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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首席合伙人李丹:推动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有制可依、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高歌 普华永道
2024-09-19



《中国会计报》在两会期间发表题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加快步伐制定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专题文章,以下内容节选于该文章。


随着应对气候变化、绿色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共识,非财务信息披露愈发受到利益相关方的关注,将成为和传统财务信息并重的衡量企业价值的重要参考。但当前,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仍处于多准则并行的时代。


为确保可持续信息的高质量披露,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丹认为,应逐步加强企业强制性可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借鉴国际主流气候信息披露框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适合中国企业的统一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推动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有制可依、有法可依。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水平信息披露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庄严承诺“30·60”目标。2022年,包括欧盟、美国和面向全球的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陆续推出气候信息披露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并将于2023年上半年定稿。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水平信息披露。我国建立健全一套可持续披露准则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和前瞻性。”李丹表示,中国应当主动发声,接轨国际趋势,考虑制定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现状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引导、指导和支持中国企业顺利完成高质量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


他同时提出,中国不同资本市场(如A股、H股)就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细节的颗粒度和准确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尽快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国企业的可持续披露准则,能够有效拉齐不同中国企业对高质量可持续信息的认知、理解和内化程度,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分享中国特色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实践奠定扎实基础。


“中国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之一,不仅将持续对外开放,积极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还会持续深度参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制定,通过充分识别和匹配中国本土企业的能力发展现状,推出更具适用性和实操性的准则。”李丹表示,后续,中国可考虑将相关经验分享给其他有意建设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发展中经济体,助力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制定工作向纵深处发展。




高水平信息披露依靠有效的监管机制体制


高质量、可理解的可持续信息披露,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体制作为保障。


“可持续发展领域话题多、范围广,不同的可持续发展主题专业性强,涉及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广泛。”对此,李丹表示,应当明确委任牵头政府部委,梳理所涉及协同政府部委名单,同时,建立有效的部际协调机制。


他提出,可参考2021年11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26次缔约方会议,COP26)上宣布成立的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发展经验。


该机构的首要目标是为全球金融市场提供一致、完整、可比较、可验证的可持续相关信息。ISSB预期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得益于其设立机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下属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制定全球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领域内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力,能够有效将非财务信息和财务信息互为补充,全面满足投资人和资本市场的需求。


“回归到中国本土,考虑到可持续信息披露最终将成为衡量企业价值的关键信息之一,可考虑优先委任具有传统财务信息准则制定、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和审计经验的政府部门,比如财政部,作为牵头单位。”李丹表示。




科学有效引导企业参与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


“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势在必行,但不可操之过急。”李丹表示,应当结合不同行业发展现状和特点,循序渐进地引导相关企业逐渐提升可持续信息披露质量。


他认为,确立政府相关职能部委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后,应当优先考虑“分行业”“分步骤”“分批次”“分角色”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


具体而言,他建议,在重点行业内发展和施行中国特色的本地气候信息披露准则。优先考虑强制要求可持续风险较高的企业完成相应的高质量信息披露工作。比如,从重点排污单位、控排企业到大型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进行试点,之后再酌情逐步推广至更广泛的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


优先明确可持续信息报送机制、数据口径、信息报告格式等,辅以配套能力建设。积极帮助企业尽快形成具体数据管理工作机制和体制,搭建统一的政府数据信息平台来整合全部可持续信息相关数据。此外,考虑从专业人才、专题培训、服务机构等维度开展相关能力建设配套,整体提升社会各界执行气候信息披露的能力。


同时,鼓励并允许成熟的中国企业提前适用领先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考虑筛选一批高质量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审计、核查和赋能等角度对适用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应当考虑提供给有能力有条件的中国企业自愿适用国际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的空间。”李丹认为,这不仅能够获取一手实践经验、总结实操范本,还能对同业企业起到排头兵的榜样作用,助力中国本土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落地和持续深化。


在筛选相关第三方服务机构时,他提出,应当秉承“窄进宽出”的原则,即提高机构入选门槛,放宽机构除名条件,并设置严格的独立性要求,设定完善的相关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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