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中之:湖北红十字会令人痛心!慈善组织更要有良心!
“陌生人”社会,慈善组织公信力至关重要
追溯几年前,郭美美事件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如今,湖北省红十字会又进入了舆论漩涡的中心,成为热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伦理责任,特别是在国家发生地震、疫情等重大事件时,捐赠等慈善活动不仅给慈善受助者以经济和物资的支援,同时也弘扬了人道主义精神,唤醒了公民的责任意识,给社会守望相助、众志成城的社会风尚以精神的支持。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上的,是“熟人社会”,民间慈善活动主要建立在血缘、族缘和地缘基础上。
而近代以后,国外的慈善理念和慈善组织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始进入我国,慈善强调跨地区运作,慈善组织作为捐助者和受助者的的中介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捐助者和受助者是“陌生人”的情况下,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慈善组织生存的生命,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础。
汶川大地震后,国家有关方面推出了慈善公益组织直接登记注册的改革政策,释放出体制对慈善公益组织全面接纳的信号。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慈善法》,并于当年起施行,该法律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性质、任务、行为规范、法律的责任。在法律政策面利好的情况下,慈善组织数量迅速增长。但在另一方面,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问题成为社会的重大热点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利益的驱动下,慈善可能异化,背离慈善的伦理本质。这次湖北省红十字会在抗疫救灾中暴露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慈善组织的伦理建设的突出问题。
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公平正义是首要伦理原则
加强以公信力为核心慈善组织的伦理建设,必须做到“做好事”和“做得好”的统一。“做好事”是指做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善事。“做得好”是在“做好事”的过程中,使慈善资源的分配更合理、更有效。在慈善组织的伦理评价中,首先要考虑公平正义的问题。例如,湖北省红十字会在捐赠物资的分配中,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在抗疫第一线的协和医院仅仅拿到了3000个口罩,而天佑医院和仁爱医院分别拿到了1.6万个口罩。从定点医院病床使用情况来看,天佑医院只开放了100个床位(截止1月31日),排名倒数第二。而仁爱医院以治疗妇科、产科、口腔科为主的莆田系医院也拿到了1.6万个口罩。在不少医院物资告急,一线人员不得不在网上公开募捐的情况下,湖北省红十字会对捐赠物资分配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受到了媒体和网民的质疑,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在捐赠物资的分配公正的质疑中,不能不使人追问这种分配公正的原则是什么?笔者认为,在阻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严峻形势下,这种原则应该是有利于救助的人道主义方案优先,分配应向承担重任、急需物资的第一线倾斜。而湖北省红十字会背离了这一原则,是令人痛心的。对某些医院的“特殊关照”,是否是“关系优先”?在这关系背后也许会有利益问题的缠绕。必须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置于首位,公正分配资源,才能问心无愧,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个不公正的慈善组织难以在社会生活中建立公信力,同时在与重大疫情搏斗的严峻时刻,缺乏效率的慈善组织也为人们所诟病。重大疫情严重威胁着千百万人的生命与健康,战胜疫情必须与时间赛跑,效率就是生命与健康。要解决慈善组织的效率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慈善组织本身的伦理问题却不容忽视。
对于在慈善组织里面工作的人员来说,伦理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态度问题,一类是能力问题。湖北省红十字会的不作为,首先是态度问题。对于在重大疫情前,慈善组织所承担使命与责任缺乏正确的态度,以致对捐赠物资的分配管理审核把关不严、执行程序不严、工作不细致、作风不扎实。连数量和日期都出现明显的错误,这不是表明了工作态度问题吗?提高效率是建立在科学性的基础上,需要学习和总结经验,提高能力。这两大类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责任心的问题。解决了责任心的问题,才能转变态度,增强能力,提高效果。
保障疫情期间分配正义,慈善组织伦理建设需法律支撑
慈善组织的伦理建设需要法律的强有力的支撑。2016年的《慈善法》的诞生是中国慈善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这部法律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有许多明确的规定,受到了有关专家的肯定和赞扬。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慈善法》提出了新的课题。慈善捐赠是在不同的背景下运作的,有各种不同的对象。
在面临防控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慈善组织应将口罩等防护用品和设备公平、及时地分配给受助方。《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现在必须对这一条法规加以充实和补充,增加“慈善组织应当公平地分配捐赠资源,提高捐赠资源的使用效果。”
2020年1月29日,84岁老人周连珍向德清县红十字会捐赠了50417元的养老金,用于抗击肺炎疫情,为疫情防控工作出一份力。
慈善组织分配捐赠资源应该是透明的,要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管,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有法律义务,应当定期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法律规定是很重要的,但执行是否到位?信息是否充分?这都直接关系到监管的实际效果。民政部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出台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并于2018年9月1日正式施行。但从总体而言,当前中国有关慈善捐赠的法律条文,对捐赠的主体、方式、方案等规定比较明确,而对重大疫情特定条件下的捐赠物资的分配公正性和效益性的要求,语焉不详。这一法律的短板需要尽快得到解决。
图片来源于人民网、新华网等责任编辑:张伟东
抗疫专题
中国伦理在线
小编微信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http://www.ethic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