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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王者荣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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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王者荣耀”自2015年开始在我国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腾讯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王者荣耀”可以作为在先作品名称进行保护。






孙学舟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注册第19120204号“王者荣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运载工具;三轮脚踏车;助力车;摩托车;汽车;婴儿车。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由,针对前述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但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后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案号:2019京73行初4259号,审判人员:侯艳、张立伟、欧炎)认为:

1. 腾讯公司提交的《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证书、百度搜索指数、《王者荣耀》游戏在IOS系统排名、艾瑞咨询和触手联合发布多年中国经济手游指数、多年中国网络游戏风云榜、《王者荣耀》游戏相关媒体报道等相关材料,足以证明腾讯公司创作推出的《王者荣耀》游戏软件的名称“王者荣耀”自2015年开始在我国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腾讯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王者荣耀”可以作为在先作品名称进行保护。

2. 在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在我国持续进行广泛宣传和使用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与腾讯公司《王者荣耀》游戏软件的名称完全一致,难谓巧合。

3. 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第12类商品系日常生活必需品及相关游戏的常见衍生商品,极大可能借用了在先作品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地损害了商业利益,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在先作品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挤占在先作品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腾讯公司在先作品名称的合法权益,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上诉,其认为:腾讯公司主张的在先权利为著作权,“王者荣耀”仅为普通印刷体汉字,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感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腾讯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二审法院(案号:2020京行终2012号,审判人员:孔庆兵、吴斌、刘岭)的裁判观点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认定一审判决定并无不当,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所涉及的争议权利客体有误,且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者荣耀”除了在第12类商品上被抢注之外,还在第35类白酒上被抢注,但法院均将“王者荣耀”作为在先作品名称,享有在先权利进行了保护。法院在裁判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作品的出版发行等使用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相关公众对作品、角色名称的知晓程度,作品所获荣誉情况以及个案的相关情况等多种因素。

供稿:任雪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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