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江小白”商标历险记
2011年,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0325554号商标“江小白”,2012年该商标转让至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后2016年6月,该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新蓝图的法定代表人为陶石泉,同时也是江小白公司的创始人)。
2016年5月,江津酒厂对第10325554号商标“江小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17088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由于在商标申请日之前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与江津酒厂有关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因此第10325554号商标“江小白”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江小白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第10325554号商标“江小白”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第10325554号商标“江小白”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现有证据表明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据此,北京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最终,最高院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对于上述案件中,核心的争议焦点为第10325554号商标“江小白”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归江津酒厂所有。
首先,江津酒厂所提供的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产品送货单、审计报告等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且无法相互印证。
其次,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之间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已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市场推广方案等权利均属于新蓝图公司所有。
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可以证明“江小白”名称及产品设计由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先提出。
综上,江津酒厂无法以并非自身所有并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基础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最终导致无效失败。
上述案件带来的启发是,对于江小白这类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极其重要,不论处于哪一阶段,在商业合作中均需要对自身知识产权归属进行明确,并根据市场特点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的竞争优势。
供稿:任雪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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