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业绩|小米公司“米家”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经济损失降至300万!
导语:以侵权人的获利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注重被诉侵权商品销售利润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反向混淆的情况下,侵权人的经营能力、品牌知名度、营销推广能力明显强于商标权人,特别在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有限的情况下,侵权人的销售利润往往远高于商标权人的损失,但对于侵权人基于其自身的商标商誉或者商品固有价值获得的利润,商标权人无权进行索赔。
联安公司诉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小米公司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1200万元。该案因涉及反向混淆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以及高额赔偿而备受关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宇宙律师及其赢在IP知产团队代理该案二审,最终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从1200万元改判至300万元(案号:2020浙民终264号,判决书请点击阅读原文)。
案情简要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联安公司)起诉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小米科技公司,合称小米公司)等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智能摄像机云台版、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商品包装上使用“米家”标识,在销售上述商品的网页上使用“米家”字样的行为侵害其第9类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小米公司对被控“米家”标识的使用容易产生混淆,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小米公司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1200万元人民币和合理费用10万3千余元。小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米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米家”标识与小米公司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容易将联安公司使用“MIKA米家”商标的商品误认为小米公司的商品或与之存在某种联系,构成反向混淆商标侵权。
案件焦点本案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的确定。
小米公司主张,首先,反向混淆中小米公司的侵权获利和被控侵权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小米公司的商品销售利润来源于多种因素,包括自身的企业声誉、技术力量、销售渠道等,尤其是被诉侵权商品上同时使用了小米科技公司的“MI”“小米”等商标,消费者购买时亦会关注该些商标的商誉。就“米家”标识而言,其对于被诉侵权商品利润的贡献主要来源于该标识经过小米公司的宣传和使用积累的商誉,该部分商品利润与被诉侵权行为之间欠缺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小米公司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其次,即使按照小米公司侵权获利计算,小米公司并非完全以侵权为业,一审法院以毛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缺乏依据。再次,即使以毛利润率作为计算小米公司侵权获利的基础,毛利润率的计算方法应为(销售价-进货价)/销售价*100%,一审法院采用了不同计价标准的销售价(含税)和进货价(不含税),计算方法存在错误,导致所得的毛利润率明显偏高。
二审法院支持了小米公司的上述主张,并强调以侵权人的获利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注重被诉侵权商品销售利润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反向混淆的情况下,侵权人的经营能力、品牌知名度、营销推广能力明显强于商标权人,特别在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有限的情况下,侵权人的销售利润往往远高于商标权人的损失,但对于侵权人基于其自身的商标商誉或者商品固有价值获得的利润,商标权人无权进行索赔。
最终二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小米公司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3千余元。
供稿:秦琳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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