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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宗!61万!佛山多名消费者买保险被坑......
案例回顾
消费者反映,自2016年3月开始,该业务员在销售保险时,声称有特殊优惠,还强调这是××人寿公司的官方活动,能提供有关赠送活动的说明,并在合同签订后提供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的《方案批复》,承诺重疾保险保费每年优惠50%,并赠送其他保险。后该业务员又打着回馈老客户的旗号,以高回报诱骗部分消费者选购保费较高的理财保险产品。
据了解,今年1月,保险公司将该违规的业务员解雇,并告知消费者以前与该业务员所签的保险文件无效。如果选择继续持有重疾保险,则需全额缴纳保费;如果放弃持有,则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费。
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对业务员行为监管及保险合同的合法合理性审核未尽责任,要求继续实行优惠方案,或者退回以往所缴纳的全部保费,不再续保。
处理过程及方法
此次集体投诉发生在疫情期间,投诉人情绪几近失控,为防止矛盾扩大,佛山市消委会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该如何判断被投诉公司的责任呢?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朱庆程律师受邀协助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朱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据被投诉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的“保险”有两种,一种是真实的保险,即保险公司有此保险产品,业务员通过返还50%保费的违规方式向客户销售后,已将业务信息反馈给保险公司,纳入公司业务系统管理。
另一种是虚假的理财产品保险,即保险公司没有此类保险产品,是业务员私刻保险公司公章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所得钱款收归己有。保险公司认为第一种产品属于违规销售,第二种行为则属于诈骗,两种行为均应由该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建议消费者报警处理。
消费者坚持认为是因为该业务员使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和盖有公章的《方案批复》才购买了的产品,故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调解现场,双方僵持不下,场面非常混乱,调解一度无法正常进行。
朱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与业务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基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其业务员应尽更多的管理义务。因保险公司对其业务员未尽管理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在保单销售后,没有及时对消费者投保情况进行回访,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佛山市消委会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如遇到对方承诺高额收益等情况,要保持谨慎的态度。
投保后,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者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一旦发现受骗,及时报警并拨打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官方客服电话,同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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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