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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如何判断立体商标的显著性?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获准注册第15736970号立体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等。2018年4月,该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15736970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诉争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1)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易将诉争商标视为商品的形状或者造型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在诉争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况下,梵克雅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将其作为标志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梵克雅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尽管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的“四叶草”项链知名度很高,商品本身也较容易同其他珠宝产品区别开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版)第九条,商品本身具有显著性并不意味着三维标志也绝对具有显著性。对于仅以商品自身形状“四叶草”作为三维标志的诉争商标,如果相关公众是通过商品本身的形状、材质、颜色等具体的构成元素来区分商品,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也并没有对三维标志进行商标性使用,则相关公众在识别商品来源时,诉争商标并没有起到最基本的指示区分作用,诉争商标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

  因此,在对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进行考察时,应以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为基础,对于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的情况,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将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在三维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下,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将其作为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则仍然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


供稿:任雪

编辑:任雪

案件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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