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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老干妈商标维权经典案例(二)-老干妈VS永红公司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上次说到“老干妈”与“南阳老干妈”之间的商标纠纷,今天通过贵阳老干妈与贵州永红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来看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贵阳老干妈为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注册类别为第30类的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商品。贵州永红公司在其“牛头牌老干妈牛肉棒”的商品包装的正面的中部印有“老干妈味”字样,老干妈认为永红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遂提起诉讼(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一审法院认为,“老干妈”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以及其所代表的贵阳老干妈公司长期经营使用所产生的商誉,不是一种食品口味的通用名称,永红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行为,将导致其通用化为一种口味名称,减弱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为了避免涉案驰名商标“老干妈”最后淡化为一种通用的口味描述性词汇,有必要在本案中对该驰名商标作出反淡化保护,因此,贵州永红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老干妈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老干妈”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认定构成驰名商标。其次,贵州永红公司虽是将“老干妈”作为涉案商品的口味名称使用,但涉案商标被标注于涉案商品包装正面,属于对涉案商标的复制,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虽然涉案商品确实添加有“老干妈”牌豆豉,但“老干妈”牌豆豉并非食品行业的常用原料,“老干妈”也不是日用食品行业对商品口味的常见表述方式,涉案商品对“老干妈”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最后,贵州永红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上标注“老干妈”的行为,削弱了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唯一对应联系,弱化了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情形,侵犯了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商标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驰名商标除了具有普通商标区分不同产品来源的作用外,还承担着对产品质量、商标权人经营能力的肯定。在老干妈公司通过驰名商标已经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起非常强的联系后,永红公司在其商品包装显著位置上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描述商品特征的名称使用时,将会淡化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因此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损害,侵犯其商标权。

供稿:任雪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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