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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ate:所谓的童年,真的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吗?

韩方航 好奇心日报 2018-11-22

很多学者相信,人们现在所理解的童年是一个相当晚近的概念,并且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debate 是好奇心日报的一个新栏目,它希望探讨富有争议的有趣议题。我们知道,我们站在前人的肩膀之上。

最近有两起案件勾起了人们对于儿童犯罪的讨论。先是在 9 月 19 日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发布微博称,在一位检察官的调解下,一起初二学生强奸 17 岁女生的案件得到调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不到一个月,《成都晚报》官方微博误将 6 年前一起 13 岁女孩肢解同窗的案件当作新闻发布,其中写到的“因未满 14 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引发争议。

人们的愤怒都指向了一个问题,这样残忍的作案手段,仅仅因为女孩未满 14 周岁这一刑法规定的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就能够免于处罚了吗?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如何处理,世界各国都曾遇到类似的难题。2009 年,美国 11 岁的乔丹·布朗枪杀了父亲的未婚妻。2007 年印度一名 8 岁男孩杀害了三名婴儿。1997 年代号为“男孩 A”的 14 岁男孩在日本杀害了一名 10 岁女孩和 11 岁男孩。1993 年,英国两名男孩绑架并杀害了一名 2 岁的男童,这也就是著名的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

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中犯下罪行的两名男孩


这些案件在当时都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震惊于被视为最纯洁无辜的儿童为什么能够犯下耸人听闻的案件。时任英国影子内阁内政大臣的托尼·布莱尔在评论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时说:“这起案件是如此恐怖,以至于激发出了人们的愤怒和怀疑。”

英国人对于童年的理解被颠覆了。17 世纪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就提出,人生来是一张白纸,任涂任画,暗示了儿童的天真无暇。但在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发生之后的数年,英国陆续提出要提高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声音,都被这起发生在 25 年前的案件所驳斥。

事实上,免除儿童的刑事责任是一件相当晚近的事情。以英国为例,在 1800 年以前,儿童犯罪并不会被特殊处理,他们会与成年一样面临囚禁、甚至是死刑的惩罚。直到 1800 年以后,才出现了儿童被判处死刑但未被执行的情况。1847 年,一项旨在设立面向 14 岁以下罪犯的法庭的法案被通过。1854 年,面向少年犯的矫正学校出现,才标志着儿童在法律责任上成为了与成年人完全不同的人群。

这期间到底发生了怎样社会意识的进步,或者退步?

一种有力的论调是,青少年、童年都是当代社会创造出来的概念,而并非是人真的需要经历这些人生阶段。

最早提出这个观点,并引起公众注意的是法国历史学家菲利普·阿里耶斯 (Philippe Ariès) 。在 1962 年出版的《几个世纪以来的童年》(Centuries of Childhood) 一书中,阿里耶斯写道:“直到 12 世纪,中世纪艺术中都从未展现或尝试去捕捉童年。很难相信这种忽视是因为画家缺乏绘制儿童的技术,更有可能的原因是中世纪的世界,并没有童年的一席之地。”

在分析了各种史料之后,阿里耶斯进一步解释并总结道,中世纪缺乏一种意识,即认为童年有其独特的性质。在当时的人看来,只要一个孩子不需要母亲、保姆时时刻刻的看护,那么他就已经属于成人的世界了。

菲利普·阿里耶斯《几个世纪以来的童年》


如果说阿里耶斯的研究是从时间上证明,当代人所理解的童年是一个相对晚近的概念的话,那么早期人类学家的研究则说明从空间上来看,童年也可能只是一个西方的概念。马林诺夫斯基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群岛进行的研究发现,当地儿童在游戏时自然而然就会将性的内容引入其中,而成年人并不会对此表示反对。纵观全球,不同社会对于儿童、青少年可以结婚、可以工作的年龄也都有不同的规定,这也似乎佐证了社会自身的结构是决定了人们如何认知童年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后,学者对于社会和童年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传播学者尼尔·波兹曼 (Neil Postman) 强调的是媒介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在《童年的消逝》一书中,他指出:“由于印刷和社会识字文化的出现,一种新的传播环境在 16 世纪成形了。印刷创造了一种新的定义,即成年人是指有阅读能力的人;相对地便有了一个新的童年定义,即儿童是指没有阅读能力的人。”

阿里耶斯则强调是人们发现了儿童的情感价值。这种情感价值最开始来自于母亲,在照顾儿童的时候,母亲会自然而然感受到一种同理的情绪,并会从中感受到快乐和愉悦的情绪。儿童因此成为了能够给成年人带来宽慰的源泉。与此同时,16 和 17 世纪的教会人士以及道德学家,也开始转变对于儿童的态度,他们将儿童看作是一种脆弱的上帝创造品,因此需要被好好照管和教育。这两种情绪创造了儿童的概念,并让儿童逐渐成为了家庭的重心。

而像是薇薇安娜·泽利泽(Viviana Zelizer) 这样的社会学家则着重于经济层面的解释。在研究了从 1870 年代到 1930 年代美国社会的变迁之后,她认为在 19 世纪,儿童的价值在于其经济价值,作为家庭的劳动力为家庭提供收入。但此后,随着儿童对于家庭的经济价值逐渐削弱,他们才逐渐成为人们表达爱和关怀的对象。

