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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6月30日后这类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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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今日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2018年6月30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用于抵扣,用户如需抵扣税款,需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最大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有效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真正实现了 “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18年1月1日正式上线。

  吴春耕表示,运行半年多来,系统运行良好,运营服务也在不断提升。截至到6月24日24时,发票服务平台累计注册用户达到了167万、绑卡是350万张,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约是5839万张,其中征税的发票是5097万张,可抵扣税额达到3亿。

  吴春耕称,在不断完善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的同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既定工作计划,稳步推进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车道系统改造,实现非现金支付卡及用户卡刷卡功能。目前,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联调联试,7月1日后,刷卡通行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的车辆,可在发票服务平台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并按照财税政策有关规定实现税款抵扣。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协同配合,持续优化服务,进一步提升发票开具便利性,不断提高公路出行服务质量,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


背景资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这是什么意思呢?且看政策解读。

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月30日后,您需要使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看概念很模糊?

来,上样票

问题来了~

去哪儿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呢?

要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需先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在办理前,小编先科普一下什么是ETC卡或用户卡?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缴纳功能的智能卡,称为ETC卡或用户卡。

有了ETC卡通行费电子发票去哪儿开具呢?需要下载票根APP或登录票根网!

票根是全国唯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于2018年1月1日正式上线。纳税人可以通过“票根APP”或票根网(www.txffp.com)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  

下载或登录票根发票平台并将ETC卡或用户卡绑定在票根发票平台上就可以轻松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啦!

一张图带您轻松开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后,怎么验证真伪呢?  

      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查验时效为最近1年内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通行费电子发票能不能正常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5〕84号)公告,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与纸质发票相同,可以正常报销。


通讯费电子发票如何抵扣?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税务、江苏税务、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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