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案例丨保理合同下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如何办理
保理合同下的船舶抵押权
登记如何办理
一、案例简介
航运公司A与银行B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将其与债务人C因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而产生的债权让渡给银行B,银行B提供一定额度的保理融资。为减小业务风险,银行B要求航运公司A提供船舶抵押,并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在债务人C无法偿还应收账款,且未能向航运公司A追偿时,银行B可以行使对抵押船舶的抵押权。航运公司A与银行B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
二、保理业务的概念及相关法律法规
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目前船舶登记机关接触较多的是国内保理。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债权人)将其与境内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合同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随着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主流融资方式。为进一步规范保理业务,《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做出了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三、保理业务的基本原理及主要种类
保理融资:在航运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保理融资,债权人将手中的债务渡让给保理商为保理融资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保理融资无需额外提供抵押。但是,特殊情况下,保理商也可以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其基本原理如下图所示:
在实际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主要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目前在国内保理商开展的保理业务都是有追索权明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保理商在债务人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若保留有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的保理,是有追索权保理;反之,是无追索权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向债务人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是公开保理(明保理);债权人与保理商约定,不向债务人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债权人与保理商约定条件发生或保理商认为必要时,向债务人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是隐蔽保理(暗保理)。
四、船舶登记实务中的相关注意事项
1. 申请主体
保理申请人将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向保理商申办融资服务,并以保理申请人或第三方船舶作为抵押物(担保)。此时,抵押权人为保理商,抵押人为船舶所有人。
随着保理业务不断发展,商业性的保理企业陆续成立。我国的保理业务已经是银行业保理和商业保理并存的模式。为此,对于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不应再受限于金融机构,还包含依法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
2. 主合同审查
对主合同的审查,即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除了一般合同条款合法性审查外,应当注意保理融资金额的审查。一般在保理业务合同条款中,双方会约定一个保理融资总额,同时约定,具体每笔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另行约定,通常表现为《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同时,保理商实际融资发放和还款的期限还可能最终以借据为准,这种情况下,合同一般会约定,借据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审查时应注意申请材料中是否已经包括了上述文件,以确保收录的主合同的完整性。
3. 抵押合同审查
考虑到实践中因航运服务产生的债权具有连续性,保理合同可约定对一段时间内的应收账款发放保理融资,其中可能包含未来将要产生的保理融资,因此,抵押合同可以是一般抵押合同,也可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但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采用最高额抵押合同形式,则担保债权最高额度应与主合同中约定的保理融资总额相对应,同时保证不超过抵押时的船舶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这意味着,抵押人提供的担保债权数额必须与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相匹配,不能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所担保的债权,则超出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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