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商业诋毁不要求“指名道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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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供稿:唐汝衡、秦琳编辑:唐汝衡、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19)苏05民终4584号【案情简介】
德玛仕公司的京东网店“德玛仕官方旗舰店”在多款消毒碗柜的产品介绍中使用了“不锈钢升级款抗氧化耐腐蚀容易清洁卫生符合健康标准”与“压花铝板淘汰款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字样进行图文对比。
康宝公司认为德玛仕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德玛仕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
……
关于德玛仕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德玛仕公司上诉主张“压花铝板淘汰款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的描述具有科学依据,且未特定地指向康宝公司,故不构成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是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既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的陈述客观事实,意在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德玛仕公司以《铝对人体的危害、铝的来源及测定方法研究进展》《铝的过量摄入对人体影响分析研究》两篇文章的内容证明该描述具有科学依据。文章中介绍了铝的正常摄入量标准为7mg/kg,铝制炊具在使用中的溶出量。并指出铝可在人体内蓄积并产生慢性毒性,对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消化系统等产生毒害作用。但对铝内胆消毒碗柜在使用中是否挥发铝离子、是否能达到铝溶出的温度、是否随着温度升高而导致溶出量增加,使用铝内胆消毒柜是否会导致人体摄入铝等,文章中并未涉及。德玛仕公司不准确、不全面地归纳文章观点为“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属于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需产生商誉被贬损的后果,所针对的主体应当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即相关公众能够根据接受的信息分辨出诋毁者指称的具体对象,并能够对受害人产生清晰的印象记忆。本案中,虽然“压花铝板淘汰款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的描述中未直接提及康宝公司,但描述中“压花铝板淘汰款”让相关消费者分辨出指称的产品是铝内胆消毒碗柜,指向了包括康宝公司在内的使用铝内胆的消毒碗柜生产企业,对该类企业及其相关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了包括康宝公司在内的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德玛仕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德玛仕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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