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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仿冒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包装装潢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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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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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考虑到涉案装潢的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以及产品彻底退出市场需要一定时间等实际情况,即使相宜本草公司自2016年开始不再销售采用第6代包装的产品,被诉装潢使用行为依然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供稿:秦琳、艾可颂

编辑:秦琳、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沪民终886号





基本案情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宜本草公司)主要从事本草化妆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相宜本草”品牌系列护肤用品。相宜本草公司在淘宝网、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发现由上海百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百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相依草方”化妆品产品的外包装颜色、图案、形状、布局与其有一定影响的第6代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相似,认为百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百某某公司抗辩,从2016年开始,采用第6代包装的相宜本草产品不再于市场上销售,因此其包装装潢不应受到保护。





法院认为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相宜本草公司使用的装潢设计独特、显著性较高,相关公众易在该装潢与其所指向的商品之间建立较为单一、稳定的联系,具有特定性。相宜本草公司的注册商标及装潢使用持续时间较长、对产品广告宣传较多,商标和公司所获荣誉及市场声誉均较高,该装潢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综上可以认定相宜本草公司涉案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商品与相宜本草公司的涉案化妆品系相同商品,两者装潢在整体布局上基本相同,仅在部分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异,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相宜本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百某某公司主张,相宜本草公司对其主张的涉案产品外观包装、商品装潢未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注册,且从2016年开始,采用第6代包装的产品不再于市场上销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注册并非保护商品装潢的唯一路径或前提条件,涉案商品装潢若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亦将依法受到保护。考虑到涉案装潢的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以及产品彻底退出市场需要一定时间等实际情况,即使相宜本草公司自2016年开始不再销售采用第6代包装的产品,百某某公司涉案装潢使用行为依然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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