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无资质人员进行门面拆除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200万直接经济损失,2名作业人员被判刑|豫7

2017-05-13 ABC安全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曾用名路曾用),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风生,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征,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甲,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辍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范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某及其辩护人姜风生、杨征,被告人范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震到庭参加诉讼。因等待有关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此案经本院院长审批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7日,时任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路某某,在负责公司对“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号楼至24号楼之间的门面房进行改扩建工作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无资质的社会人员即被告人范某甲等人进行门面房拆除作业。被告人范某甲等人在作业期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直接使用挖掘机对门面房进行拆除,其施工致使22号楼和24号楼内的住户房屋结构及墙体严重损毁,业主无法居住。2014年5月24日,经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4﹟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166369元。2014年8月15日经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922770元。“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号楼和24号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贰佰零捌万玖仟壹佰叁拾玖元(2089139元)。案发后,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综合科缴纳项目担保金20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路某某、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贾某某、荣某某、郭某某、范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书证。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范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范某甲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姜风生、杨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应当判决被告人路某某无罪。

辩护人李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范某甲的行为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其行为与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时任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路某某,在负责公司对“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号楼至24号楼之间的门面房进行改扩建工作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无资质的社会人员即被告人范某甲等人进行门面房拆除作业。被告人范某甲等人在作业期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直接使用挖掘机对门面房进行拆除,其施工致使22号楼和24号楼内的住户房屋结构及墙体严重损毁,业主无法居住。2014年5月24日,经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4﹟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166369元。2014年8月15日经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922770元。“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号楼和24号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2089139元。案发后,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综合科缴纳项目担保金20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的9月份,我们海之畔公司的法人窦某某和贾某某经理商量要对海之畔小区的临街门面房进行扩建,当时他们因为是外地人对商丘不熟悉,各个方面的工作不好协调,贾某某提议看能不能找一个商丘本地人来操作这个事,我认识一个商丘宏达建筑公司的经理荣某某,我就给贾某某说了,贾某某同意后,我就通过朋友孟某某开始联系荣某某,我和荣某某还有贾某某经过几次商谈,确定由我公司出资100万元给荣某某,荣某某负责协调商丘市各种关系,协调好后由荣某某负责拆迁海之畔临街门面房,并由荣某某垫资承建门面房。商量好后贾某某就起草了一份海之畔小区临街门面房改扩建协议书,甲方是贾某某让我公司的法人窦某某签字,乙方是荣某某签字,丙方担保人是孟某某签的字。协议签好后剩下的事我就不问了,一直到2013年的9月底,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协调好了,临街门面可以拆迁了。然后我给贾某某汇报后,贾某某对我说要我配合好他们,一直到拆迁那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拆迁的人已经进场了,让我去现场看一下先拆哪个地方,我到地方后就看见有三四个人在一辆挖掘机旁边,我就问他们是不是拆迁门面的,他们说是的,然后我就对其中一个皮肤较黑、个字不是很高的一个男子指了需要拆迁的地方,我告诉他说先拆24号北边的门面,然后再拆22号楼和24号楼之间的门面,门面房上有楼房的先不动,说完他们就开始拆迁了,我就走了。一直到第二天我接到小区业主的电话说我们拆迁产生共振,振住他们的房子了,不能再拆了,我把这个情况给贾某某说后就停工了,后来小区业主一直要我们公司赔偿,公司派我去和业主商量这个事,但是一直没有商量好,于是我在2013年的12月份就被公司劝退了。当时商量要对海之畔小区临街门面进行拆迁扩建,时间大概是在2012年的八月份,是在商丘海之畔小区3号楼1单元2楼西屋内的一个临时办公地点内商量的,当时参加的人员有我、贾某某还有我们公司的内勤叶某某,当时是贾某某提议说是要对海之畔小区的临街门面进行扩建,向外延伸六米,但是必须要对现有的门面进行拆除,扩建后能增大产值,到时候向外出售的时候能增大我们的效益。我们听后就同意了,然后我们又商量怎么协调当地的政府,因为我是本地人,就由我找一个拆迁及扩建的公司来进行这项业务。商量好后就由贾某某给窦某某汇报,具体贾某某给窦某某啥时候汇报的我就不清楚了。拆迁门面房这件事,我们公司的法人窦某某知道,具体怎么拆迁和扩建都是贾某某具体负责的,窦某某只是听贾某某的汇报,后来我找荣某某拆迁门面房的这个事我只给贾某某汇报了,具体贾某某怎么给窦某某说的我不知道。当时拆迁的时候我没有见到荣某某,荣某某只是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现场,说是拆迁的人到啦。我当时到现场见到三四个人,只知道他们是搞拆迁的,其中还有一个女的。我到现场给他们指认了一下需要拆迁的地方后我就走了,走之前还没有进行拆迁,我看到现场有一辆挖掘机。他们拆迁的过程当中我一直没有去现场。具体他们是怎么拆迁的我不知道。商丘市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没有拆迁及建筑的资质,我没有见过,但是我见过这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对海之畔小区临街门面进行拆迁时,有没有办理办理相关手续我不太清楚,我曾经给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荣某某说过需要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的事情,具体他怎么弄得我不知道。

