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被诉产品技术特征实现了比专利技术特征更多的功能和效果,此时两特征还等同吗?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同样可以实现专利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即便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还具有其他技术效果,原则上亦不影响等同特征的认定。
案件事实:
涉案专利:ZL201220070564.9 导风板驱动装置及使用该驱动装置的空调室内机
专利权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要求1. 争议技术特征:“在所述滚动件上设置有与所述连杆边缘相匹配的限位槽”
案件相关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在滚动件上设置圆周凸台,连杆上设置与圆周凸台相匹配的槽型结构”,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在所述滚动件上设置有与所述连杆边缘相匹配的限位槽”是否等同。
奥克斯公司认为涉案专利记载的“限位槽”应是内凹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相应部位是凸出结构。与专利方案记载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格力公司则认为该限位槽的作用是使滚动件在连杆运动时保持连杆稳定运动,故属技术等同。
法院认定(判决书请戳阅读全文):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在滚动件上设置限位槽,可以与所述连杆边缘相匹配,使得连杆按照限位结构设定的轨迹平稳运行,在伸出和缩回运动中不会从滚动件上脱落。
被诉侵权产品同样具备滚动件和连杆,只是在滚动件上设置圆周凸台,连杆上设置与圆周凸台相匹配的槽型结构。
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均是在滚动件和连杆之间设置凹凸或凸凹的结构达到限位的作用,目的均是使得连杆运行的平稳性更好。而且,这种连接部件之间凹凸结构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简单替换。
因此,前述两特征构成等同特征。
奥克斯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还能够实现提高部件寿命、降低工艺精度以及提升制造效率的功能和效果。对此,本院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同样可以实现专利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即便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还具有其他技术效果,原则上亦不影响等同特征的认定。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限位结构同样具有保证连杆平稳运行的技术效果,与相应专利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此外,奥克斯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限位结构另外可以实现的功能和效果只是其单方面陈述,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部件寿命、工艺精度和制造效率等方面确实存在相应缺陷,本院不予采信。奥克斯公司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供稿:罗丹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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