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浪胃仙”账号之争——网红账号权属认定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就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供稿:唐汝衡、裴一歌
编辑:唐汝衡、裴一歌案件事实
2018年7月,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公司与李某某(艺名为浪胃仙大胃王)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天权星公司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不限于网络平台主播、摄影模特、出版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与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等,合同期限为三年。
2020年7月,李某向天权星公司发出《关于不再延长艺人经纪合同的函告》,宣称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期限将至,李某决定不再延长续签艺人经纪合同,即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同年8月21日,李某向天权星公司邮寄了《告知函》,告知天权星公司合作终止,结清款项,立即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并不得以其名义对外承接商业活动、招揽艺人等。
后双方就李某使用“浪胃仙”等网络直播账号归属产生了纠纷,遂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抖音、快手账号的归属;二、游某某、浪胃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现评述如下:
一、案涉抖音、快手账号的归属问题
本院认为,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就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对于抖音、快手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中,首先,从案涉账号注册过程看,游某某注册案涉账号时,其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经理。天权星公司主张,企业申请抖音账号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注册,因天权星公司注册相关账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游某某,故公司决定让游某某使用其手机号注册账号,并由游某某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账号。该主张符合情理,且能和双方聊天内容相印证。其次,从账号使用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某某合作期间,前述案涉账号中发布的内容均系李某某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视频,并无游某某的个人生活视频。再次,从双方交流账号归属和管理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某某合作期间,相关聊天记录显示游某某就如何经营账号、如何开展艺人管理工作等问题与天权星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并表示李某某的所有账号都属于公司,而相关资料亦显示公司为李某某的抖音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等投入了资金和人力。第四,游某某在一审中举示了《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但由于游某某反对对该份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存疑,故该份协议中对游某某有利的内容也自然无法得到确认。最后,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天权星公司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综上,根据现有证明,能够确认游某某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天权星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产。
二、游某某、浪胃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1.“浪胃仙”是天权星公司之前签约的艺人李某某的艺名,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由艺人独享;同时艺名也具有财产性,可由艺人支配允许他人使用。天权星公司对“浪胃仙”的使用是基于李某某对其艺名的授权许可,随着李某某离开天权星公司并终止合作,天权星公司也不再享有“浪胃仙”的使用权。而浪胃仙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即成立于李某某与天权星公司的合作终止之后,浪胃仙公司在李某某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李某某的艺名“浪胃仙”并无不妥。2. 天权星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与李某某签订的《艺人独家经济合同》(复印件)的合作期限是 3 年,而李某某解除合同的时间是在双方合作到 2 年左右的时候,李某某的函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由于《艺人独家经济合同》是复印件,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使是形式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其中的内容的合法性。况且,“浪胃仙”是李某某的艺名,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使《艺人独家经济合同》是真实的,但在李某某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向天权星公司发出《关于不再延长艺人经纪合同的函告》之后,天权星公司仍坚持认为合同没有解除并继续使用“浪胃仙”,也不能够对抗李某某将自己的艺名“浪胃仙”许可他人使用,况且游某某在与天权星公司相关人员微信聊天中提及合约到期事宜时,对方并未在谈话中对此提出异议,天权星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在后续的交谈中为此发生争执。故浪胃仙公司经李某某授权使用“浪胃仙”具有合理性。3. 天权星公司申请注册一系列含有“浪胃仙”字样的商标,但这些商标目前都处于“撤销/ 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虽然天权星公司举示了李某某放弃无效或者撤销申请的声明,但这些商标的状态并未改变,因此在天权星公司未举证证明前述标识经其宣传使用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其主张浪胃仙公司使用“浪胃仙”作为企业名称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成立。4. 浪胃仙公司在李某某离开天权星公司后,与李某某建立合作关系期间,使用案涉账号发布了相关视频,上述账号系游某某以个人名义注册,其上未标注天权星公司名称,亦未有相关天权星公司宣传内容,虽然浪胃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和游某某之间是婆媳关系,但天权星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杨某和游某某在天权星公司任职期间串通损害案涉账号的行为,故浪胃仙公司使用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发布相关视频不具有违法性。5. 至于游某某与杨某成立的天权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企业字号使用“天权星”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另案解决,天权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与本案有关行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游某某与杨某的前述行为不予审查。综上,天权星公司主张浪胃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天权星公司基于此而要求浪胃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游某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游某某在天权星公司任职期间,明知案涉账号系天权星公司在运营,案涉账号聚集的商业价值亦是天权星公司运营的结果,却利用掌控案涉账号之便利,将案涉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损害了公司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犯,故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天权星公司若要求游某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应另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