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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闵论坛丨新闵所就《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召开专题解读研讨会




2018年6月15日下午五时,新闵所社会矛盾化解事务部就《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召开专题解读研讨会议,围绕该意见的具体规定、文件精神、实践启示等内容进行了研读和交流。此次会议由社会矛盾化解事务部副部长陆俐莎律师主持,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党和政府法律事务部副部长蒋艳律师及本所十余名律师和助理参与研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民政部出台《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以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

会上,大家对《实施意见》全文共四个条文及所附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并将研讨重点放在了第一条“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和第二条“分类导入相应的法定途径办理”上。针对这两项条文,与会律师及助理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理解,深入探讨了《实施意见》所传达的文件精神和实践启发。

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大家逐渐对信访投诉请求应分类导入相应法定途达成了共识,具体包括:一、引导民政法定业务办理途径。例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申请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检举控告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程序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分类处理并导入相应法定途径;举报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属于纪检部门调查处理,民政部门无职权依据,应当不予受理。二、引导司法途径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例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不服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应分类处理或不予受理,引导通过向本机关复核或向上级机关申诉途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不予受理,引导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三、依法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对本机关有职权依据但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无法律依据)处理的,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信访受理。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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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新闵所信访服务律师团队还制定了下一步的解读计划,即就37个部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文件进行剖析解读,并将于近期持续开展交流研讨会议,深入学习各部委依法分类处理的文件精神,积极探索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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