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隐患与违法行为,这些真值得商榷?!
PART A 引用同仁留言
前日公号头条文章,从引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16号令对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定义开始,提出了10个异同的观点,参见本链接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之间的10点区别和联系|你真造么?文章发布之后第一次引发HSE同仁的大篇幅留言,且看PART A下文全部文字,均为同仁XXX所留言之原文!
规程不能列入标准,你多看几个标准 规范 规程,自然易区分,或者百度一下,别自己绕进去了。。。 规范性文件可能发布规程,更多的是一些专项的汇总性的要求。比如煤矿井安全隐患整治方案,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的通知。。。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地方标准,在国家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令)中不引用,也是正常行为,既然是全国的规定,就当然要界定全国的安全隐患。如果涵盖地方标准界定的隐患,国家局无法统一标准,无法分类,无法统计,无法督导。。。制度,并非企业才有制度,以前各种国家规定都可笼统归为制度,现在行业的硬性要求也可以归为制度,比如海事局发布的作业安全程序。 环境因素,比如高温 大风 污染的空气山体滑坡,也反映到物的不安全状态中,但不能单独列为一种隐患。比如你站在露天脚手架上,有大风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脚手架这个物的不安全状态。但是你不能把大风列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还有什么问题,没有细看了,总之劝作者自己可以绕进去,但最好不要影响其他人。因为从本质上,只要容易造成事故的各种条件,都可以列为安全隐患,需制定整改计划,消除危险。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XXX同仁为该文的另一个留言,对这篇文章的定位是:愤青的无知狡辩!现该2留言均已被留言的XXX同仁自行删除,鉴于当事人未同意实名交流,故本文隐去XXX网名及头像
PART B 团队的统一回复
姑且按留言对10点区别与联系的定位来分析:无知!
原因有2:一是愤青,这个定义有特指,与该文内容及中心思想无关,二是所谓狡辩,根据新华字典里的解释,假如说真是所谓“狡辩”则其中最多只涉及第三部分,也就是10点内容部分,因第一部分是引用部门规章(全部原文),第二部分是对部门规章里内容的分析。
还是10点吧
1.“事故的各种条件”这个是你定的,不是法律法规规章定的,请认真学习下16号令里的定义;
2.你这个定义不是笔者不支持,符合发达国家风险的感觉,但是需要来一个前提,把中国的法律法规改了,中国行政法规以上没有提出风险2个字,只提隐患,请认真学习;
3.“消除危险”,这个危险是指什么?安法里只有除危险源危险因素危险物品之外的,叫“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且只有一处,请认真学习;
4.“各种条件”,这个条件是什么?记忆不错的话又是一个自定义的名词出来了,安法里似乎只有安全生产条件吧!
5.“比如你站在露天脚手架上,有大风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看来小编得学习了,大风与人有关系?竟然可以定位为不安全行为?
6.“并非企业才有制度,以前各种国家规定都可笼统归为制度”,不容易!这个似乎从学理上是真的对,但广义上连法律法规规章都可以称为制度。
7.海事局发布的作业安全程序,需要归类,发布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如果只是红头文件的非规范性文件,还真就指导不了生产经营单位。这里强调一点,假如是国家的海事局,可能没权力发布部门规章,因其可能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假如是地方的,就更有意思了,只能以地方政府来监管,而非海事局这样的机构,总之,假如海事局真发了标准,效力存疑,真发红头文件,国家级以交通运输部文号可能会是规范性文件,地方级以地方政府文号可能是规范性文件,只有海事局自己文号的,可能真不是有啥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
8.“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地方标准,在国家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令)中不引用,也是正常行为”,国家总局的令中已经有引用的了,你造么?
9.“如果涵盖地方标准界定的隐患……”表示不理解,同上一条,看起来国家总局比较霸气,想写地方的就加上,不想写就不加上;
10.“规程不能列入标准”,这个不是老大的观点,很多规程都是标准里发布的,包括规范性文件中也在发布。
其它:
A.”或者百度一下”,很好的建议,请大家百度下安全生产法,百度里写的实施日期是“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我能说百度真错了么!
B.就10点,细看不细看是你的事儿,老大肯定比你认真多了!
C.最后,无知这个定位很高大上,ABC安全团队与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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