比较

1、国外资本监管案例

2、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比较研究

八、零售内部评级法

1、零售内评法介绍

2、零售评分卡介绍

3、零售分池模型介绍

4、零售内评模型应用方案

5、零售支持体系建设

6、模型持续监控机制

九、非零售内部评级法

1、非零售内部评级体系介绍

2、非零售内部评级模型开发

3、非零售内部评级模型应用

十、资本管理应用

1、监管制度及要求

2、风险偏好应用

3、风险评估应用

4、资本规划应用

5、压力测试应用

6、ICCAP报告


第三讲 其他基于巴塞尔协议的风险管理

一、 IFRS9-新金融会计准则

1、金融资产的分类

2、预期损失模型

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1、大额风险暴露介绍 

2、风险暴露计量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

1、流动性风险监管背景

2、流动性风险定义

3、如何管理流动性风险

四、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杠杆率

1、日间流动性管理概念

2、日间流动性管理事件分析

3、杠杆率介绍

五、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1、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概述

2、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实务


第四讲 巴塞尔协议1104报表体系

一、资本充足率报表(G4)

1、报表框架介绍

2、资本报表填报

3、风险加权资产报表填报

二、大额风险暴露报表(G14)

1、大额风险暴露报表介绍

2、大额风险暴露填报示例分析

三、流动性风险及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1、流动性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报表及指标综述

2、流动性风险监管报表填报规则及指标分析

3、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报表填报规则及指标分析

四、押品管理报表(G13)

1、押品管理报表介绍

2、押品估值方法介绍

第五讲 巴塞尔协议未来的发展

《巴塞尔协议三最终版》讲解与分析


长按扫码,马上报名


联系助手进入课程交流群!

微信&电话:13661597571

▇ 更多详情扫码咨询!



Q&A


1、课程是什么样的形式?
视频形式(音频+同步的PPT)
录播课程,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随时听哦!
2、课程有效期?
购买后,课程长期有效,可以随时复听!3、怎样报名?报名后如何听课?
点击上方图片进入报名,添加助手详询优惠报名后下载法询金融APP,在我的微课里找到相应课程听课即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