这些来自于情感、媒介、经济等角度的解释能够为我们理解当下人们面对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表现出来的态度提供一定帮助。

以波兹曼的媒介理论为例,区别儿童、青少年与成人的界限在于认知能力。一个自然而然的推论就是,具有完整认知能力的人就应该如同成年人一样负其完整的刑事责任。许多人在评论文首提及的案件时都说,“13 岁了,难道还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错的吗?”就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而这似乎也与波兹曼本人的观点相符。

在电视时代来临之后,人们不需要费力地学习就能够明白媒介传递的信息的含义。“人们看电视,人们不去阅读电视,也不去听电视。这对成人和儿童,知识分子和劳动者,傻子和智者都没什么两样……电视传播的信息是一种无需分辨使用权的形式,这意味着电视节目不需要以‘儿童’和‘成人’来进行分类。”

论及儿童犯罪,波兹曼罗列了一系列数据,说明在美国青少年犯罪比例在不断上升,并且援引美国许多州通过各种方式,使得这些以往会被免除刑事责任的青少年能够被法律程序所处理。

尼尔·波兹曼


但如果以阿里耶斯的论述作为理解童年的一种方式的话,那么就会自然倾向于另一种观点。既然孩子们仍然在整体上被视为一种值得怜爱和体恤的人群,那么童年与成年之间就仍然有一道明确的界限,而这道界限就可以被视作为划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波兹曼的理论和阿里耶斯的理论导向两种互相冲突的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解,这意味着当下人们所接受的童年这一概念本身自有其模糊之处,似乎并不足以作为实践的标准。事实上,正如波兹曼所言,人们期待某种哲学的出现以证实童年消逝的合理性。也就是说,人们正在急切地找一个新的理解童年的方式,并探索其背后的道德意义。

如果我们诉诸于科学,目前看来最有希望的似乎是儿童心理学家。这一领域的先驱是儿童心理学家让·皮亚杰。通过 1920 年代和此后的一系列著作,皮亚杰提出儿童的认知能力发展分阶段、分年龄。例如儿童要到 2 岁以后,才能够借助心理符号进行思维,抽象逻辑运算则要到 11 岁以后。

1932 年,皮亚杰出版了《儿童的道德判断》。此后,该书和根据该书发展而来的劳伦斯·科尔伯格的《关于道德发展的论文》成为了儿童道德发展理论的基石。科尔伯格将道德发展划分为三种水平的六个阶段,并强调人的道德发展是稳步提升的。

科尔伯格的理论也遭遇到了严厉的批评。最知名的批评者就是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她认为科尔伯格在实验设计中就已经采取了一种道德观点,并且以此来设计了不同的阶段,而这并不能涵盖道德的所有方面,例如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因此并不能用于衡量儿童的道德发展。

不过,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理论毕竟为理解儿童道德发展提供了基础,并且此后的实证研究也部分证明了他们的观点,尤其是其中最重要的论点,儿童的道德观念的发展与年龄增长呈现出一种较为系统性的相关性。1983 年,包括科尔伯格在内的四名心理学家发布论文,他们调查了 58 名儿童在 20 年内的道德发展,确认道德水平会随着年龄增长而提升,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表明儿童会在几岁的时候达到道德成熟。

科尔伯格


儿童心理学的结论似乎可以直接导向刑事责任的认定,毕竟一个很直觉的想法便是,如果人能够感知道德,那么就到了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程度了。不过,这也为法律上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定造成了困难,毕竟实证研究说明,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他们到达道德成熟的年龄并不相同。

此外,近年来关于儿童道德发展的研究也更加注重文化、社会等差异带来的影响。例如印度人比起美国人会更倾向于认为照顾他人是一种道德要求,而非个人选择。在芬兰,有宗教信仰的年轻人也更容易认定许多社会传统习俗是道德要求,而不同社会所特有的规范。这再一次说明,儿童的道德观念形成同样与社会环境相关,诉诸于儿童心理学的发展并不能帮助人们回答,什么时候孩子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如果波兹曼所说的能够理解童年的方式无法建立在普世的科学标准之上,那么或许人们不得不接受的一个情况便是,如何制定刑事责任年龄,就会如同其他社会问题一般,成为不同观点交锋的战场,而最终的结果将是各方协商、妥协的结果。而这又将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结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以及最实际的青少年犯罪的情况。

以美国为例,近年来包括纽约、北卡罗来纳在内的多个州通过法律,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其背后的推动力包括,新的神经科学研究证明人的大脑直到 25 岁才会充分发育,被从轻判罚的青少年罪犯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低,以及用青少年法庭来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可以节约行政费用等。

韩国政府部门则在今年 9 月提出要将刑事责任年龄从 14 岁降至 13 岁。近年来,韩国青少年犯罪率上升,并且多起案件在韩国国内引发轰动。韩联社在 2017 年的调查显示有超过 90% 的民众支持修订或废除《少年法》。这可能是推动韩国试图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原因。

而在中国,许多法律人士引用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恶性青少年犯罪案例,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官方的数据则显示,整体上的青少年犯罪率并没有明显的上升。而在中国文化中,也有体恤儿童的传统,父母也往往会以“孩子还小,不懂事”来为孩子们犯的错误开脱,这也与当下许多人认为孩子通过互联网接触大量信息并且相对早熟的认知相悖。

就青少年犯罪和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而言,中国还远远没有到达成共识的地步。

题图来自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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