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爱嗑奶茶的你不能不知道的事儿
使用在外带奶茶杯和包装袋上的标识属于商品商标
对于被诉侵权饮料杯和包装袋上的标识是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的判断,主要取决于对该标识物质载体系服务工具还是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判断。被诉侵权饮料杯和包装袋是随所售卖茶饮料一起提供的,且该类商品外带或外卖居多,故饮料杯、包装袋上的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品商标。
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里公司)分别在奶茶等第32类商品、茶和茶饮料等第30类商品、茶馆和流动饮食供应等第43类服务上注册的3个“chali”商标,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良好的品牌认知。
2018年,茶里公司发现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博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中使用了含“chali”的标识,在其特许加盟项目的宣传推广中、加盟店经营活动中使用了“chali chali”“chali茶里”等标识。
茶里公司认为,上述使用的标识与其权利商标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权利人商标专用权。据此,茶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万元。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在店招、宣传招牌和饮品单等上对标识的使用方式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表明提供服务来源的作用,在饮料杯、包装袋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以上均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诉标识使用在相同的商品、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燊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恶意、损害后果以及维权所需的支出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燊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茶里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茶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
燊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燊博公司认为,饮料杯和包装袋属于服务工具,所使用的标识系对服务商标的使用,不涉及侵害涉案商品商标的专用权;一审判决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判赔,金额明显过高。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对于被诉侵权饮料杯和包装袋上的标识是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的判断,主要取决于对该标识物质载体系服务工具还是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判断。涉案特许经营项目中的店铺在提供现制餐饮服务过程中所售卖的茶饮料是一种可以带离经营场所的商品,经营中用于点单的饮品单属于典型的服务工具。若是设有堂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碗或杯也可以列入服务工具范畴,但被诉侵权饮料杯和包装袋是随所售卖茶饮料一起提供的,且该类商品外带或外卖居多,故茶里公司主张系商品包装与其作用更为匹配,一审法院认定饮料杯、包装袋上的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无不当。在茶里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与燊博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特别指出加盟店数量多和范围广、燊博公司侵权恶意明显等情形,酌情确定的燊博公司因其商标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不存在过高情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
下周咱们一起来聊聊商标性使用那些事儿,敬请围观。
供稿:秦琳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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