2、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证实,去年的10月17日我拆迁过睢阳大道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的门面,当时我们只拆迁一天半的时间就被海之畔小区的业主拦住不让干了,一直到现在拆了一半的门面房还在那里放着没有动。这个活是当时海之畔的开发商路总让一个叫郭某某的人拆迁,然后郭某某把这个活就包给我了,当时我还给郭某某签了一份施工合同,具体郭某某和海之畔的开发商路总怎么谈的,签没签合同我就不清楚了。我和郭某某签的施工合同现在找不到了。我的拆迁队没有名字,也没有资质,拆迁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拆迁方案也没有。在对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临街门面房进行拆迁时,我看见郭某某和一个男子说话,听见郭某某喊这个男子路总,我才知道那个男子是开发商路某某。在施工现场,路某某见到我们后也没有问我们是哪个公司的人,直接就让我们开始拆迁了。他也没有核实我们有没有拆迁的资质或其他什么手续。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们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商丘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临街门面房进行装修改造,现在我给你们提供一份我们海之畔公司和商丘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在拆迁的过程中,施工方和部分业主发生了纠纷,引起了业主上访,直至今天。公司和业主发生纠纷后,先是海之畔公司的副总路某某做工作,和业主进行协调,后来我和我们公司委托的当地律师也出面,但通过多次做工作,和业主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为我们公司的内部分工,路某某在我们公司任职期间,路某某就是负责工程施工这一块的,所以我们公司的门面拆迁及改建理所当然的就是路某某负责。在我们南阳市,临街门面的改扩建需要规划局、市政管理处、拆迁办等部门审批,我不知道商丘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公司把这个事情交给路某某去找人协调啦,我只知道路某某是找的荣某某弄的这个事,我们公司通过路某某给荣某某签了一个临街门面的改扩建协议,具体荣某某怎么协调的,我不清楚,可能路某某给荣某某有沟通。

4、证人荣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商丘市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我公司和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过海之畔小区临街门面房的改扩建协议。我们公司有营业执照,没有建筑资质。我们当时要施工的话就找其他公司的资质用。在改扩建商丘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临街门面房一事中,我是和路某某谈的,因为路某某在应天小区住,我当时正好在应天小区楼下开店,路某某就到我的店里我们谈的,当时路某某就告诉我商丘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临街门面房以前盖的时候没有盖到以前规划好的位置,还差六米,门面房盖的也早了不好看,看我能不能把这些门面重新翻盖一下,弄好看点。路某某告诉我让我来具体操作这个事情,有啥事给他说,他具体负责这个事情。我们签订的协议上没有说让我拆迁这些门面的事情,所以我没有具体安排啥,大概在海之畔门面拆迁的那一天早上,我的一个朋友郭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要在海之畔门面施工,我说是的,郭某某就问我能不能接这个拆迁的活,我说这个我不清楚,要不你去找路某某,(因为我在应天开店的时候路某某和郭某某都去过,他俩可能见过面,)所以我就让郭某某找路某某,并告诉他路某某让你怎么干你就怎么干,然后我就给路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个搞拆迁的,需要拆迁的话你找他们吧。我公司也不搞拆迁,我没有给路某某说这个拆迁队是哪个公司的。我只告诉了路某某说是有一个拆迁队,具体怎么拆除就是路某某和拆迁队的沟通了,我不问这些事。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10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海之畔左岸春天的开发商路某某找过我,让我找人把海之畔左岸春天的部分门面房拆了。我把这个活交给一个叫范某甲的女人干了,我知道她是搞拆迁的。当时路某某让把这些门面房拆过后好像是想把门面房向外扩展,具体他们开发商想怎么样我们也不问。路某某没有和我签拆迁的合同,只是口头给我们说了一下。当时是范某甲找了一个挖掘机,就开始用这台挖掘机拆这些门面,路某某也在现场,大概干了有一两天的时间就被海之畔小区的居民围住不让拆啦。一直到现在那些没有拆完的门面房还在那里。

