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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冒用竞争对手案例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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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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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竞争对手的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工程案例系由冒用者所承建,由此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该行为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供稿:唐汝衡、秦琳

编辑:唐汝衡、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最高法民再1号





案件简介




德某森公司与美某勒公司为同行业经营者。德某森公司成立时间较早,且在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等领域拥有多项专利权。德某森公司认为,美某勒公司将德某森公司的8个工程案例作为其成功案例印制在自己的产品宣传册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德某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德某森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美某勒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判其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审理焦点问题是美某勒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如构成,美某勒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德某森公司主张美某勒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为:美某勒公司在其宣传册中使用德某森公司的8个工程图片作为其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宣传册中两段文字“目前已申请多个专利对产品进行保护”“电柜冷凝除湿装置为我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合作的专利产品,除湿效果明显”构成虚假宣传。

经查,美某勒公司制作的产品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图片虽未载明具体的工程名称和位置,但德某森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美某勒公司在宣传册中所展示的8张成功案例图片系德某森公司施工项目中的产品图片。美某勒公司将德某森公司的8个工程图片中的德某森公司商标换成美某勒公司的商标,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原审判决对此事实经审理业已确认。美某勒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此认定,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美某勒公司此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此8个工程案例系由美某勒公司所承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由此易使美某勒公司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与其作为同业竞争关系的德某森公司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正是由于美某勒公司对其产品的虚假宣传,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美某勒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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