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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免费提供含有被诉侵权设计的软件供他人下载,系采取与制造相同的方式实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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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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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免费向用户提供含有被诉侵权设计的软件,即使软件开发者/提供者仅仅是免费将软件提供至用户使用,未主动推广销售,该行为仍然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在被诉侵权设计软件被提供至用户使用的过程中,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仅是为运行软件提供环境,并未提供用户图形界面。使用软件必然需要用户操作进行下载安装运行,该行为本质上是软件提供者/开发者提供软件行为的必然结果,因此,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用户仅仅是为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在手机上呈现提供环境或条件,其行为与专利权人权利受到损害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软件开发者/提供者开发并提供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必然会导致被诉侵权界面在手机上呈现,使得涉案专利被实施,该行为与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系采取与制造相同的方式实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

供稿:郝培羽、杨宇宙

编辑:郝培羽、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沪民终281号




基本事实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830455426.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人,涉及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保护期内。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趣键盘”软件的多个版本,在该多个版本的软件中,存在与涉案专利设计相似的图形用户界面。金山公司将萌家公司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提供用户下载的“趣键盘”软件的用户图形界面与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构成侵权,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萌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为:提供软件供他人免费下载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该软件只是提供给用户免费下载,萌家公司并未直接从中获利;仅仅是提供下载链接,并未主动进行推广或销售,因此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系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应用而生,一般经软件运行而呈现。产生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安装在电子产品中,借助电子产品的操作系统运行后,即可呈现图形用户界面。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从硬件到底层的操作系统再到应用软件等一般由不同的主体提供,呈现出“软硬分离、软软分离”的特点。故对于已经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要结合图形用户界面的自身特点进行判断。本院认为,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

本案中,当软件被用户下载并安装在手机中,经用户在操作系统中操作软件运行后即可在手机中呈现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因此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系基于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用户、软件开发和提供者共同参与才得以在手机上呈现。但在这一过程中,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仅是为运行软件提供环境,并未提供用户图形界面。使用软件必然需要用户操作进行下载安装运行,该行为本质上是上诉人提供软件行为的必然结果,因此,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用户仅仅是为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在手机上呈现提供环境或条件,其行为与专利权人权利受到损害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上诉人开发并提供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必然会导致被诉侵权界面在手机上呈现,使得涉案专利被实施,该行为与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此,上诉人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能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的行为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该软件的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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