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N个为什么
最近L市W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报关员小南有点心塞,原因是海关对L市的几家汽车公司进行了稽查,结果W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不但要补税,还要被罚款、缴滞纳金。
这不公平!不公平!为什么A公司同样对外支付了技术服务费,也没向海关申报,却不用补税?为什么B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比我们公司多,结果B公司的补税金额却比我们公司的少?为什么C公司只需要补税,不用缴纳滞纳金,也不被罚款?为什么?为什么?想不通!是不是海关稽查专门针对我们公司。
小南
嗨,小李,为什么海关对你们A公司这么通融呀?你们是不是搞了什么小动作呀?
小南,我们哪会搞什么动作,再说海关稽查人员也不会来这一套呀。
小李
小南
哼!不说就算!我问B公司的小张去,好歹是老乡。
小南
喂,小张,为什么海关对你们B公司这么通融呀?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比我们公司多那么多,补税却比我们少,什么道理嘛?你们是不是搞了什么小动作呀?
小南,你想歪了,海关开展稽查前须廉政告知,后有廉政回执,你们可以对海关稽查人员进行廉政监督。稽查过程中关员还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哪能搞什么小动作。你还是多花点心思在业务学习上吧。
小张
下面让我们来解答
小南的“为什么”吧
Q1:为什么我们公司协议对外支付的是技术服务费,海关却说是特许权使用费,何谓特许权使用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Q2:同样是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为什么我们公司要补税,而A公司不用补税?
答: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计入完税价格:
1. 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有关;
2.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你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符合上述条件,应纳入完税价格;A公司的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不用交税。
Q3:为什么B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比我们公司的多,到头来B公司的补税金额却比我们公司的少?
答: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或是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不同,会影响税款金额。
小南
我们公司和B公司的货物适用的税率是一样的,计征汇率稍有不同也不至于影响这么大吧?
答:B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涉及进口的原材料,同时又与用该进口原材料在国内加工生产制成品的加工工艺等要素有关,需要进行分摊,计算出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金额。B公司虽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比你们多,但经过分摊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比你们公司的少,因此在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相同的情况下,补税金额就会比你们少。
海关关员
Q4:为什么我们公司除了补税,还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而C公司只用补税?
答:你公司申报进口货物时已对外支付了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为“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同时,还造成海关漏征税款。
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不仅要对你公司进行处罚,还要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小南
哦,原来是我们公司未如实申报造成的。听完耐心地解释,我就明白了。感谢指导!
Q5:那请问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申报呢,有时候我公司在货物申报进口后才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申报呢?
答:你的问题答案都在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里,这份公告对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明确的规定。
Q6:如果我公司自查发现有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未报,该如何补救呢?
答:可以向海关主动披露。如果符合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第一条所列情形的,还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哦。
小南
早知道这样,我就应该向海关主动披露。
小南,你身为资深报关员,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了解,今后还是多花点时间好好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海关关员
小南
好咧!好好学习,如实申报,不抱侥幸心理!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单位:南宁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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