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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员工入职前个人研发成果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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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首先往往是涉案的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对于原告来说,涉案商业信息首先要能构成商业秘密,再此基础上方能继续讨论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在被告一方,如果能证明涉案商业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自然也就不构成侵权。

在笔者经办的一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被告试图以相关技术成果是其入职前完成为由,主张该技术成果不构成原告的技术秘密。鉴于这种抗辩理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借本文对由此产生的技术秘密判断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在本案中,笔者代理原告A公司,A公司是被告的原用人单位,被告涉嫌于在职期间不当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公司技术查新报告、内部工作通讯、技术文档、保密协议等证据以证明涉案技术信息系被告在职期间参与研发,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相关技术信息都被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被告抗辩称,涉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是被告在入职A公司前就已完成的研发成果,因此不属于原告的技术成果,并且由于该技术成果产生时原告尚未采取保密措施,因此更不属于技术秘密。被告为此提交了涉案技术秘密的设计图纸作为证据,图纸上显示的创建时间在被告向原告求职前。

由被告的抗辩引发的问题是:员工入职前的个人研发成果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笔者下文对此试作初步分析。



一、员工入职前个人研发成果可以转化为用人单位的技术成果笔者认为,对于技术成果的产生,往往历经灵感的迸发、初步构思、深入讨论、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等一系列过程。研发人员在入职前对某个技术问题产生思路、甚至形成技术成果,入职后又将该成果作为工作成果交付给用人单位的情况并不鲜见。用人单位用薪酬换取员工的技术研发成果,除了需要避免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之外,其无需关心该技术成果的实际产生时间。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查明员工提交的每个技术成果的确切产生时间,不仅没有必要,并且也难以实现。因此,无论该技术成果是员工入职前产生的,还是在入职后产生的,一旦作为工作成果被提交,即转化为用人单位的技术成果。 二、员工入职前个人研发成果可以转化为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一)员工入职前个人研发成果是否构成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的判断标准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和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要件,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判断标准。在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信息的产生过程、产生时间、参与研发人员以及信息披露范围等因素可能使判断其是否构成技术秘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变得复杂,但是判断标准始终还是上述三个要件。 (二)员工入职前个人研发成果是否构成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的判断时间点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成果的产生和持续管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其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措施的情况往往会发生变化。一项技术成果在某些时间点可能满足技术秘密的要求,之后可能因情况变化导致其不再构成技术秘密,反之亦然。因此,在技术秘密案件中判断技术成果是否构成技术秘密首先要确定一个判断时间点,这个判断时间点就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如果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的某段时间涉案技术信息不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技术信息具备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那么该技术信息就应当认定为技术秘密;反之,即使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绝大多数时间内涉案技术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技术信息不再具备商业的某个构成要件,那么该技术信息就不构成技术秘密。回到前述案件,由于原告提交的科技查新报告初步证明了侵权行为发生时该技术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告对此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因此该技术成果满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其次原告还证明自被告入职后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对其技术成果始终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被告对此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因此该技术成果满足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要件;第三,截止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技术成果都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因此其也满足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件。所以,即使涉案技术成果确实是被告入职前完成的,也仍然属于原告的技术秘密。当然,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相关技术成果并不是被告在入职前完成的。被告提供的图纸证据实际是其严重违反保密规定从A公司的文档库私自复制到其个人电脑上。技术分析有力地证明, A公司早在与被告接触前就已经将涉案图纸存档,而该存档时间比被告所称的完成技术成果的时间早了数月。本案也提示用人单位需要加强对涉密文档的管理。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A公司技术秘密,被告违反保密协议和公司制度擅自使用并披露该技术秘密,构成侵权。结论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被诉员工入职前的个人研发成果在入职后作为工作成果交付用人单位的,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技术成果;在被诉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发生时,如果该技术成果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构成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供稿:刘强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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