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未经授权销售正品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经营者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虽然其在网店中销售正品,但其指示性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妨碍商标功能的发挥,亦不会割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标注了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联系,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使用“官方旗舰店”“加盟商”“官方授权”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属于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徐欢欢,秦琳
编辑:徐欢欢,秦琳案件事实
安徽世龙公司经转让获得“甲丽净”商标在第5类“去灰指甲油、去头皮屑的药物制剂、膏剂、水剂、医药用洗液、医药制剂、中药成药”;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及“世龙世家”商标在第35类、第5类和第3类“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和”医用药膏、细菌抑制剂、抗菌剂、消毒剂、汗足药、护肤药剂、去灰指甲油、去头皮屑药物制剂、止痒水”和“香料、洗洁精、空气芳香剂”等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
2019年9月12日,谢延宝在淘宝网注册淘宝会员并开设店铺“世龙世家甲丽净完美手足”,该网店主要销售甲丽净液、抑菌洗剂、肤净凝膏、甲丽康喷剂等产品,网店在宣传页面注明“官方正品”等字样,并在每个商品页面顶部以较大字体宣传标示“甲丽净”“世龙世家”品牌字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安徽世龙公司指控谢延宝在其淘宝网店销售被控商品、并在商品详情页面、店铺名称、店铺首页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本院认为,商品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从而引导消费者购买其认可的商品,帮助商品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该种联系是标注相同商标的商品具有同一来源即生产商,一般不指向商品的具体销售者。具体到本案,首先,安徽世龙公司对被控侵权人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负有举证责任。被控商品除了生产批号喷码的部分数字被刮除外,其他部分包括包装盒、说明书与内容物均与正品无异,且谢延宝对去除商品生产批号喷码的原因和方法作出了合理解释。被控商品外包装均印有生产厂家“安徽世龙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厂址、生产批号等商品信息,并非“三无”商品,而安徽世龙公司除了主张其未授权谢延宝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外,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商品为侵权商品。其次,谢延宝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利用所销售商品的商标指示具体品牌信息,系指示性使用,这种使用行为不会产生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后果,没有破坏涉案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割裂商标权利人与标注了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的联系。综上,在安徽世龙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谢延宝适当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没有妨碍商标功能的发挥,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谢延宝将涉案注册商标作为其店铺名称并在店铺首页顶部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本案中,安徽世龙公司指控谢延宝网店店铺名称、店铺首页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以及在商品详情页面使用虚假授权标识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谢延宝的被控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店系安徽世龙公司经营或与其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从而使谢延宝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谢延宝主观上具有引人误解其网店为安徽世龙公司经营或者由其授权许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谢延宝辩称其在网店相关页面刊登了关于刮码的说明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是谢延宝对该说明中声称“我们的加盟店”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它是经过授权的店铺,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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