6、证人范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7日早上8点左右至下午17时左右,左岸春天海之畔的原开发法商,法人窦某某指使他的项目经理路某某强行拆除我们小区22号楼和24号楼之间的门面房,在拆除的过程中被我们24号楼1楼西户的业主张某某拼命拦下,才使拆除被迫停止。22号楼和24号楼一共居住了48户。房屋现在都出现都出现了墙体脱落,多处墙体有明显的裂缝,我们22号楼和24号楼的业主分别对居住的22号楼和24号楼做了鉴定,房屋的受损程度已经构成C级(房屋危险性评定检验报告京建质检(J5-JG)字(2014)第(064)号)。现在22号楼和24号楼现在已经成危房。左岸春天海之畔的法人窦某某想把门面房往外扩建6米,然后再加高门面房。

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们小区22号楼和24号楼之间的门面房在去年被拆迁后,我们住户家里面的墙体都有很严重的损坏。2013年10月17日那天拆迁的,当时只拆迁了一天,被我们住户发现后,我们就阻止他们了,现在拆迁剩下的门面还在那里。当时负责拆迁的是海之畔小区的开发商负责拆迁的。开发商的法人代表是窦某某。他们想把门面房向外扩展6米,然后再加高门面房。他们拆迁门面房时没有相关的手续。22号楼和24号楼的外墙普遍都有龟裂和掉皮,基本上每家住户的墙体都产生裂缝,房间内的门有些关不住,有些住户的阳台的玻璃被产生裂缝的墙体压裂。现在我们这两栋楼的住户在那里居住已经很不安全,今年我们住户找北京房屋第五鉴定所进行鉴定,我们这两栋楼的危险程度达到C级危房。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来报案的,因为“海之畔”小区开发商违法拆门面楼,造成相邻我住的24号楼以及南侧22号楼出现裂缝、墙体脱落等现象,经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检测,我住的24号楼成了C级危楼,局部达到D级。“海之畔”小区开发商是在2013年10月17日开始拆的门面房,从开发商开始强拆门面房后,我们居住的房屋开始裂大缝,出现“咔嚓”的异响等现象。

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在海之畔小区拆除门面房的活是范某甲接的,合同是范某甲与对方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我没看,我只知道我们总共要拆除海之畔小区北门向南至洗车行之间所有的门面房,活干完后对方给六万块钱。如果拆房中产生任何事情,都由与我们签订合同的一方来负责,所以即使造成影响,我们也不负责。这一项在合同中已经注明。2013年的10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和朋友范某甲一起接过海之畔小区临街门面拆迁的活。本来这个活有我和范某甲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我们三个人一起干的,后来那一个人没有干,就我和范某甲两个人干啦。具体接活是范某甲接的,具体怎么接的我不知道。我们找了一台挖掘机,是我找的,一天的租金是2600元,我们就用这台挖掘机对海之畔的临街门面进行拆迁。我们搞拆迁没有资质。

10、现场勘查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证实,案件现场情况。

11、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商价证鉴(2014)35号)——关于对“海之畔●左岸春天”住宅小区24#楼加固费用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4#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陆仟叁佰陆拾玖元整(1166369元)。

12、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商价证鉴(2014)56号)——关于对“海之畔●左岸春天”住宅小区22#楼加固费用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玖拾贰万贰仟柒佰柒拾元整(922770元)。

13、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两份、临街门面房改扩建协议书证实,商丘市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荣某某;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窦某某。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临街门面房改扩建协议书。

14、商丘经济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证明、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汇入商丘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人民币贰佰万元用于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24#楼业主搬迁安置过渡费押金。

15、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丘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的说明;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4#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勘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证实,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24#楼验收合格并在商丘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备案的情况。

1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两本;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计量认定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熊军、薛榕、任长根、朱清林、杨谋明、刘晨、唐亮、关莉、郑砚武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北京航天神坤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乔亚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证实,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对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24#楼房屋结构质量现状的检测及结论。

