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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和个人税务制度:薪俸税入息豁免与税收抵免

普华永道 普华永道
2024-08-23


摘要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先生于2022年10月19日发表了其上任后的第一份《施政报告》,明确表示特区政府将推出不同的吸引人才措施以持续香港地区在不同领域的发展,而香港地区高效简便的税务制度是吸引不同人才落地发展的重要优势。


随着香港地区的防疫措施续渐放宽,跨境工作及人员流动愈见频繁,跨境工作有可能为个人带来双重征税的潜在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普华永道通过本文章从专业视角介绍香港地区薪俸税就受雇工作提供的不同入息豁免及税收抵免安排,以协助来港工作人士理解双重征税措施



详细内容


香港地区地域来源原则征税


香港地区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一般来说,只要个人有取得来源于香港地区的收入,便需要在香港地区申报和缴税。个人的居民身份、国籍、经常居住地与香港地区征税无关。因此,如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地区,即使个人有部分或全部职务在香港地区以外的地方执行,因在香港地区受雇而取得的全部收入,均须申报和缴纳薪俸税。同时,如符合相关条件,在香港地区薪俸税制度下可以享有相应的入息豁免或税收抵免措施。


香港地区薪俸税全额入息豁免


此豁免措施适用于在香港地区受雇或非香港地区受雇的个人。如个人在一个课税年度内(“有关年度”)到访香港地区不超过60天,即使个人在到访期间在香港地区提供服务,则该个人可以申请将有关年度的受雇收入豁免征收香港地区薪俸税。香港地区的课税年度由当年的4月1日开始,次年的3月31日截止。


“到访香港地区”是指短暂或临时的逗留。因此,香港地区居民回港是否属于到访性质,须视乎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若个人的工作基地已转往香港地区以外的地方(如中国内地)及须长驻外地提供服务,偶尔回港会被视作是到访性质。在决定个人到访香港地区是否总共超过60天时,税务局会以“身处当地天数”的方法计算,即使个人并非整天停留在港,亦会作一天计算。因此,抵港及离港日会分别各当一天计算。


除此以外,如个人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地区以外的地方向雇主提供所有服务,则该个人在有关课税年度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获豁免征收薪俸税。


需注意的是,香港税务局没有为服务列明明确定义,一般来说,员工在香港地区参加培训、出席会议或汇报工作进度等,都会被视作在香港地区向雇主提供服务。


香港地区薪俸税部分入息豁免


香港地区薪俸税下,除全额豁免征税外,还针对从事“香港地区受雇工作”和“非香港地区受雇工作”的个人,有相应的部分入息豁免征收薪俸税的制度。在考虑个人是否在香港地区受雇时,香港税务局一般会考虑雇主的税务身份所在地,雇佣合同的条款谈判地和生效地及薪酬支付的地点和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


香港地区受雇工作


对于从事“香港地区受雇工作”的个人而言,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相应的部分入息可以豁免征收香港地区薪俸税:



在有关年度内在外地向雇主提供服务


已在提供服务的地区就提供该等服务所得的入息缴付税款


该外地税项与香港地区薪俸税性质上大致相同


该地区与香港地区并没有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


非香港地区受雇工作


对从事“非香港地区受雇工作”(如受雇于中国内地公司)的个人而言,香港税务局认同只就该个人在香港地区期间提供服务所得到的入息评税。一般而言,税务局会按每个课税年度内个人逗留在香港地区的天数,摊分当年的总收入以评定当年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


香港地区薪俸税的税收抵免安排


如以上讨论,对于从事“香港地区受雇工作”的个人,如同时于外地因在当地提供服务而缴付税款,可以申请部分入息豁免征收香港地区薪俸税。然而,此部分入息豁免只适用于与香港地区没有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的地区。如该地区与香港地区有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如中国内地),只能通过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下的税收抵免安排豁免征收香港地区薪俸税。


税收抵免安排仅适用于符合香港地区税务居民定义的人士。对于个人而言,香港地区税务居民定义如下:



通常居住于香港地区的个人;或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地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地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符合香港地区税务居民定义的个人,如在一个已经和香港地区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的地区,就自己提供服务的入息缴纳了该地区的税款,则可以在香港地区申请以该外地税款抵免就同一笔入息而须在香港地区缴纳的薪俸税税款。


入息豁免及税收抵免的申请


如个人需要在有关年度内申请上面描述的任何入息豁免或税收抵免措施,则需要在该年度的香港《个别人士报税表》(表格BIR60)内提出,并且在提交报税表时,同时提交外地完税证明等佐证文件。税务局在收到纳税人的入息豁免或税收抵免申请后,有机会向纳税人发出函件以提交更多佐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雇佣合约或劳动合同


外派合同


由香港地区以外的地方的税务机构发出的税单或税款收据


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证明个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在香港地区的出入境活动


列明个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在香港地区的出入境活动明细表


因此,如个人在有关年度内提出入息豁免或税收抵免,请保留以上佐证文件,为期6年以供税务局查核。由于税务局会单独审阅纳税人每个课税年度是否符合资格申请入息豁免或税收抵免,因此如个人在一个课税年度获批入息豁免或税收抵免申请,不代表往后的课税年度也符合申请资格。纳税人需要每个课税年度提出申请,而税务局有权要求纳税人每个课税年度提交佐证文件以审阅申请。


董事费的入息豁免或税收抵免


请注意,上述入息豁免或税收抵免措施并不适用于董事费。关于董事费在香港地区如何纳税及有无入息豁免或税收抵免,后续的文章将会详细解析,敬请关注。



注意要点


香港地区薪俸税就受雇工作提供不同的入息豁免及税收抵免安排,以便来港及跨境工作人士降低双重征税的潜在影响。然而,各项入息豁免及税收抵免措施有不同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个人的的受雇情况、工作地点、停留在香港地区的天数、外地缴税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适用的入息豁免及税收抵免措施。



普华永道人才和税务咨询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香港地区税务申报、合规风险评估、咨询等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了更深入讨论本文所提及的问题对您业务可带来的影响,请联系普华永道人才和税务咨询服务。



下期话题预告:

解读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和个人税务制度:董事费在香港地区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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