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导语: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其中,前者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供稿:罗丹
判决书原文请点击(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在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中:
再审申请人主张,改判林芝公司侵权成立并支持国威公司和蒋国屏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由林芝公司赔偿国威公司和蒋国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万元;国威公司、蒋国屏主张按照林芝公司因侵权所得的利益计算本案损害赔偿,其计算方法为:林芝公司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169556341元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15%,得到侵权利润约为2543万元。据此,国威公司、蒋国屏认为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合理的。
再审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国威公司、蒋国屏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合理性。1.关于国威公司、蒋国屏主张的林芝公司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其中部分证据并未显示所涉供货金额全部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供货金额。同时,该产品销售总金额既包含了含税金额,又包含了未含税金额。因此,销售总金额并不准确。2.关于国威公司、蒋国屏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销售利润并不必然就是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得的利润,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来源除了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外,可能来自于其使用的其他专利或者其他部件。因此,需要考虑本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
其次,关于林芝公司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的计算。1.部分证据仍难以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所占供货数量的比例,难以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其中所占比例。因此,对于该部份证据,本院将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考虑到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林芝公司从事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且规模较大,本院酌定林芝公司就其向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采购部及TCL空调事业部采购部的销售行为应赔偿本案专利权人国威公司和蒋国屏经济损失80万元。2.部分证据可林芝公司供货的产品数量和销售金额均属本案侵权产品的数量和销售金额。将其中部分含税金额转换为未含税金额后,折算扣除相应增值税后,林芝公司向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销售本案侵权产品的总销售金额(不含税)约为114371557元。
再次,关于林芝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率。林芝公司在本案一审庭审中表示其产品的利润率大约为10%-15%。根据江苏省宜兴市正大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度企业信息公示鉴证的报告》,国威公司12种产品中,最低销售利润率为16.54%,最高销售利润率为32.04%。综合考虑林芝公司主张的最高利润率和国威公司主张的最低利润率,本院酌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15%。
最后,关于本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本案专利对于林芝公司PTC发热器的市场吸引力起到了重要作用,而PTC发热器还包括其他部件,不宜将侵权产品的利润全部归因于本案专利。在林芝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案庭审的情况下,本院酌定本案专利对于林芝公司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为50%。
综合上述分析,本院对于林芝公司在向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过程中因侵犯本案专利权获得的利润计算如下:114371557元×15%×50%=8577867元。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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