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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检材的洁净度是同一性比对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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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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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对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而言,不同的源代码可能实现相同的功能,故一般需要对被诉侵权软件的代码与权利人软件代码进行同一性比对。同一性比对的前提是需要对检材进行固定,确保被诉侵权产品系来源于被告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保证检材从取得至保存、传输、送检、检测的全过程不被替代,不被全部或者部分更改,同时还需由权利人提供真实的涉案软件代码。

供稿:赵云虎、杨宇宙

编辑:赵云虎、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最高法知民终890号




基本案情


某字控制公司以“DigiTrak”品牌发布了多个型号的定向钻进定位系统。2015年11月4日,某字控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懿使用公证处经过清洁的电脑,在某霸公司的官网下下载《用户手册》。

某字系F5软件的著作权人。而涉案月蚀软件与F5地下定位系统存在递进关系,《用户手册》也显示二者产品构成及实现的功能相类似,故其传感器上亦应安装有相应版本的月蚀软件。某霸公司、某霸管道公司虽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中不包含软件,但亦主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载录软件的芯片系外购得来,可见其认可被诉侵权产品中内嵌软件,亦可从侧面证实某字控制公司生产、销售的月蚀、F5传感器中亦内嵌权利软件。





法院意见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在案证据能否证明某霸公司、某霸管道公司侵害了某字控制公司涉案月蚀软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而言,不同的源代码可能实现相同的功能,故一般需要对被诉侵权软件的代码与权利人软件代码进行同一性比对。同一性比对的前提是需要对检材进行固定,确保被诉侵权产品系来源于被告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即当事人所称“清洁度”),保证检材从取得至保存、传输、送检、检测的全过程不被替代,不被全部或者部分更改,同时还需由权利人提供真实的涉案软件代码。
某字控制公司应当证明该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某霸公司、某霸管道公司,并保证送检的被诉侵权产品可以作为鉴定软件代码同一性的有效检材。因被诉侵权产品系某字控制公司单方购买,且在采购后某字控制公司已单方拆解了包装,故在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取得至送检过程中存在被替换或者更改(即当事人所称“清洁度被污染”)的可能。某霸公司、某霸管道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否认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并销售。故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某霸公司、某霸管道公司。而某字控制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以前述拆解后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检材进行比对的结果,故原审法院未采信该意见书中的结论,并无不当。
某字控制公司主张公证机关未出具公证书的原因在于当时某字控制公司授权委托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并基于该事实主张其取证未经公证具有合理理由。但是,某字控制公司的该项主张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理应在通过公证方式保全证据前完成其授权委托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在完成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手续后再次委托公证机关对(再次)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保全。
某霸公司、某霸管道公司在其经营网站上提供的《ECLIPSE用户手册》《F5快速使用指南》系对整个定位系统的使用介绍,两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与某字控制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相似等事实与计算机软件同一性认定并无直接关联。在本案因检材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软件代码同一性比对的情况下,以上事实均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月蚀软件的代码具有同一性。同时,某字控制公司主张,根据被诉侵权产品可兼容于某字控制公司的产品这一事实,即可认定某霸公司、某霸管道公司侵害了涉案月蚀软件的著作权,但此仅系其单方推断,某字控制公司未能对此举证证明,其该项主张难以成立。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某字控制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某霸公司、某霸管道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无不当。
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某霸公司、某霸管道公司制造、销售了侵害某字控制公司涉案月蚀软件著作权的产品,故某字控制公司关于某霸公司、某霸管道公司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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