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评析|小罐茶商标和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

赢在IP
2024-08-26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尽管小罐可以解释为茶叶的一种包装方式,但是小罐茶作为一个整体并非固有词汇,并且小罐茶商标经过多年持续的使用和推广,已使得其与小罐茶公司之间建立起了稳固的对应关系,客观上能够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

供稿:秦琳、艾可颂

编辑:秦琳、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0)川0104民初138号





案件事实


小罐茶是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罐茶公司)设计、生产的产品。2017年8月14日,小罐茶公司取得第20426843号“小罐茶”文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2016年11月小罐茶包装荣获中国工业设计红星奖。2016年和2017年,小罐茶品牌先后被《罗博报告》评选为“中国高端茶最具创新品牌”及“年度影响力中国茶品牌”。截至2018年12月,小罐茶店铺已达到600余家,地域遍及全国绝大部分省、市。
小罐茶公司发现成都万某酒店设有专柜展台,在展台显眼位置摆放标有“用最好的水泡最好的茶小罐茶”的宣传小黑板,并销售“小罐茶”。另外,成都万某酒店销售的产品与小罐茶公司销售的“小罐茶”包装装潢相似。小罐茶公司认为成都万某酒店在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小罐茶”,侵害了其第20426843号“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万某酒店销售的“小罐茶”的包装装潢和其“小罐茶”包装装潢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关于商标侵权,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小罐可以解释为茶叶的一种包装方式,但是小罐茶作为一个整体并非固有词汇,并且,上述商标经过小罐茶公司多年持续的使用和推广,已使得其与小罐茶公司之间建立起了稳固的对应关系,客观上能够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因此,万某酒店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中标注“小罐茶”的行为已经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及来源产生误认,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第2042684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可以认定,万某酒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以金色铝材圆柱体加有色密封膜组成的小罐包装逐渐成为“小罐茶”的一种特有包装方式,其较为鲜明的外观特征使得其客观上具有显著的区别性,能够成为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的依据,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具备了“小罐茶”商品包装的显著特征,其均由金色圆柱形罐体与有色密封膜组成,两者产品包装在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在“小罐茶”商品涉案包装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故被诉侵权产品应认定为擅自使用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往期精彩案例评析|外观设计产品装潢是否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认定案例评析|仿冒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包装装潢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聘用同行员工并对其竞业限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保密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在双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仍然适用案例评析|广告语亦可成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




公益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请关注微信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赢在IP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