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贷款后签合同,对消费者不公平!
这不好比部分销售人员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前明明许下一堆“诺言”但是在消费者付定金后却再三刁难,不兑现承诺......
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向佛山市消委会反映,其选购了某楼盘的公寓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在后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银行按揭贷款时,被开发商要求先办理贷款,待贷款批下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经过多次了解,陈女士最终发现开发商为其办理的是消费贷。双方因合同及贷款手续办理事项无法协商一致,且陈女士在支付定金后发现楼盘销售人员承诺的内容前后不一致。为此,陈女士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佛山市消委会发现销售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对投诉人提出的“是洋房还是公寓……水电费是商用?”等问题,采用“有独立房产证”“按市政收费”等模糊答复。待消费者明确表示对“商业水电不感兴趣”后,立即表示“是民用水电”,且看房当天“优惠力度非常大”,只需预约看房就赠送加油卡和自助劵等吸引消费者。在协助办理贷款时,销售人员、贷款经理、售楼经理均无明确告知投诉人是办理消费贷,而是反复游说投诉人办理消费贷的优势。投诉人同意办理消费贷后,开发商却要求“贷款下来了才可以签合同”,且在长达两个多月沟通过程中,“预约看房就赠送的礼品”一直未见踪影。
基于上述事实,开发商及其销售人员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消费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投诉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应获得支持。
案例分析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谢华强律师点评: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从消费者提供的《认购书》“四、认购条款”第1条可知,双方约定消费者应携带资料到售楼部现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同时从认购条款第5条可知,即使消费者的银行按揭申请未获得批准,消费者仍然应支付相应款项。因此,消费者是否办妥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并非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置条件。若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拒绝履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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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编辑:张朗辉校审:周俊良主编:黄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