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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国外公司在国内的代理商,能否就侵犯国外公司名称的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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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琳创公司作为韩国公司IDACO中国地区的总代理,对IDA字号产生的商誉享有相应的权利,有权就侵害该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供稿:任雪




(判决书原文请点击下文中蓝色字体的案号)

李XX为第10801504号、第19685346号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也是韩国公司IDACO的代表人。上海琳创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5日,其与李XX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上海琳创公司在销售IDACO生产的婴儿尿裤、婴儿尿布、拉拉裤等商品并进行相应商品的推广时使用第10801504号、第19685346号商标,同时约定上海琳创公司独家向第三方主张维权的权利。

山东宝柔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4日,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卫生用品、电动自行车、婴儿用品、生活用品销售。

上海琳创公司发现山东宝柔公司开设了一家名为“韩国乐比赞专卖店”的微店,并在网页中标注PREIUM纸尿裤中的爱马仕-乐比赞NABIZAMDIAPER、韩国乐比赞专卖店、Nabizam、韩国乐比赞纸尿裤一级代理商等字样。实物产品包装上标注iboio、在中文标签覆盖的部分用韩文标注读音为Nabizam的型号名称、技术提供IDA株式会社等信息。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包括山东宝柔公司在其微店、官方网站、淘宝店等电商平台中使用韩国乐比赞店名、使用Nabizam、乐比赞文字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技术提供韩国IDA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山东宝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或使用的Nabizam、乐比赞等标识,与第10801504号和第19685346号注册商标无论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山东宝柔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与上海琳创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因此构成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上海琳创公司通过对其销售品牌(读音为Nabizam)、乐比赞纸尿裤的宣传,已经让相关消费者群体建立起了IDA公司与其销售的特定商标(读音为Nabizam)、乐比赞纸尿裤商品、韩国进口之间的唯一特定的联系。本案授权方的企业名称是“IDACO”,是在韩国注册的企业,IDA是该企业名称的主要识别部分。山东宝柔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用韩文标注“技术提供:IDA株式会社∕韩国”的标识,与IDACO主要识别部分IDA相同。结合山东宝柔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网站中标注上海琳创公司享有独占许可权的Nabizam、乐比赞等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上海琳创公司享有独占许可权商品或者与上海琳创公司享有独占许可权品牌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山东宝柔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中山东宝柔公司认为上海琳创公司并没有获得“IDA”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的授权,并非适格的主体,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法院认为,上海琳创公司为韩国IDA公司中国地区总代理,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经营者”,有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再审(2020最高法民申5897号)认为IDACO系授权琳创公司行使涉案商标相关权利的主体之一,通过琳创公司对“Nabizam”、”“乐比赞”等品牌纸尿裤的经营和宣传,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涉案商标、琳创公司与IDACO建立起特定联系。IDACO作为在韩国注册的企业,IDA是其企业名称的主要识别部分,宝柔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用韩文标注“技术提供:IDA株式会社∕韩国”的标识,与IDACO主要识别部分IDA相同,结合宝柔公司在网站和店铺中标注涉案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琳创公司作为中国地区的总代理,对IDA字号产生的商誉享有相应的权利,有权就侵害该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故二审法院认定宝柔公司的行为对琳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无不当。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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