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产品结构对认定功能性特征的限制(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因此,并不是技术特征中具有功能或效果的描述语就构成功能性特征,对于该技术特征,这种功能或效果可能属于公知常识。
在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争议焦点之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散热区”和“散热孔”的技术特征。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确定技术特征“第一散热区”和“第二散热区”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1.一种太阳能灯,其特征在于,包括:灯罩、灯体、后盖、光源、电路板、电池、散热板、防水圈、防水按钮;其中,所述灯罩包括:第一散热区和第一防水区;所述灯体包括:与所述第一散热区对应的第二散热区,以及与所述第一防水区对应的第二防水区;所述灯体底部与所述后盖连接;所述光源固定于所述散热板上,并与所述电路板连接;所述散热板位于所述灯罩与灯体之间,且在所述散热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周缘上设置有防水圈,经所述防水圈将所述灯罩扣合于所述灯体上,使所述第一防水区与所述第二防水区相对密闭连接;防水按钮设置于所述灯体上;所述电池、散热板、光源、电路板封装于所述灯体内。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权利要求1中有关“第一散热区”“第二散热区”的限定包括:“所述灯罩包括,第一散热区和第一防水区;所述灯体包括,与所述第一散热区对应的第二散热区,以及与第一防水区对应的第二防水区。”第一,从上述限定可知,第一散热区和第一防水区是对于灯罩空间的区域划分,第二散热区和第二防水区则是对于灯体空间的区域划分。在位置关系上,第一散热区和第二散热区对应设置,第一防水区和第二防水区对应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热辐射散热是最为常见的散热方式,灯体、灯罩中的特定区域可以通过热辐射等方式散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第一散热区”“第二散热区”本质上是对涉案专利产品灯体、灯罩的特定部分的区域划分。第二,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太阳能灯包括散热板,该散热板位于灯罩和灯体之间,通过散热板上下表面上的防水圈,将灯罩和灯体扣合,使第一防水区和第二防水区相对密封连接。在灯罩空间内,被防水圈密封的区域为第一防水区,除去第一防水区的区域即为第一散热区。在灯体空间内,被防水圈密封的区域为第二防水区,除去第二防水区的区域即为第二散热区。
综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第一散热区以及第二散热区本身的含义以及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所述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所述特征不属于用功能或者效果来限定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应当属于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进行限缩解释的情形。
本案带来的一个启示是,如果描述技术特征的功能或效果属于公知常识,即这种功能或效果不是起限定作用,那么该技术特征往往可以根据整体技术方案直接、明确地确定其具体实施方式。
下周我们介绍权利要求解释的内部证据优先原则,到时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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