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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小罐茶商标和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尽管小罐可以解释为茶叶的一种包装方式,但是小罐茶作为一个整体并非固有词汇,并且小罐茶商标经过多年持续的使用和推广,已使得其与小罐茶公司之间建立起了稳固的对应关系,客观上能够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
供稿:秦琳、艾可颂
编辑:秦琳、艾可颂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
关于商标侵权,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小罐可以解释为茶叶的一种包装方式,但是小罐茶作为一个整体并非固有词汇,并且,上述商标经过小罐茶公司多年持续的使用和推广,已使得其与小罐茶公司之间建立起了稳固的对应关系,客观上能够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因此,万某酒店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中标注“小罐茶”的行为已经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及来源产生误认,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第2042684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可以认定,万某酒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以金色铝材圆柱体加有色密封膜组成的小罐包装逐渐成为“小罐茶”的一种特有包装方式,其较为鲜明的外观特征使得其客观上具有显著的区别性,能够成为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的依据,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具备了“小罐茶”商品包装的显著特征,其均由金色圆柱形罐体与有色密封膜组成,两者产品包装在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在“小罐茶”商品涉案包装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故被诉侵权产品应认定为擅自使用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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