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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商标异议程序中对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背景下,商标异议程序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是在先权利人进行维权的有力武器,能够从源头上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特别是在国外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商标异议程序不仅能够体现我国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更能体现出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芭啰莎山谷”商标异议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芭啰莎山谷”是“BAROSSA VALLEY”中文翻译之一,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并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芭啰莎山谷”商标不予注册。

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烟台蓝图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芭啰莎山谷”商标。澳大利亚酿酒业者联合会认为,“芭啰莎山谷”与“与澳大利亚官方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BAROSSA VALLEY”的中文翻译高度近似,因此提起商标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澳大利亚酿酒业者联合会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BAROSSA VALLEY”是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区之一,是被澳大利亚政府认定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芭啰莎山谷”是“BAROSSA VALLEY”中文翻译之一,形成了对应关系,而被异议人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并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芭啰莎山谷”商标不予注册。






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是指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由此可知,地理标志与商品之间存在确定的联系,地理标志可以反映出商品的来源,进而反映出商品的品质,而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认可决定着是否对其进行购买,再结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地理标志所要保护的是消费者对该地区商品品质的认可。因此,对于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示的地域,注册商标的目的为误导公众,恶意搭地理标志的便车,进而使公众对商品及商品品质发生混淆的商标,不应当予以注册。

供稿:任雪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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