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斓 · 新思维】如何通过知识管理遏制“同案不同判”
【编者按】和许多法官、律师聊天,发现大家对管理、考核、人工智能等概念,都有本能的排斥。他们认为,管理考核不就是要束缚我们吗?人工智能不就是想淘汰我们吗?其实,管理也好,人工智能也罢,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给法律人减负,让大家集中精力做自己擅长的事,少做无用功,少进行重复劳动和思考。未来一段时间里,法影斑斓将推出“新思维”专栏,由我和我的同事、朋友们撰写一系列文章,讨论如何将现代管理方法、大数据思维引入司法机关,服务于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智慧法院运行,供广大读者参考。
作者 | 李则立(上海高院司改办法官,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听过不少担忧,最多的是“同案不同判”问题。“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落到法官,院庭领导不再审批,不得干预。这会不会导致法官各自为政,管理失控?会不会导致“同案不同判”,案件质量反而下降?
01 “同案不同判”真是责任制改革造成的么?
先来审视这个“预测”的逻辑:责任制改革造成法官“脱管”,自行决定,但是对法律的理解难以统一,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案件质量下降。反言之,原来“同案不同判”问题不突出,主要是因为院庭领导通过行政管理合理干预。也就是说行政审批是管控案件质量,达成适法统一等问题的“稳控器”。
这个说法对不对?对,也不对。
为什么“对”?通过行政管理把案件审批权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当然有利于质量控制和意见统一。由于特殊历史造成当时法官队伍的专业知识还存在普遍不足,拔擢比较优秀的担任院庭长,赋予行政审批权,确实有利于管控案件质量。院庭长既是行政领导,也是业务骨干,还是质量监督员,集多种角色于一身。
为什么又“不对”?行政管理达成质量管控在于管理人数少,权力集中,尺度好统一。但是随着形势变化,行政化管理的局限性逐步显现。
案件爆炸导致管理成本不断上涨。社会快速发展和转型导致案件不断增长,以上海为例,2015年收案60多万件,法官人均200多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一个普通基层法院配置两个合议庭的民事审判庭计算,倘若庭里6-7名法官,每个合议庭就可能需要办案600多件,即使行政审批仍存,审判长件件把关早已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遑论庭长、院长。据统计,改革前,上海法院由院长签发的文书仅占案件总量的0.01%,庭长签发的文书也只有7%,其中还包括庭长自己承办的案件。
办案压力倒逼决策主体分散化。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队伍随之扩大,管理者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层层审批把关的办法根本无法适应办案量的不断增长。于是,不断通过分权和专业化的办法提高决策效率。纵向看除了院长、副院长,还有庭长、副庭长、审判长,为了适应现实,还发展出独任法官,由经验值较高的法官担任,独任审理,自行签批。横向上有各个庭室的分设以及专业合议庭的配置。实际上决策主体呈不断分散化趋势。院庭长只能“抓大放小”,重点管理大标的、疑难复杂、重大舆情等案件。
专业化程度提高的同时带来协调问题。案件类型不断增加,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譬如从民庭逐渐分离出商事、房产、知产、金融等审判庭,各个专业部门之间可能关于某些法律问题的理解就不相同,如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差异明显,即使民事与商事之间也有不少差异。法律意见协调问题随之产生。
可见,行政管理固然有“统一尺度”的好处,曾经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面对海量案件,形势的变化本来就让这套办法优势不再,问题日渐突出。责任制改革毋宁说是“临门一脚”,加速了这个进程,并在制度上加以固定。当然,中国是个大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这套“旧办法”的有效性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不同地区存在差异。但改革,毕竟是面向未来的。
02 “同案不同判”与行政管理有必然因果联系吗?
再来看语境中“同案不同判”的含义,从关于管理失控的担忧来理解,“同案不同判”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隐含的意思至少包括适法统一、案件质量瑕疵以及廉政问题。那么这些具体问题是否与审批制的行政管理具有强相关关系呢?