本检测、鉴定针对商丘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4#楼。依据现场检测结果,鉴定如下:1、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该房屋受压抗力与效应之比小于0.85的部分墙体及商铺二层东北角钢筋混凝土悬挑梁均为危险点,该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应立即进行解危处理。2、房屋抗震构造措施中砖及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相关条款的要求;经计算:该房屋一至六层每层各1道墙体不满足河南省商丘地区6度防震承载力要求,该房屋不满足河南省商丘地区防震设防要求。3、商铺拆除过程中如果产生较大的振动,会引起顶板拼缝处、门窗洞口角部附近的墙体及石膏板等出现开裂现象,同时会对原有裂缝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在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低的情况下,较大的施工振动会引起砂浆层松动疏松,会降低砂浆强度的检测结果。商铺二层东北角钢筋混凝土悬挑梁(为该楼的结构构件)受损为拆除外力所致。由于无振动荷载的实测数据,本报告不对商铺拆除施工振动对该房屋墙体裂缝及砌筑砂浆的影响做出明确判断。4、该房屋采用的钢筋砖过梁,与设计图纸不符。

5、建议对该房屋不满足受压承载力要求及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的墙体分别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建议加固设计时应综合考虑该房屋目前出现开裂的墙体以及钢筋砖过梁(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明确提出应该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的情况。

本次检测、鉴定针对商丘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楼。结论如下:1、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该房屋部分墙体受压抗力与效应之比小于0.85,为危险点,该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应立即进行解危处理。2、房屋抗震构造措施中砖及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相关条款的要求;经计算:该房屋一至七层少数墙体不满足河南省商丘地区6度防震承载力要求,该房屋不满足河南省商丘地区防震设防要求。3、商铺拆除过程中如果产生较大的振动,会引起顶板拼缝处、门窗洞口角部附近的墙体及石膏板等出现开裂现象,同时会对原有裂缝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在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低的情况下,较大的施工振动会引起砂浆层松动疏松,会降低砂浆强度的检测结果。由于无振动荷载的实测数据,本报告不对振动对房屋的影响做出明确判断。4、该房屋采用的钢筋砖过梁,与设计图纸不符。5、建议对该房屋不满足受压承载力要求及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的墙体分别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建议加固设计时应综合考虑该房屋目前出现开裂的墙体以及钢筋砖过梁(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明确提出应该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的情况。

17、破案报告证实,案件侦破及抓获被告人路某某、范某甲的情况。

18、办案说明,在卷证实。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路某某出生于1970年12月18日。被告人范某甲出生于1968年6月8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姜风生、杨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应当判决被告人路某某无罪。经查,被告人路某某在担任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负责公司对“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号楼至24号楼之间的门面房进行改扩建工作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无资质的社会人员即被告人范某甲等人进行门面房拆除作业。被告人范某甲等人在作业期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直接使用挖掘机对门面房进行拆除,其施工致使22号楼和24号楼内的住户房屋结构及墙体严重损毁,业主无法居住,造成“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号楼和24号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2089139元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其辩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范某甲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李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范某甲的行为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其行为与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查,被告人范某甲没有拆迁资质,在对“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号楼至24号楼之间的门面房进行拆除作业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直接使用挖掘机对门面房进行拆除,其施工致使22号楼和24号楼内的住户房屋结构及墙体严重损毁,业主无法居住,造成“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号楼和24号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2089139元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被告人范某甲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范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

被告人范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 颖


声明及联系方式

文、图、视频均源于网络,版权原作者所有

若有侵权,请联系,24小时内删除

非本平台观点,转发需保留相关信息


思路决定出路

实力决定实践

© Copyright 

HSE中国大陆刑法行政法避责清单(全级别)-安全

执法检查人员大陆行政执法避责清单(全级别)-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法定清单(全级别)

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法定清单(全级别篇)

新时期HSE管理新思路

可能是最全的隐患|成千条

可能是史上最全的危险源集中营|上万个

处置方案怕不全咋办?这里有100个!

值得珍藏的急救(自救、互救)常识(101条)

应急预案大全来了(可能是最全的!)|上百个综合及专项

一网打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史上最全

绝对有料的292项隐患安全检查表-伴你飞!

最具“情怀”的消防标志,永远的天生骄傲

ABC安全出品 | 尽情分享朋友圈 | 转载请联系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