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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8年内保修,商家却以“三包”期限为由拖着不处理




消费者小华于2017年10月在某厨具店购买了一台燃气灶,当时商家承诺保修8年,现燃气灶出现问题无法使用,到该店进行维修,商家以超过“三包”有效期为由,一直拖延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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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 李欣蕾律师 表示:


1.“三包”规定的商品不包含燃气灶,所以商家不能用“三包”过期来推脱自己的产品义务。


即使属于“三包”规定的产品,三包期限是对商家提出的最低期限要求,也就是说商家销售产品,如果“三包”规定期限是三年,商家约定两年,这个两年的约定是无效的;但如果商家承诺的年限超出“三包”规定的年限,法律是允许的。


2.小华作为消费者购买燃气灶,商家当时的承诺属于购买合同的重要条款,商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承诺,不得借故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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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妥善保管产品的商品销售单、发票、合同等。


在商场里购买产品时,即使不另行签订合同,也要把商家的承诺内容备注在发票或者商品销售单上。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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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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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第二十八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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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洁茵
校审:李嘉慧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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