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下调结婚年龄,军人婚龄亟待调整!
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military_road)
作者|军路团队
近日,委员建议适当下调法定结婚年龄登上热搜。
有委员提议,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一石激起千层浪。早在国家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后,陆续通过取消晚婚晚育假,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向人民群众传递了一个鲜明的信号:国家不再提倡适龄青年晚婚晚育!
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既要遵从国家的政策规定,同时也要兼顾部队群体的特殊性质与要求。
譬如,在国家全面放开两孩,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时,军队紧随其后作出调整,出台了《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增加了女军人、女文职及女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享受98天产假的规定。
2016年军队又颁布了《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军后卫〔2016〕439号)文件,全面放宽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庭生育两个子女,无需专门审批,只需在子女出生后30天内向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计生办办理备案即可。
另外,对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时,给予除国家98天产假的外,增加产假90天;同时,提出“男方为军队人员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在该项政策解读中,对军人是否调整初婚年龄时有过解释,“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军队人员初婚年龄需不需要作出调整、作出多大调整、能不能放开到与普通公民相一致,军队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论证。”
可见,军人结婚年龄是否调整的问题,主要看现实中婚恋矛盾是否突出,需要不需要解决,需要在什么时候解决,这一切需要经过系统的研究论证。
军路(ID:military_road)从平时微友的咨询及反馈中发现,军人与驻地人员或在部队内部找对象,以及大龄青年与适龄青年年龄相差矛盾突显。
早前我们对基层大龄士官遇到的实际窘境撰文提及《军人结婚年龄调整,适时该提议了!》。文章中就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主人公为一名未婚女士官,由于交友圈子窄,直到30岁才寻得佳偶,对象为一位24岁的男军人。
这位女士官递交了结婚申请,尽管再熬一年双方都达到了晚婚年龄,但按照当时部队驻地及内部择偶的规定,女士官符合军队内部找对象的规定,另一半男军人需年满28周岁才满足条件。于此,女士官的结婚申请不出意料地被驳回。
女方大龄,另一方却不足内部结婚年龄,如果硬是要求女方再等4年,显然会面临各种问题。情感方面的担忧不说,仅以婚育生子来说,待到结婚年龄时,已经错过了女生最佳生育年龄,成为大龄产妇,增加了生育风险。
这样的案例还有不少。所以,也在此提议,适当放宽军人内部及驻地择偶结婚年龄,以及调整大龄青年对象晚婚年龄限制,既是响应国家现行的婚育政策规定,更有利于大龄军人安心服役、建功军营。期待早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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