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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群体多维规划:解析私人基金会的设立和税务洞察

普华永道 普华永道
2024-08-23



前言

普华永道近期推出“高净值群体多维规划”系列文章,从专业视角分享和探讨高净值人士及家族关注的热点话题。本系列前几期文章分别介绍了外国委托人信托、信托和家族办公室。本文则将具体解析超高净值个人或其家族常用的另一类架构工具,即私人基金会


设立私人基金会具有哪些税务意义,同时会面临何种要求和监管——本文将以美国的私人基金会为例,概览性介绍其设立特点并就有关税务的影响(包括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进行重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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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基金会的设立通常是出于慈善家个人支持慈善事业的意愿,也可以为其它公众利益的目的而设立,比如宗教、教育、文学和科学。


从美国税上看,私人基金会属于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一个类型分支。针对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私人基金会,捐赠人在实现其公益目标的同时,也可以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的税务处理中享有以下三大方面的优惠:



美国各层级税务机关会对符合资质的私人基金会的税收进行绝大部分的豁免(联邦层面不超过2%的消费税(Excise Tax))。


对私人基金会的捐赠人给与一定程度的税收扣除与抵免。


有效规划美国遗产税。赠与税(Gift Tax)、遗产税(Estate Tax)是美国超高净值个人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必将面临的课题,其税率高达40%。2017年美国税制改革将联邦遗产税、赠与税和际代税(Generation-skipping Tax)的终身免税额(Unified Credit)限时提升至每人约1,200万美元。然而该免税额有可能于2026年恢复到2018年前的水平,即600万美元左右。在私人基金会的架构下,由于捐赠人已经将资产捐赠给了私人基金会,该部分资产从法理上不再归属于捐赠人。所以,被捐赠的资产在未来不再被纳入该捐赠人的遗产份额中,即不占用捐赠人的终身免税额。


为了成为合资格的私人基金会,该私人基金会需要遵循《美国联邦税法典》第501(c)(3)条款成为美国税法下的非营利组织。美国国税局(IRS)会要求非营利组织从设立第一天起通过提交1023表格(Form 1023)来预先选择自己的组织类型,如公益慈善机构(Public Charity)或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并根据501(c)(3)条申请认可豁免。


根据501(c)(3)中的描述,非营利组织可以是任何美国境内或美国境外的组织。如果是设立在美国境外的私人基金会,也可以通过1023表格来申请适用上述税务优惠。新设立的组织如未通知美国国税局其申请公益慈善机构的要求,则会被默认为私人基金会。


大多数私人基金会的主要活动是向其他慈善组织和个人提供赠款,而不是进行慈善项目的直接运作。也有小部分组织会直接来运作自己慈善项目,一般不会将把所募集的资助提供给其他慈善机构。这类基金会需在向美国国税局申请时作特别的信息披露与注明。比如,在填报1023表格时会额外注明其私人运作基金会(Private Operating Foundation)的特性。


私人基金会虽然有众多税务上的优惠,但同时也受到美国政府与国税局的双重监管,比如美国国税局在历次重大税法改革中,都或多或少增加了对慈善目的、慈善种类和慈善组织资格限制的要求;还规定私人基金会每年至少将总资产中5%的资金直接捐助给符合要求的公益组织。另外,私人基金会每年无论运营情况如何都需要填写相当复杂的收入申报与信息披露税表。各种款项的披露及监管要求,也会远高于公益慈善组织。



结语

私人基金会作为美国现代化过程中一个特殊组织,在美国社会的运作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作为公益慈善组织的补充,其特有的私人性质、无需受公众左右的管理层有相当大的自主权限。这种集中力量办事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慈善及公益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截止2022年8月,参考“慈善中国”的官网信息,境内以基金会命名的慈善组织,累计有6762家。其中,仅成立时间于2022年的基金会就有202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与市场化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本土企业家出于对公益事业的热情,将设立基金会纳入了他们个人和企业的未来行动计划中。特别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联合定制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对境内慈善组织的运作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面对快速发展的中国慈善事业,近几年来中国财税部门在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亦在不断推进公益慈善相关财税政策的发展完善。


如在私人基金会的设立过程中,针对特殊税务优惠的适用性判断、调整或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普华永道中国税务部私人专业服务团队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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