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群体多维规划:梳理私募股权基金附带权益的税务处理
前言
普华永道近期推出“高净值群体多维规划”系列文章,从专业视角分享和探讨高净值人士及家族关注的热点话题。本系列前几期文章分别介绍了外国委托人信托、信托和家族办公室,以及私人基金会。本文则将关注私募行业,聚焦该行业合伙人和高管常见的一类收入类型,即附带权益收入。
在如今经济深化改革、增速放缓、新旧动能转换的宏观背景下,私募股权公司积极挖掘各类新赛道,在“募投管退”的全流程中,把资金、人才资本和专业技能一并输送到私人公司和各类初创企业,以期实现资产财富增长和项目的良性退出。同时,私募股权公司的基金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成员也可以通过附带权益计划在项目退出时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该附带权益收入的税务处理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税法中都是个复杂且颇受争议的行业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比美国、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梳理附带权益收入的征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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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权益”其本质是投资回报,是当投资项目产生远高于预期回报率的超额收益。它是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和对冲基金业中一种常见的管理人员可参与的利润分享方式。因此,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说,很多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局在判定其性质时,往往纠结它属于“资本利得”还是“工资薪金”。
目前,在美国、英国、澳洲等基金纳税机制较为完善的地方均较倾向于资本利得的征税模式,其中美国在2018年生效的法规中对“附带权益”的资本利得属性进行了细化(请参见表一概述),而中国香港地区在2020年4月1日起生效的附带权益税务优惠中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法规以提升香港地区的资产和财富管理生态系统。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还尚未对该类收入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务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纳税人需要考虑跨境税务的场景(比如美籍人士取得中国内地或者香港地区来源的附带权益),更需要公司和管理人员在设计附带权益计划时考虑周全,做好风险管理。
分地区讨论
01
美国
围绕附带权益到底是普通收入还是资本利得,在美国已经是一个经常被提出及辩论的项目。不同派别持有不同的意见及建议。在现行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下,基金管理人员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经营管理费被视为普通收入,适用10%到37%累进的所得税税率
附带权益收入被视为资本利得。如果附带权益收入由美国个人纳税人直接取得或通过税务透明体间接取得,且满足资产持有期限的相关规定,则可以享受长期资本利得税率(最高20%)而不是普通收入所得税率(最高37%)
在2017年的美国联邦税法改革中,美国税务局(“IRS”)针对附带权益及类似合伙企业权益制定了《美国税法典》第1061条1。该条款针对与个人服务绩效考核挂钩的附带权益收入,提出了三年持有期限的要求。对于满足条件的附带权益收入方能适用最高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未满足三年持有期限的附带权益收入,则需按短期资本利得适用10%到37%的累进税率2。
02
中国香港地区
在2016年之前,香港税务局(“IRD”)一直没有出台针对附带权益的规定或指引。实际上,IRD一般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进行个案的分析。
IRD于2016年5月31日发布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1号(“DIPN 51”),就离岸私募基金免税制度应用的各类问题发表了意见,并首次在该指引中简要表明了对基金管理人员取得的附带权益征税的看法。从指引来看,附带权益有可能被认定为薪俸税的应税收入,如触发了DIPN 51中列出的以下情况之一:
利润分配/分红与外部投资者(即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所产生的回报不具有可比性
分配的性质不同于外部投资者获得的正常投资回报
基金管理人员(即持有附带权益的合伙人)收到的雇佣收入或服务费不符合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
除上述外,DIPN 51或IRD没有再给予其他关于附带权益的相关税务指引。因此,在涉及附带权益的税务处理的实际操作上,尚有不明确的地方。
考虑到中国香港地区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且基金行业又是香港特区政府多年来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因此香港立法会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了《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明确了在满足指明条件下,在香港地区实际运营的合资格投资基金的附带权益3可以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包括:
合资格附带权益可享受“零”的香港地区利得税税率;及
在计算个人薪俸税时合资格雇员获取的合资格附带权益从雇佣所得中获得100%宽减
该税务优惠将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收取或累算的合资格附带权益。
IRD又以“常见问题”的形式解释说明合资格雇员怎样才能享受附带权益的薪俸税宽减措施,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合资格雇员”的定义4。请注意,雇主及合资格雇员需要对宽减的相关附带权益作正确的申报。因申报的正确性有可能影响申请宽减的资格,公司或个人在处理相关附带权益的宽减时应寻求专业税务人士的意见。
03
中国内地
现行的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针对附带权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说明或指导意见。因此在审视一个附带权益计划的税务处理时,会更多依赖业务实质结合业务架构形式来统筹规划,以判断该附带权益收入应当归类为哪一类型收入。常见的收入类型可能为资本利得、经营所得或是工资薪金所得,其最高税率分别为20%、35%和45%。
如果仅站在业务实质角度,公司和管理人员需注意,假如附带权益计划带有雇佣和工资薪金收入的属性或和任职安排强关联,从而有可能会被视为“工资薪金”性质收入。因此在制定附带权益计划时,公司可以通盘考虑以下基本论点,使附带权益计划的投资特性更具合理性。
风险资本 - 管理人员投入的资本具有风险性,即附带权益持有人必须像任何其他投资一样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的投资特征。投资应承担正常的投资损失风险,且不应有保证的回报率。
归属条件 - 附带权益不应受归属条件的约束。归属条件的存在,比如附带权益持有人在归属期内离职,附带权益可能会被没收,这为附带权益和其任职绑定提供了明确的联系。
会计处理 - 附带权益分配在公司账目中不被记录为劳务报酬、工资薪金费用(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费用)。
其他投资特性:
“购买”附带权益的投资行为是个人做出的投资决定
以个人税后资金向单位出资
投资利润的分配应该经常是不规则的,而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
分红不应与正常的工资发放混为一谈
个人应自行承担因投资所得收入而产生的所有所得税责任(如有)
对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同一协议所涵盖的附带权益分配的税务处理,应采用一致的方法
另外,公司在安排附带权益计划的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时,也可以结合不同地区的税务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评估。
结语
私募股权公司的附带权益计划是否符合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处理要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计划的条款拟定和执行细节(比如支付和架构)。为了实现公司和管理团队的双重税务合规性目标,欢迎与普华永道中国税务部私人专业服务团队联络并进行一对一咨询。
注释
1. 附带权益的美国税务处理、第1061条和最终条例的适用情况的判定十分复杂,此处仅做概要性介绍。涉及实务操作建议寻求专业税务人士的意见。
2. 如适用,资本利得收入还需缴纳税率为3.8%净投资收入税(Net Investment Income Tax)。
3. 指明条件的满足度、合资格附带权益的判定和实质活动要求的分析都是复杂且需要较强的专业判断。涉及实务操作建议应寻求专业税务人士的意见。
4. “合资格雇员”的定义和条件判定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受雇情况,职责安排,收取时间等。具体判定请参考IRD网站“常见问题 - 具资格附带权益的薪俸税宽减”或咨询税务人士。
下期话题预告
《简析美籍创始人的常见信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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