适法统一问题如何造成?最主要大概两个方面,一是立法问题。中国太大,发展不平衡,立法技术虽然有长足的进步,但在某些方面仍然不得不体谅国情而留有余地,给了法官自由裁量较大的空间;二是适法问题。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由于对文字以及法律精神理解不同,将事实抽象为法律要件与法律条文匹配本身是个难度比较高的工作,同类情形法官可能做出不同判断。
事实上,在一个广阔的多民族疆域内完全统一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合理的解释而产生的差异性同样不宜认为是错误或者不统一,社会的变迁同样会带来认识上的不断变化。毕竟,判决不是做数学题。适法统一问题的解决办法,主要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协调机制。
譬如,在刑法量刑等问题上,通过司法解释以及量刑规范化等办法实现统一;关于法条的理解问题,在改革前主要通过审判长联席会议,条线会议等协调机制来解决,而不全依赖审判长或者庭长对于个案的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并没有撤除这一机制,而是规定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替代性安排。(关于这个问题何帆的文章已有详解,参见【斑斓·司改】何 帆 | 专业法官会议不能是“高级法官俱乐部”)
案件质量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出在事实问题上,特别是在基层法院。事实问题比较难以通过判决书的审查来发现。毕竟关于案件的丰富细节掌握在法官手中,审查者的把关更多是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或许审批的撤除会产生一定影响,但不能认定是强相关关系。
廉政风险在“松绑”之后会不会爆发?“场外因素”会不会以专业的面目出现在案件中?有一种说法认为没人管比有人管更容易产生廉政风险。但仔细考虑一下,没人管可能少了一层监督,但有人管,也可能产生不当干预。在已然无暇件件审批监督的背景下,两相权衡,自能得出结论。
况且,责任制改革方案中保留了对于特殊案件的合理干预权,责任制办法规定: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四类案件院庭长可以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因此,预测“松绑”会引起廉政风险的爆发也没有足够有力的论据。
综上,我认为,不应在认识上形成司法责任改革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加剧或者爆发的必然因果联系。因为这样的因果关系设定很容易得出解决结论:由于行政管理权的受限导致了“同案不同判”问题的产生,那么就应该想办法释放行政管理权来解决问题。结果就可能陷入用加强行政管理的办法来推进“去行政化”改革的怪圈。
其实,对于上海等地区的法院来说,主要的问题不在于行政审批权的撤除,而在于《红楼梦》里那句“大有大的难处”,需要推动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
03 我们可以做什么?
不妨换一个视角。美军在阿富汗面对分散多变的恐怖组织,依靠情报系统指挥战斗的决策模式失灵,不是扑空就是被牵制,一度陷入被动。于是拉姆斯菲尔德时期的美军转换了一种模式,不再由司令部做战斗决策,而是将决策权赋予“听得见炮声”的士兵。前线作战单元配置一个陆战队员、一个信息员、一个狙击手,与情报系统配合,发现敌情不是直接出击歼灭,而是让信息员向后方发报,轰炸机、导弹、火炮快速到达。这种模式的变化释放了战力,重创“基地”组织。这个案例的成功在于,面对占有地利优势,又无处不在的恐怖组织,让获得信息最充分的人做决策,强大的后方承担的角色不再是管控者,而是支持者。
责任制改革在审判模式上推行“扁平化”,让审理者、裁判者、责任承担者合而为一。如此,作为法官,掌握最丰富的一手信息,由他或合议庭来做裁判正如让“听得见炮声的人”做决定。那么组织可以做什么?提供强大而可靠的系统支持,包括技战术训练体系,以及情报、火力、保障等。
或许我们也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当然很多工作早已启动:
1. 打造法官能力培训系统。法官技能的标准化训练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值得不断思考。能力谱系应当围绕职业特点打造,一是专业。改革方向如此;二是实务。围绕司法实践,致力解决现实问题。其中,底层是思维,重点是技能。
一是思维训练。假如想让一个由人的观念创造的产品具有稳定的品质,最好的办法恐怕是把“过程”,也就是“想法”标准化。不管这件事多困难,毕竟是“治本之道”。思维训练如何展开?邹碧华院长著作《要件审判九步法》即为范例。他谈到为何撰写这本讲义,其中一个原因是曾对一批结案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民事“老案”做过调查,发现除了送达、鉴定等客观问题,还有诉讼请求不固定、法律条文不固定、诉讼主张不固定、证据材料不固定等主观因素。
邹碧华认为,主要是法律适用的方法问题,法官思维的训练不足。他说,“一名像个法律人那样思考的法官,就能够让带着满脑子的糨糊来到他的法庭的当事人,带着清晰的答案离开。只有这样,他才是一名合格的法官。”法官思维的训练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正如学跳舞,首先是拆解成一个个动作,然后勤加练习,最后才能翩然起舞。今年,我们团委与上海高院干培处共同开发了《要件审判九步法》视频课程,发布在“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上,作为法官思维训练的方法论,提供更为可视化的产品,方便法官学习。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在庭前原创栏目打开庭前云课堂)
二是技能训练。诚然,实体法是一切所谓技能的基础。但倘若技术训练不足,则事实与法律的连接可能出现问题,过程不加管理,结果难以保证。目前,实体法的教育培训相对丰富,技能训练研究较少。譬如庭审技巧,庭审之前起诉状、答辩状、书面证据俱全,庭审是不是就可以走过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官在庭审前不应当阅卷,庭审才是心证形成的开始。那么现实中哪种做法更合理?庭审的功能如何发挥?这些问题的研究成果,能不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又适于推广的方法?又譬如裁判文书写作,遣词造句有何讲究?什么样的表达方式更能够准确体现法律精神,又能实现法制宣传的功能?殊值研究。还有审判实践过程中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可否跨界使用心理学知识进行分析,事半功倍?这些关于实践的知识散落各处,值得我们系统总结开发。目前我们正在开发“庭审”以及“法庭上的心理学”两门课程,“裁判文书”等课程也已列入开发计划,期望能够打造一个以法官实务技能为核心的课程系列。
