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等四类案件必须评估家庭教育情况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通过对大量个案的分析,我们发现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统计,2020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隐性”监护缺失问题突出。部分省市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一半的涉案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脱离家庭监护,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打骂体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问题。
在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看来,对于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在提醒和剥夺之间缺少督促、帮助这一中间环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能力和责任意识,能够填补监护监督体系空缺,对于健全监护干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案件办理和地区实际,认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于四类涉未成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体情形包括:
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
四是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三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
四是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
五是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
六是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七是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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