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指引
隔离场检疫监管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公告规定,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不再作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和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而按隔离场检疫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什么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那什么是隔离场?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有什么区别?
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海关总署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二是由各直属海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活动物
检疫隔离场
面对“身份”的转变
进境动物隔离场和活动物
该何去何从?
小编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我们的隔离检疫制度!
申请篇
01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应当建立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如下材料:
01
填制真实准确的《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原件;
02
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03
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04
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05
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06
其它材料。
审核篇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
使用篇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隔离场使用人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隔离场使用证》的重新办理与撤销
1.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隶属海关应告知隔离场使用人重新申请办理:
(1)《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2)《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3)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2.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的隔离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撤回:
(1)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2)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3)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隔离场使用证》的。
准备篇
隔离检疫场维护
指定隔离场经批准使用后,使用人须保持隔离检疫场批准时的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条件,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隔离检疫场消毒
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前10天,所有场地、圈舍、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由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单位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须间隔3天。人员、饲料、垫料、用品、用具等须在隔离场作最后一次消毒前进入隔离检疫区。
饲料储备
储备供动物隔离期间所使用的充足的饲料。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和登记制度。饲料在隶属关的监督下,由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物品储备
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人员体检
隔离检疫场的饲养、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检疫场前,须到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检疫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新冠肺炎等人畜共患病。
防疫知识培训
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检疫场前须接受海关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
运输工具消毒
用于运输隔离检疫动物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须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消毒。
检疫篇
01
经入境口岸海关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动物方可运往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02
海关对隔离场实行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隔离场动物饲养、防疫等措施的落实。对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间实行24小时海关工作人员驻场监管。
03
海关工作人员、隔离场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04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隔离检疫场的在征得隶属关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区;人员在进入隔离检疫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它农场、屠宰厂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隔离检疫场。
05
严禁转移隔离检疫进境活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隔离活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等移出隔离场。
06
不得将偶蹄类动物及其产品带入隔离检疫场内;不得饲养除进境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特殊情况需使用看门犬的,须征得隶属关同意。
07
所有装载进境活动物的器具、铺垫材料、废弃物须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进出隔离检疫场。
08
动物在隔离期间,饲养、管理人员应遵守动物隔离检疫场的有关规定。
09
隔离检疫期间,及时对动物栏舍进行清扫,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集中放置或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粪便、垫料及污物移出隔离场;
10
隔离检疫期45天,如需延长的,所在地海关应在隔离检疫期满前2周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须在隔离检疫期满前1周报海关总署批准,经批准后生效。
放行篇
放行前
动物放行前,相关隶属海关要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准许进口奶牛种牛运输的通知》(农办医〔2010〕35号)等要求,监督并指导做好动物装载前的运输工具防疫消毒工作。
放行时
动物放行时,由海关和进口企业共同确认动物健康状况,并由进口企业提供承诺书,确保在动物放行后1个月内提交目的地农业农村部门落地检疫证明,不能如期提供的企业,海关直接将其纳入黑名单。
后续篇
隔离场使用人及隔离场所在地海关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动物流向和《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海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进境活动物检疫的各个环节,及时将相关检疫信息录入“进境动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海关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海关总署并通报目的地海关。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结果、动物健康状况、检疫处理情况及动物流向。
进境活动物检疫是国门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畜牧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期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进境动物检疫隔离场的使用监督,希望对大家进一步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优良种质资源安全引进方面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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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乌鲁木齐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