2. 打造日常训练环境。系统化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系统主要还是提供思路、理念,真正有效的是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应用和实践。学习的过程即刻意训练。如何打磨?比较好的办法可能是师徒制或者教练制。师徒模式与教练模式单从技艺的学习原理上来基本相同——即时反馈机制,不断有人对你的错误或者不规范动作进行指正,或者对一个动作进行分解练习,固化成大脑某些区域的记忆,熟能生巧。比起自行摸索,这种机制显然能够大大提高效率。
相比更为平等的教练,师徒作为一个带有前喻时代色彩的关系,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具有更为紧密的情感联结,譬如日本家具职人秋山利辉在《匠人精神》里谈到培养人才需要遵守的30条规则。作为师傅,他将个人的价值观、人生经验与工作一起锻造,工作的训练与人生的修炼融为一体。所谓工匠精神,震撼人心的东西主要来自器物背后灌注的价值,而价值观的传递是比技艺更高级的东西。
作为一个经验传承的占比仍然较大的法律行业,师徒制和教练制值得研究,在法律技能打造的层面倘若能够灌注法治理念、组织文化,将形成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可是很多人说好师傅或教练可遇不可求,那么在制度建设上除了学徒制的继续推行,能否考虑培育一些专门的教者呢?比如秋山利辉的匠人徒弟均由他一手培养,开枝散叶。目前,上海法院的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规定,要为法官助理指定一位带教法官。
3. 打造知识管理支持系统。改革背景下,知识管理重要性高过从前。员额制改革以后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限制了法官人数的增长,法院的入额法官可能将在一段时间内维持在一个固定的范围。
既然如此,专业化细分的趋势将受到限制。法官人数就这么多,而法律法规的数量有增无减,涉及的问题愈加复杂。依靠各守一块阵地的做法很难持续,对于法官的“单兵作战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良好的知识管理应用系统能够在法官具体审判工作中直接给予帮助。
譬如,上海法院开发的c2j系统、最高法院开发的法信、律师界开发的无讼等建立在海量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数据基础上的系统能够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其他诸如高杉LEGAL、审判研究等微信公众号也累积了大量的裁判心得和规则梳理。然而,随着知识累积量的暴增,如何高效准确地检索到相关信息反而成了强需求。
打造完美的法官智能辅助系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或许在未来将有重要突破。在现阶段,更重要的是开始使用,学习使用,并在使用中不断反馈,推进系统迭代升级。
知识管理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输出使用,还需输入更新。法官通过记录心得,提炼经验,形成自己的知识积累,我们需要考虑将这些知识通过一定形式逐步累积,归类整理,集个人化的经验为集体的智慧。法官的知识输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写作,比如目前微信公众号的蓬勃发展为法官提供了很多写作平台;二是演讲,包括讲课、TED等形式。可以通过平台的打造激励法官总结和提炼经验,并再度循环到知识系统当中,如此往复,形成愈加完善的知识积累、知识梳理、知识检索系统,形成组织的知识管理。“庭前独角兽”也致力于此,将法官的心得体会、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经验总结等收集传播,以期实现知识的沉淀和管理。
在此需要强调,工具的使用也是需要习得的技能,除了检索,还有可视化表达、时间管理等方法,以及思维导图、印象笔记等各类工具。2016年,上海高院干培处引进了iCourt可视化和大数据两门课程,引起了法官们的广泛关注。“庭前独角兽”公号也致力于提供法院应用场景的技术工具使用方案。
4. 打造信息化管理系统。随着案件爆炸,队伍扩大,靠人来管控质量的办法越来越受到限制。怎么办?互联网时代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办法。在更远一些的未来,或许还有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值得期待。事实上司法公开的不断推进,数据的逐步累积,检索技术的不能升级,将会“倒逼”案件质量的不断提升。案件管理流程以及裁判文书中的数据属于典型的社会化数据,具备人和事一一对应的特征,具有很高的开发价值。
这些业已累积的数据,为后续的数据挖掘提供了很多可能性。譬如邹碧华院长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中提出裁判文书的“八个一致”:当事人的诉辩称与卷宗记载一致、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基础规范一致、当事人的诉讼证据与诉讼主张一致、当事人的诉讼争点与诉讼主张一致、认定事实与事实争点一致、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一致、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一致、引用条文与判决主文一致。
据此原理,从裁判文书中提取相应要素,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互相比对,如果存在不一致则可以发现裁判文书的问题,可以通过算法进一步确认。这样,除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提示之外,还能够进行文书检索,发现问题和瑕疵。上海高院信息处已经开发了相关系统,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可以期待,在这方面我们还能做的更多。
当一个组织度过了激扬的青春,迎来的或将是痛苦的蜕变,这是“成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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