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外观设计专利与包装装潢的保护与冲突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当他人对外观设计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时,即使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已失效,但还可以受到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保护。而即使一个包装装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其不必然能够获得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若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存在侵害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情形,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供稿:徐欢欢、赵云虎
编辑:徐欢欢、赵云虎案件事实
好侍公司成立于1947年6月7日,在第30类咖喱(粉)用酱调制物、调味品等商品上注册“好侍”商标。在第30类咖喱粉、咖喱糊等商品上注册“百梦多”商标、“好侍爪哇”商标。且好侍公司于2004-2005年间以及2010年就“百梦多咖喱”的包装、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
佛山德生星火公司和广州德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炮德曾就“德生妙多咖喱”的包装盒申请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获得授权公告,但2017年因好侍公司被宣告无效。佛山德生星火公司、汕头市德生食品厂、广州德生公司确认佛山德生星火公司开始使用“德生妙多风味咖喱”包装装潢的时间为2016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的包装、装潢能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
本案好侍公司主张佛山德生星火公司、广州德生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首先需要对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是否有一定影响作出认定。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分别自2005年、2010年在中国市场销售,经过好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营,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均有销售。报刊、杂志、微信等对上述两款产品均作出较多的报道。好侍公司通过展会、公交车屏幕广告、地铁站广告、商场广告、公交车车身广告及报刊杂志等广告宣传,“百梦多咖喱”和“爪哇风味咖喱”在中国市场上已为相关公众知晓。通过360搜索、百度搜索、淘宝、好搜等进行搜索,“百梦多咖喱”和“爪哇风味咖喱”均呈现了较多的搜索结果,反映了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状况。好侍公司请求保护的“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所使用的包装、装潢由一系列要素组成。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均保持其独特的包装风格。“百梦多咖喱”的包装、装潢先后有细微的改版,但整体风格统一。在佛山德生星火公司、汕头市德生食品厂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之前,“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的包装、装潢上的色彩、图形、文字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且与商品的功能性无关,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好侍公司的“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商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二、关于相关公众是否容易对“百梦多咖喱”与“德生妙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与“德生妙多风味咖喱”引起混淆、误认
将好侍公司的“百梦多咖喱”与佛山德生星火公司的“德生妙多咖喱”进行比对,二者均采用明黄色作为背景,左上角为红色商标,中间有倾斜的飘带图案,飘带图案上写明产品名称,下方为黑底金字宣传语句。包装右上角为蜜蜂与水果的图案,包装右下角为咖喱产品调味的料理与米饭图案,左下角为辣味程度标识。包装上标有净含量及“日式块状咖喱调料”字样。故佛山德生星火公司的“德生妙多咖喱”与好侍公司的“百梦多咖喱”构成近似。
将好侍公司的“爪哇风味咖喱”与佛山德生星火公司的“德生妙多风味咖喱”进行比对,均采用白色底色与深色为基调,左上角为并排的中英文红色商标,包装中间偏左位置为横向排列的深色文字的商品名称以及商标,其中“风味”二字为上下排列。下方有一排宣传语,底色同深色底色,文字为黄色。再下方有一排日文假名以及产品名称。左下角为净含量信息。包装右部深色背景区域为使用咖喱产品调味的料理图案以及各种香辛图案等。故佛山德生星火公司的“德生妙多风味咖喱”与好侍公司的“爪哇风味咖喱”构成近似。
对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互相学习、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形成有明显区别各自商品的包装、装潢,这种做法是市场经营和竞争的必然要求。但是,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则不能作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否则就会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混淆、误认,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是与使用该包装、装潢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本案中,由于好侍公司“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所使用的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德生妙多咖喱”及“德生妙多风味咖喱”使用的包装、装潢分别与“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达到视觉上非常近似的程度,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二者存在某种联系。
佛山德生星火公司称其产品包装、装潢来源于好侍公司已经届满中止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已经成为全人类公知共用的技术,任何人均可使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实际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并且该设计不属于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设计,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设计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他人对该设计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时,该外观设计还可以受到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保护。本案中,在“百梦多咖喱”“爪哇风味咖喱”的包装、装潢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佛山德生星火公司“德生妙多咖喱”“德生妙多风味咖喱”的包装、装潢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时,即使好侍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过期,佛山德生星火公司也不能对该外观设计进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使用。该种在后使用行为会不正当地利用该外观设计在先使用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